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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利未記的一些問題,謝謝大家回答:

利未記的一些問題,謝謝大家回答:
其實本來利未記跟民數記是自己比較沒熱情去讀的章節(個人偏好箴言、傳道書跟雅歌);但此次重讀有些發現,分享一下:
1.一般教會都星期日做禮拜,所以頗有些人說星期6做的都
是異端(當然,相信來說可能人家覺得我們才是)。但
若依利未記23:3『六日要做工,第七日是聖安息日,當
有聖會;你們甚麼工都不可做。這是在你們一切的住處
向耶和華守的安息日。』→是否"星期6做禮拜"才是正統?
2.一般認為舊約比新約「苛而難守」,但舊約之前是否免
守或可「除罪化」呢?
利未記18:18『你妻還在的時候,不可另娶她的姊妹作
對頭,露她的下體。』那娶了利亞與拉結的雅各怎麼
辦?
===================================
利未記18:06『你們都不可露骨肉之親的下體,親近他
們。我是耶和華。』
那創世記19章30~38節羅德三父女『…來!我們可以叫父
親喝酒,與他同寢。這樣,我們好從他存留後裔。…』怎
麼辦?
3.知識庫討論的死刑爭議,似乎利未記24:17也已提供了
答案→『打死人的,必被治死!』

問題類別: 聖經新舊約


發問者: 小蕃薯
發問日期: 2012/12/11
目前狀態: 已有人解答
最後回答日期 2012/12/13
本篇資料庫ID 5624
本題關鍵字: 羅德  拉結  利亞  教會  死人  安息日  做工  箴言  知識  安息  住處  雅各  屬靈  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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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的解答:


平安!
您的這些問題都頗大的,還是一個一個來看吧!
因為內容過多,讓我分次貼文

1.星期日或是星期六做禮拜,這個爭議一直都在
目前大多數的牧者都不會在這個日子上太過堅持
如同我多次提及的,重點在於「辛勤工作六日,第七日休息」
當然,一句西洋的曆法來看,頭一日是星期天,第七日,自然是星期六
但,若我不以西洋的曆法來看呢?
若我以我自己和少數一群工作時間與他人較不同的人的狀況來看呢?
如同我舉的例子,這些人僅有星期四休息
那麼,對這些人而言,何以不能換個計算方式呢?

會有真的明顯的爭議,主要是紀念的對象不同

守主日者認為,因為主耶穌在星期天早上復活,象徵一個新的屬靈生命開始
舊約~過去了!現代,是新約的時代,是紀念、慶祝耶穌復活的時代
所以,要守的,是主日

而守安息日呢?提倡應照著聖經所記載的走
就算耶穌是主日復活,那些見證耶穌復活的使徒們,守的,還是安息日
--輸入「安息日」,查一下使徒行傳,就可以看到
因此,對那些堅持要守主日(星期天),廢棄安息日(星期六)
主張守安息日的人,會認為這些人是根本不是真心遵守聖經規範的
甚至認為這些提倡守主日的人,是刻意選擇性地遵守舊約規範

既然,使徒們在聖經記載裡,守的是安息日
那,何時開始守主日的呢?
您可以參考網路上這一篇文章

主日禮儀的演變
http://218.188.3.99/Archive/periodical/ct/CT057/CT057F.htm

雖這是天主教的神父所寫,但,依據的教會歷史是公正的
仍有參考價值

我個人認為,守哪一天,重點是讓人安息在主的面前
而非執著在日子上

第二個問題,被多次提及了
在利未記之前,其實,當時的百姓是沒有所謂「不可露近親下體的」觀點
套句我們現在的話來講,是沒有所謂「近親不德結婚」的

您可以參考

問題--羅得的女兒怎麼能做這樣的事(創19:31-32),不過也奇怪,現在近親不能結婚可當時怎麼就能了,還是直系親屬?不會生出畸形兒嗎?
http://www.taiwanbible.com/index.jsp?page=wiki/view.jsp?QID=2156

羅得與他的兩個女兒
http://www.taiwanbible.com/index.jsp?page=/wiki/view.jsp?QID=1334

節錄之前的回應
------------
在聖經的時代,很多處提及近親結婚
在當時,是被允許的
就像該隱的妻子,其實,也是他的姊妹

亞伯拉罕與撒拉,也是兄妹關係
--況且他也實在是我的妹子;他與我是同父異母,後來作了我的妻子。--創二十12

會覺得兄妹結婚算亂倫,那也是後來才有的觀念
如同我之前的說明 ,該隱,在當時,只有他們這一家「人」
他不跟自己的姊妹結婚,要跟誰結婚呢?
若這在當時就被界定是亂倫,那,這是誰的問題?
上帝的?因為祂沒有多造一些其他的人類來繁衍後代?

