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焰」神乃是烈火(參來十二29;約壹一5;利十一44;申四24),
故火焰表徵神顯現時有如:
(1)發光照耀,啟示祂的心意;
(2)發熱焚燒,叫人心靈火熱(參羅十二11);
(3)火勢逼人,顯明神的審判威嚴可怕(參來十二18~21);
(4)烈火銷化,燒盡一切和神聖潔性情不符之人事物。
「荊棘被火燒著,卻沒有燒毀」荊棘是人犯罪後受神咒詛的產物(參創三18),故此處預表:
(1)神要使用人,在人身上得著彰顯,卻不耗用人天然的成分;
(2)神要用火煉淨人天然的成分,使人能為神所用。
(一)在神眼中看來,犯罪墮落的人不過像一叢荊棘;
然而神卻要在人身上作煉淨變化的工作,以顯出神的榮耀。
參考資料:
參考連結: http://ccbiblestudy.net/Old%20Testament/02Exo/02CT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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