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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撒母耳記下 VS 申命記 : 到底哪個說得對?
撒母耳記下12章
12 你在暗中行這事,我卻要在以色列眾人面前,日光之下,報
應你。
13 大衛對拿單說:我得罪耶和華了!拿單說:耶和華已經除掉
你的罪,你必不至於死。
14只是你行這事,叫耶和華的仇敵大得褻瀆的機會,故此,你
所得的孩子必定要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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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24章
16 不 可 因 子 殺 父 , 也 不 可 因 父 殺 子 ; 凡 被 殺 的 都 為
本 身 的 罪 。
問題類別: 聖經新舊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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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者: 小蕃薯
發問日期: 2012/05/16
目前狀態: 已有人解答
最後回答日期 2012/05/20
本篇資料庫ID 5375
本題關鍵字:
以色列
拿單
孩子
誡命
大衛
褻瀆
以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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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的解答:
平安!
都沒說錯呀!
大衛犯了罪, 神也說了你所得的孩子必定要死,似乎跟身命記所說的無關呀!
想一想大衛犯了罪經過將近一年的時間才認罪,大衛犯了謀殺罪跟姦淫的罪甚至還用他身為國王的身份要逼人於死地.
所以要小心,看似無關的罪卻會延伸更多的罪出來呀! 14 節說得跟申命記的律法無關.那是出埃及記時 神要摩西跟以色列人歸定的律法.
願上帝賜福給你!
參考資料:
參考連結: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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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神所寶貝的
回答日期 : 201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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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衛行了叫耶和華的仇敵大得褻瀆的機會的事,故此,他所得的孩子必定要死 。只因他不遵守神的诫命。
在集体责任制下,不遵守神的诫命,所导致的祸灾所波及的对象不仅仅是犯罪者本身,还包括了他的一家和他的所有。这在旧约时期的以色列,实际上是所有以色列人都有可能受波及,因为神把他们视为一体。本来以色列就是一个人,包括他所有的后代子孙。这是以色列作为一个族类拣选出来的历史事实。
而个人责任制下,以色列人就和外帮人一样作为一个一个的个体,罪责自负。相应而言,天下所有人不再以族类划分,而是以个人是否有罪来定奖赏。而申命记24:16,是神对以色列人的诫命,要求他们在以杀人判罪的时候,不可不根据本人的行为判人死刑。就是不可以因为儿子有罪而杀了父亲,也不可以父亲之罪而杀了儿子。要保证凡是因罪被杀的人都是他们本身罪有应得。这条诫命谈的是象判处死刑这样的重罪,必须根据他本身的实际罪行,而不是根据他的家人的罪行。
这个变化容易令人产生认识上的矛盾,但是如果全面理解圣经的话,就可以看出这是神的启示的不断加深的结果,与圣经无误实际上没有矛盾。
參考資料:
參考連結: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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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彼得✣
回答日期 : 201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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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
這個確實是一個很不容易回答的問題
我想,若從人類對死亡的感受和對死亡帶來的意義去切入
或許可以幫助我們解開一些疑惑
信望愛信仰與聖經資源中心,對這一個問題的解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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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下十二14,似乎小孩的死亡是上帝審判的結果,但大衛的罪導致無罪的小孩死亡,這似乎是當代人相當難以理解的審判方式。但聖經時代的人似乎很能了解這樣的審判方式,照大衛的看法,撒下十二23(我必往他那裡去,他卻不能回我這裡來。) 似乎還暗示小孩是進入天國的。如果我們了解「死亡」不是對人的終極剝奪,那我們就能體會上帝用「兒子的死」來懲罰大衛,並非是那麼奇怪了。
另外,華人查經大全,也對這一節經文提出類似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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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大衛知道自己的祈禱沒有結果,神將他的小兒子帶回「家」,大衛反而心內安慰。他將兒子交托于神的恩典之中,而只說:「我必往他那裡去,他卻不能回我這裡來。」(撒下十二23)縱然在如此令人心碎的情況裡,大衛仍相信神有他完全的旨意。神以取去因罪惡欲念而生的果子,作為對那犯罪的父母的懲罰,而大衛亦明白到神這樣做的原因。大衛知道他與拔示巴需要這次責罰,這是神對他們的提醒。作為神的兒女,他們雖已被神原諒,卻必須承受因犯罪而引致的後果,安靜地忍受這苦果,作為他們悔改的一個重要部分。── 艾基斯《舊約聖經難題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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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篇回應也提出了對您類似疑問的解釋
