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憑兩個見證人就可以定死罪?
今日讀到拿伯和他的眾子,因著耶洗別指使城中長老買通兩名匪徒做假見證,而全部被石頭打死 (王上21:1-16)
這是摩西的律法,只要有兩個見證人,就可以入人於死罪,而且是滿門抄斬,會不會太可怕了些?如果審判官敬畏神,也許還沒多大問題,萬一不是呢?要是我住在這樣的社會,應該和活在白色恐怖、甚至文化大革命時差不多吧。
為何神的律法會這麼訂呢?這要如何運作呢?
補充發言: 您的解答我懂了,意思是當初要兩三個見證人的用意是 為了避免誣陷,而不在證人的數量,耶穌批評文士法利賽人也常為條文與精神之差異。 但是法條已列在那邊,把人框死,如同亞哈王講不過拿伯,拿伯又如何講得過兩個見證人?這樣律法豈不是沒有起保護無辜人的作用?沒有其他的制衡機制或補充規定嗎?
問題類別: 歷史、節慶、習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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