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題: 關於『作保』
箴11:15 為外人作保的,必受虧損;恨惡擊掌的,卻得安穩。
這節是明指,不可為外人作保嗎?為弟兄姊妹作保合宜嗎?
我們的房屋貸款,銀行都要求,有人作保,而我們需要別人作保,我們又不可為人作保,這樣合理嗎?如果合聖經又不合理,那要如何行呢?
問題類別: 基督教教義
|
發問者: River
發問日期: 2010/01/24
目前狀態: 已有人解答
最後回答日期 2010/01/24
本篇資料庫ID 3766
本題關鍵字:
房屋
聖經
恨惡
作保
|
大家的解答:
我試著回答你。外人在好幾處的英譯本的意思是stranger。主耶穌當然知道我們的軟弱處,
因此這邊是指那種你根本沒有任何認識,對他一切有關的資料都毫無頭緒的陌生人。而英文版
的聖經後面又寫說必(surely)要付上代價,蒙受損失(suffer for it)。中國有句話叫來者不
善,聖經的意思可能是你要面臨一些試探或考驗。不叫我們遇見試探,救我們脫離兇惡。主耶
穌並不希望我們遇見這樣的試探。這有點你如果不聽勸告,後果自行負責的味道。送你一句
話:不可給魔鬼留地步。要純良如鴿子,要靈巧像蛇。如果你真的替陌生人作保也要謹慎,
付上的代價,蒙受的苦誰也不知道,但是聖經說必(surely)要承受各種壓力。
至於弟兄姊妹是否合宜,那要看你跟他的相交程度了。你會自己做判斷,你的潛意識裡可能
是認為不討神喜悅,但其實這是原則性的,你是有一定的權利自行拿捏的。神並沒有規定你
不能跟弟兄姊妹作保,這完全是需要學習和操練的藝術。
甚至是銀行。銀行是有一定信用的地方,這種公開的地方會比較有保障。但是這還是一門藝
術,你會隨便為一個陌生人作保,神的意思就是後果你要負責,就算是找銀行也要對你自己
擔保的對象多所瞭解,才可以決定,我到底該為不為他作保呢?總之,要有智慧。
參考資料:
參考連結: http://
|
|
發表人: 奇恩
回答日期 : 2010/01/24
|
|
平安!
奇恩說的經文,僅對了一半
因為,在其他地方,不僅提到不為「外人」作保
連為朋友作保都應該避免
--我兒,你若為朋友作保,替外人擊掌,你就被口中的話語纏住,被嘴裡的言語捉住--箴六1-2
--在鄰舍面前擊掌作保乃是無知的人--箴十七18
--不要與人擊掌,不要為欠債的作保,你若沒有什麼償還,何必使人奪去你睡臥的床呢﹖。--箴廿二26-27
這些經文都是一個提醒
什麼樣的提醒呢?
就是「量力而為」!--特別是箴廿二27
現代法律又是如何規範的呢?
----------------------------------
民法中並沒有所謂「連帶保證人」這個名詞的相關規定
在民法的債編中,只有「連帶債務人」與「保證」兩種制度
保證契約中的保證人,依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也就是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執行而無效果以前
保證人可以拒絕代主債務人清償債務
一般債權人覺得這法條的規定對他們求償債權非常不利
通常都會要求保證人在書面契約中表明拋棄「先訴抗辯權」
保證人拋棄了先訴抗辯權以後,債權人就不必等待對主債務人執行而無效果才能對保證人求償
由於保證人畢竟不是債務人,在民法中還是擁有一些保證人的權利,執行起來縛手縛腳
債權人為了確保自己的債權,通常都會要求在書面契約的保證人之上,冠上「連帶」兩個字,成為我們日常生活中所常見的「連帶保證人」
在契約自由與當事人都同意之下,把「連帶」二字明示在「保證人」之上,這是法之所許
但是「保證人」之上有了「連帶」兩字以後,保證人的地位在所訂的契約中就消失於無形
取代的是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所規定的「連帶債務人」的身分
什麼是連帶債務人呢?
法條是這樣規定的:「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人。」
連帶債務的成立,依這條文的意旨來看
第一. 連帶債務的成立債務人必須是二個人以上的多數人,單一的債務人本來就要對自己的債務負責,自無從成立連帶債務
第二. 必須要有「明示」的表示,也就是很明白的告訴債權人,自己願意與另一債務人或者多數債務人,對同一債務負起連帶責任。
只是悶聲不響用默示的方法是不會成立連帶債務的
向銀行借款的債務人,銀行預先印好的空白契約書或者借據都印有「連帶保證人」的文字
要替借錢的債務人作保,只要在連帶保證人的文字下蓋上印章或者簽上自己的大名,就成了標準的明示「連帶保證人」
另外連帶債務人的成立,依同條第二項的規定,也可由於法律的規定
像兩位保證人同時替同一位債務人作保,保證人與保證人相互間,依民法第七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便應負連帶保證責任,不必再有明示的表示。--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葉雪鵬
-------------------------
說來說去,也就是「連帶保證人,等同債務人」
因此,要不要為人作保,還是需要三思,不論對方是否是自己所認識的人!
上帝祝福您!
參考資料:
參考連結: http://
|
|
發表人: 楓
回答日期 : 2010/01/24
|
|
說到作保其實聖經有說過不要替人作保,但是目前而言作保只有一種是躲不掉了就是夫妻之間的連帶關係.我可以百分之百說這個作保唯一可以使夫妻離開的主要原因.但是,假如用在公司法規上有責任股東也有公司在信保基金的公司融資的連帶債務關係.但是,目前改變成可以放棄的責任,其實我也熱見於此.因為之前確實很多貸款人就有故意貸款不還,然後叫保證人背下相當多的債務.這個觀念其實被很多人用在很多地方,其實銀行本身的債務管理科有人也運用此觀念.迫使很多人被迫犯罪,因為你知道很多犯罪被關的人.其中有些幾乎被法律所疏忽掉,該是說因為欠下債務被銀行故意找不是本身的行員.破壞其工作權利,所謂之前很多警察因案被關其實就是有一部份是銀行行員犯罪.利用和警政高階人員的關係,傷害無辜的基本員警.
(以上皆為屬實)...故作保由民法上確保債權債務關係,變成傷害良善人的法規.但是法律界有一個惡法亦法的無奈,固聖經上所不要替人作保的作法確實是自保的法子.無論是言語上,或文書上..有一種我會考慮就是在公司有信用保險(不誠實保險)的公司,我會說是不是這種的.那是一種聯絡人,其實你確實找不到他..他也不能找你麻煩.,但前提是我家人求職我會幫.所謂不誠實保險源出外國產物保險公司,因為聖經上不能作保被迫發展出來的商品.就是當事人發生操守問題而投保的商品.....故作保制度說真了,無論聖經上或基於真實中我只能吃這個也癢,吃那個也癢..不吃歐超級癢的無敵問題.........
參考資料:
參考連結: http://
|
|
發表人: 大睡貓
回答日期 : 2010/01/24
|
|
網友評論:
發表評論或留言:
|
巴斯托夫•瓊斯 說:
人呆為保。
作保這種事,還是儘量少做吧!
2010/0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