【申命記二十四16指出,兒子不能因父親的罪而被殺害。但根據撒母耳記下十二15-18,大衛與拔士巴所生的兒子,卻因父母的罪孽而死。為要使持續了三年的饑荒結束,掃羅的七個孫兒被殺,只因為掃羅所犯的罪(參撒下二十一5-9)。我們怎能使這些記載和諧一致呢?】
申命記二十四16所記載的,是一條概括的命令;假如作子孫的沒有牽涉入先祖所犯的罪中。那麼,在世上的法庭及政府就不能把父親或祖先的罪名推到兒子或後代的身上。聖經清楚指出,在神面前,每個人都要為自己所做的事負責。假如某人因惡行而有罪,或不信,不悔改相信神藉流血於祭壇上所彰顯的恩慈,這人將會因自己的罪孽而死亡;他之所以死,並非因父親犯罪之故。假如某人正直而是個真信徒,他會被神判為義;但假如他抗拒神的恩典,就不能因他父親的公義而被神定為清白(參耶三十一29、30;結十八1-20)。根據列王紀所記載猶大國的歷史,當約阿施被弑身亡後,他的兒子亞瑪謝只治死那些行弑者,而客讓其後人繼續存活(參王下十四6)。
雖然聖經已肯定地立下一條司法上的原則——照各人的行為而審定這人自己。但聖經亦清楚地顯示,在殺人這罪行上,神將至終審斷的職責保留給他自己。在大衛及拔示巴喪子的那個情況裡,當拔示巴仍然是烏利亞的妻子時,卻懷了大衛的骨肉。(在舊約的背境下)他們之所以喪子,是基於神的審判,因為這對父母所犯的是死罪(參利二十10有關姦夫淫婦被定罪之例)。因此,那孩子不是因父母所犯的罪而受懲罰,反而是因著嬰兒之死,父母便受到懲治。
至於掃羅王孫兒之死,所牽涉的並非一般罪孽;這次殺人事情與國家的罪有關,以色列全國都受影響。掃羅於何時及怎樣屠殺基遍人,我們不得而知,但經文卻告訴我們,這些事件嚴重地破壞約書亞與基遍人奉耶和華之名所立的約(參書九3-15)。雖然基遍人是施詭計而藉詞與以色列人立約,但以色列全國在以後的日子裡都受制於這個誓言了。因此,掃羅身為以色列政府的首領而向無辜的基遍人施加暴行;在神看來,以色列人破壞了與基遍人所立的約,就必要受懲罰。神以一次饑荒殺死大量以色列人,直至能滿足他公義的要求為止。神經已延遲施行這次懲罰,待至這饑荒對以色列國安全造成最少危害時才施行——即是以色列的列邦已被擊敗,在大衛王的統轄底下。
無論如何,因饑荒而死的人為數眾多,這迫使大衛求問神;這次災害的原因何在?神回答大衛:「這饑荒是因為掃羅和他流人血之家,殺死基遍人。」(撒下二十一1)掃羅及其兒子已戰死沙場,於基利波山之役被非利士人擊殺;然而,必須因著他所犯的罪而作出補償。血仇要報在掃羅的七個後裔身上,因為七這個數目象徵了神的全部工作。以色列人親身體驗到這莊嚴的一課,便懂得他們因著耶和華之名而與外邦所立的約,必須不惜任何代價來遵守。 在特殊的情況裡,因著神秉行公義,不可向兒女追討父母的罪的這項條例,也會有例外。在上文提及的兩個例子裡,假如死者有機會繼續存活,得享與常人相若的壽數,他們多數會選擇仿效父母或先祖的惡行,因而會更嚴重地傷害周圍的人。只有神才肯定知道將來會發生何事,亦只有他能預知每個新的靈魂將會落在什麼情況中。假如人沒有事先得到神允准就施行預防性的懲罰(正如約書亞及耶利哥的百性),就是不公義及放肆的表現。── 艾基斯《舊約聖經難題彙編》
上帝祝福您!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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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楓
回答日期 : 201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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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雖然此問題已解決,但是想簡單分享一下自己的想法。撒母耳記下和申命記都對; 撒母耳記下這段經文是神的行事。神的審判,歸罪還有神的旨意或許我無法參透,但我知道神是公義的。申命記是教導人的行事,我們不是全知全能的神,最好只針對直接得罪我們的人較好。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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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MH
回答日期 : 201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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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蕃薯 說: 我覺得有關...
小孩無辜而且不 可 因 父 殺 子 ; 凡 被 殺 的 都 為 本 身 的 罪 。
所以要死也該大衛(用權勢淫人妻還要害人命)死!
201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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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蕃薯 說: 那在集體制度下哪有被牽連的都死了; 始做蛹者還繼續生養的道理? 難道這是以色列版的棄卒保帥?
201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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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斯托夫•瓊斯 說:
律法是寫給人遵守的。
神不是人,不受律法限制!
2012/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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