這本就是當時的背景!

當時沒有「兄妹亂倫」的問題 ,因為,在當時,那不叫做「亂倫」

就好像,古代有許多表兄妹結婚的案例,在當時,他們這叫做「親上加親」
在讀這些以前的故事時 ,會懷疑他們知不知道這叫做「亂倫」嗎?

不會!
因為知道,那是當時的風氣

現在科學、醫學進步 ,我們知道這樣生下來的後代會有問題
但,當時的人會這樣想嗎?

延伸另一個層面 ,這也是許多牧者、學者在提倡的
讀經時,要知道當時的背景

參考資料:

參考連結: http://

好回答

92


內容檢舉
發表人:
回答日期 : 2012/12/11


至於死刑犯的問題
我發現我身邊的人,是越來越多人贊同死刑了

在facebook上,有網友貼了這篇文章,讓我很多的感觸
也更堅定我認同死刑必須存在的信念

-----------------
日本真實案例 死刑的意義就在這裡

這是一個日本第一個未滿十八歲判死刑的案例

1999年4月14日,日本的山口縣光市發生一件殘忍的凶殺案。當時23歲的本村 洋先生於晚間七點左右下班返家,發現大門沒有鎖。
進了家門之後,四處不見妻子跟11個月大的女兒夕夏的蹤影。家裡一片凌亂,不安的本村洋先生開始在不算大的家裡找尋妻女的蹤跡。最後在收納棉被的櫃子裡面,發現妻子半裸而且已經變僵硬的屍體。
本村洋先生馬上報警,警察抵達之後,在收納櫃最上層的地方,發現用塑膠袋包著,當時才11個月大的夕夏妹妹的屍體。

1999 年4月18日,警方逮捕當時剛滿18歲一個月的少年。根據犯人的供述,他於4月14日當天下午兩點左右,喬裝成排水管檢查的工人,按門鈴順利進入被害人家中。
目的只有一個-強姦被害人。少年將本村彌生壓在身體下面,可是遭到被害人激烈的反抗。少年於是動手掐死被害人,被害人彌生窒息死後,加害者的少年用事先準備好的膠帶將被害人雙手綑綁,
並在口鼻處也黏上膠帶(預防被害人"萬一"又甦醒),
對死去的被害人進行屍姦。

當時11的月的嬰兒夕夏一直在媽媽的旁邊哭泣不休,少年將嬰兒拋往別處,可是嬰兒還是掙扎哭著,往已死去的母親遺體處爬去。
獸性大發的少年怕嬰兒的哭聲引起鄰人的注意而壞了他的好事,於是將哭鬧不止的夕夏從母親遺體旁邊拉開,重摔地面數次之後再用繩索勒斃。

雖然加害的少年當時未滿二十歲,可是所犯的案情殘忍重大,山口縣的少年法庭決議將全案移交山口地檢署審理。第一次開審議庭時,本村洋 先生抱著妻女的遺照出庭,卻被法官阻止。
法官的考量是被害者的遺照會影響加害少年的心理跟情緒。
是的,妳沒有看錯,當時主審的法官確實是這麼說的。因為被害者的遺照會影響加害者的心理情緒。
開庭時,犯人 福田 孝行 穿著拖鞋進入法庭,辯護律師推推他的手示意, 福田這才對著被害人家屬的方向鞠躬,說了一句:「真是對不起,我做了無法寬恕的事。」
這句"對不起",成為之後法官認定犯人"已經有悔改意思"的參考。

殺了兩個人,只要事後表現出"我很抱歉"的樣子,就代表有悔改,然後就可以得到寬恕。

本村 洋 先生不斷的跟法官抗議,最後,法官准許他帶遺照進去,條件是必須用黑布將照片蓋住才可以。當時一審下的判決是 - 無期徒刑。跟台灣類似的是,日本並沒有真的無期徒刑。尤其當時的少年身上有著少年法保護,頂多關個七、八年(表現良好的話)就可以出獄。
當時被告的辯護律師,竟然在法官下了無期徒刑的判決時, 對著旁聽席的被害家屬,比了一個"勝利"的手勢。

本村 洋 先生在判決之後招開記者會,他是這麼說的:
「我對司法很絕望。原來司法保護的是加害人的權益,司法重視的是加害
人的人權。被害者的人權在哪兒?被害家屬的權益在哪兒!?如果司法的
判決就是這樣,那不如現在就把犯人放出來好了,我會親手殺了他!!」

