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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馬太福音十九章九節

凡休妻另娶的 若不是為淫亂的原故 就是犯姦淫了
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 那另娶的妻也不可與她同床喽 如果同睡也是姦淫了

補充發言: 離婚不可再婚 是律法嗎

問題類別: 基督教教義


發問者: domipan
發問日期: 2010/01/20
目前狀態: 已有人解答
最後回答日期 2010/01/20
本篇資料庫ID 3760
本題關鍵字: 立約  福音  婚姻  姦淫  淫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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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的解答:


平安!
在當時的社會裡
只有一種狀況是可以休妻,或者說,離婚
那就是犯了姦淫的罪--婚姻以外的性關係

所以
--凡休妻另娶的 若不是為淫亂的原故 就是犯姦淫了

這句話是說,如果休妻的原因不是因為妻子犯了淫亂
那,這個婚姻在神眼中是有效的
在有效的婚姻狀況下
男人另外娶妻,就是犯了婚姻外的關係--姦淫

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

這裡有兩種說法
--一個是被休的婦人是因為犯姦淫才被休,這是當時社會容許休妻的狀況,所以,娶她的人,也是犯了姦淫
--一個是依據前面的狀況,他與前夫的婚姻關係在神眼中是合法的
因為,不是妻子行了淫亂才被休
所以,娶了這個婦人的人,也同樣是犯了婚姻外的關係--淫亂

一對夫妻離婚
如果不是為了淫亂的緣故
很多牧者最後還是會朝向勸導兩人復和的方向
而非鼓勵當事人再婚

>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 那另娶的妻也不可與她同床喽 如果同睡也是姦淫了

聽起來,是當事人已經離婚又再娶了
且結束前一段婚姻的原因,並非是為了淫亂的緣故,是嗎?

如果要非常非常嚴格的用聖經的標準來看的話
是的!
因為,這當事人與前一個配偶的婚姻關係,在神眼中,是存在的!
因此,和現在這個配偶的關係,在神眼中,不是合法的婚姻關係

我知道這樣的話語很難接受
因為,現在人離婚的理由與條件太多了

以我國來看,民法對離婚的規定如下:
民法第一○五二條 判決離婚之事由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十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以上的條件,是僅要一方提出具體證據即可離婚
還不包括雙方協議離婚的

那,婚禮時在神面前立約的誓言呢?還算些什麼呢?

婚姻的可貴,在於遇到困境時,雙方願意同心面對與解決
而非離婚後再來討論再婚是否合神的心意

上帝祝福您!

參考資料:

參考連結: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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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回答日期 : 201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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