記者會結束之後,本村先生走進擔任本命案的檢察官辦公室。檢察官吉田先生戴著銀框眼鏡,個性沉穩內斂。
平時給人一種酷酷的感覺的吉田先生,突然以憤怒顫抖的聲音對著本村先生說出自己的想法,這突然的舉動 讓本村先生屏息。
吉田檢察官說:「我自己也有個年幼的女兒,無法想像有人可以狠心到,將一個還不會走
路卻拼命的爬往母親身旁的嬰兒,抓起來往地面重擊然後殘忍殺害。如果 司法對這樣的人無法做出嚴重的懲戒,那還要司法做什麼?我絕對不認同 這樣的審判結果!!一但你屈服於這樣的審判結果,以後這個案子就會成為法官判案的基準。
我絕對不容許!就算是我的上司持反對意見,我也要 控訴到底。就算失敗一百次我也要試第一百零一次。本村桑,讓我們一起為推動司法改革而奮戰吧!」

吉田檢察官的這番話,讓本村先生的腦海裡第一次浮出"使命"這兩個字 。
為了不讓妻女寶貴的生命就這樣白白的犧牲,本村先生決定,今後他要扛起改變司法的這個使命。

走出吉田檢察官的辦公室之後,本村桑從宇部機場搭飛機前往東京羽田機場,參加日本朝日電台的熱門新聞節目「ニュースステーション」的現場演出。

自從"使命"這兩個字浮現在腦海之後,本村桑決定透過電視傳播媒體向一般社會大眾表達自己的主張,讓社會大眾更加了解犯罪被害者的心境以及及犯罪被害者在司法前受到的不平等待遇。

當天晚上十點半,本村先生準時的出現在「ニュースステーション」的節目上。
臉上的表情已經沒有中午開記者會時的激動,或許他已經意識到 自己的「使命」,所以他冷靜客觀的對著全國觀眾作訴求。
他說:「在現今的刑事訴訟法中,就我知道的範圍之內,關於被害家屬權利的部分,什麼都沒有。不但沒有權利這兩個字,就連被害家屬可以做什麼也完全沒有提及。
現狀是這樣的:“ 國家獨占了刑罰權,居於強勢位置的國家(政府)裁決處於弱勢地位的被告
人(人民),所以對於處於弱勢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有著許多法規保障被告人(人民)的權利。可是在這樣的體系之中,完全將受害者及其家屬屏除 在外。”所以,今天我帶妻女的遺照出庭,也被阻止。 」

本村桑的訴求,很快就得到正面的回應。當時的總理,小渕恵三,回答記者的提問時說:
「法律對於無辜受害者的救濟跟保障很顯然是不夠的。身為政治家的我們,對本村桑的情境跟訴求不容忽視!」

在回應的11天後,小渕總理因為腦梗塞緊急送醫、不幸於5月14日逝世 。可是在他過世前兩天,「犯罪被害者保護法」、「改正刑事訴訟法」、 「改正検察審査会法」這三個法案在國會全數通過。
本來只能在旁聽席上 旁聽的罪被害者及其家屬,以後可以在法庭上陳述自己的意見。
像本村先 生一樣的犯罪被害者的聲音,開始被司法正視。

檢察官不服第一審無期徒刑的審判,決定繼續上告廣島高等裁判所(法院 )。
2002年3月14日,廣島高等裁判所將檢察官對被告求處極邢的控訴駁回。
理由是:“犯人當時才剛滿18歲又一個月,思想尚未成熟,顧及被告未來還有無限的可能性。
對於將來,不能論定犯人完全沒有更生的機率,所以駁回檢方死刑的控訴,維持無期徒刑的判決。”

二審雖然又被法院駁回,可是檢察官還是不屈不撓,決定繼續上訴最高裁判所 (法院)。
檢察官得知被告在獄中曾經寄出幾封信件給外面的友人。 於是挨家挨戶的查訪,終於探訪到寄出信件的收件人,並且得到收件人(被告友人)的同意,取得被告親筆書寫的信件。

對於自己犯下的強姦殺人罪,
被告福田孝行是這麼寫的:
「不過就是一隻公狗走在路上,碰巧遇到一隻可愛的母狗,公狗自然而然的就騎上去了......這樣也有罪嗎!?」

被告福田孝行因為法律的保障,國家有義務提供替他辯護的律師,費用由國家全數支出。
特別值得提出的是,這次福田被告的辯護律師並非由國家提供,而是民間的律師團體自願出任。本案上訴到最高法院時,被告福田孝行的辯護律師由原來的兩人(自願擔任)增加為二十一位,規模之大, 堪稱世紀辯護律師團。

這些辯護團律師成員們正是所謂的人權擁護者,以廢除死刑為最大的使命以及任務。
至此,本來是一場單純的凶殺案的審判 ,卻被這群贊成廢除死刑的人權派律師們當成表演舞台, 開始他們一幕幕卑劣可恥的表演活動。

第一、二審時,被告福田對於犯行的經過以及對受害人的殺意完全沒有 否認也沒有爭論的地方。可是到了最高法院開庭公審,福田被告的辯護律 師從原本的兩人改成二十一位辯護律師團之後,突然全盤否定之前的供述 。
辯護團的主任律師 -安田好弘指出,在他接見被告時,被告向他宣稱 當時他對受害人本村 彌生以及本村 夕夏並無殺意。之所以沒有在一、二 審的時候提出,是因為被告當時的主張並沒有被採納。

世紀辯護團提出以下的主張:
被告福田的母親是自殺身亡,被告因為渴望母愛,希望被母親擁抱的慾望過於強烈,才會在見到被害人時情不自禁的抱緊被害人,最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遺憾。被告並非是強姦目的而侵入民宅,而是想求取失去的母愛。

至於被害人死後還對被害人屍姦的行為,世紀辯護團的律師是這樣辯解的:
因為被告福田認為,只要將精子送入被害人的體內,被害人就會起死回生。所以死後對遺體的性行為並非汙辱遺體,而是一種起死回生的儀式。至於用繩索勒斃夕夏小妹妹也不是心存殺意。因為夕夏妹妹一直哭泣,福田被告想讓夕夏妹妹停止哭泣,所以在她的脖子上綁上蝴蝶結而已。」

世紀辯護團律師的結論是:
被告並非故意強姦殺人而是傷害致死。檢察官那方因為想讓被告被處死刑,所以把被告塑造成十惡不赦的形象。

還好,檢方提供福田被告寄給友人的信件做為證據。對照一審跟二審法官認為「被 告未來仍然有無限的可能性以及被告已經有悔改之意的說詞」與福田被告寄 出信件的內容,無疑是一大諷刺。

2008年4月 22日,法官對被告一方的辯護主張全面否定,宣判福田被告因惡行重大處以死刑。距離命案發生時已經經過九年的歲月。
死刑宣判後的 記者會上,本村先生並沒有任何"勝利"的喜悅。

2002年審下了無期徒刑的判決時,本村先生曾經這樣說過:
「死刑的意義在於,讓一個犯了殺人罪的犯人,誠實的面對自己犯下的錯誤 ,打從心裡反省自己的誤行,決心將自己剩餘的人生用來贖罪並對社會做有意義的奉獻。一個本來十惡不赦的壞蛋,最後可能會脫胎換骨變成真誠努力的善人。
可是,國家社會卻要奪去這位,已經重生的"善人"的性命。很殘忍 ,很冷酷,是不是?是的!無情的奪取他人寶貴的生命的確是很殘忍的一件事。相對的,這個時候犯人才會真切的體會到,被自己殘忍殺害的人,他們的生命也是這樣的無價。
死刑存在的意義不是報復手段,而是讓犯人可以誠實面對自己所犯的惡行的方式。」

本村先生七年前的主張,竟然在福田身上應驗。一、二審判無期徒刑時, 福田本身也很清楚,大概七、八年之後就可以假釋出獄。
寫給友人的信件當中,充滿了侮辱被害人以及其家屬的言論,
其中還有藐視司法的部分。
他寫著:「這世界終究是由惡人獲勝的∼ 七、八年之後,等我出獄時,你們要舉辦盛大的party歡迎我啊∼」

你完全沒有辦法感受犯人的悔意。
可是在下了死刑的判決之後,福田被告終於意識到自己犯下的罪的嚴重性,
開始寫信給遺族表達自己的懺悔。

很遺憾的,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脅時,才會了解生命的尊嚴及意義。

-------------------
上帝祝福您!

參考資料:

參考連結: http://

好回答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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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回答日期 : 2012/12/11


誰是安息日真正的主人

路加
2:27又對他們說:「安息日是為人設立的,人不是為安息日設立的。
2:28所以,人子也是安息日的主。」

主耶穌才是安息日真正的主
不是教會或規條
主耶穌基督已經在2000多年前復活
祂也已經是這個世界的主
現今的每一天
因著主耶穌基督
每一天都是安息日
如果一個禮拜只有一天才是安息日
這樣的基督徒
真的活的太辛苦了
這樣的邏輯
就好像馬的主人因旁人的指指點點
搞到最後
僕人上馬,主人牽著馬走的荒謬劇
因著主耶穌
我們是君王,是主人
靠著主耶穌穌基督,我們本該向主支取恩惠,平安的日子

參考資料:

參考連結: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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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歐巴桑也愛主耶穌
回答日期 : 201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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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蕃薯 說: 謝謝姐回答:
我大約知道當時背景... 那照這樣看舊約之前與後似乎是免守或自動「除罪化」了因為根本沒有「罪」?
不過很高興聽到「只有該隱一家」,這也可以解釋當時
該隱怕人殺他,但是人來自哪裡的問題... ^^


2012/12/11

巴斯托夫•瓊斯 說:
人性本惡
不見棺材不掉淚

2012/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