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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定罪的權炳我們有嗎?
為何之前同性戀辦遊行時.一些教會要故意去嗆聲...
雖然同性之戀是主所不喜悅之事.但主耶穌也說過:[你們之間誰是無罪的.誰就可以定她的罪]..我們沒有定同性之戀人們罪的權炳.定罪的權柄在神的手裡不是嗎?會不會使許多還為信主的人們觀感不好.覺得好像信主的都一意孤行.最有名的例子就是以前流行的宗教法庭了.
有一部電影有把如此定罪的故事做一個嘲諷!
有人問神父你們在拷問那些[嫌疑犯]是依什麼憑據來定罪的?然到那些被定罪的不是因被逼供而來的嗎?
神父說如果被拷問的人不是異教徒.神會幫助他不受刑具所苦.意思就是神會幫助他不感覺到痛!
後來有一位[嫌疑犯]的父親騙神父去吃飯把他綁著吊起來.
叫他簽下一紙內容說:我是一隻偽裝成神父的豬.偷偷遣進教會..
神父因為忍受不了吊起的疼痛而簽下名子...
顯而易見的那位父親是想證明些東西不是嗎?
問題類別: 個人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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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者: 匿名發問
發問日期: 2009/12/27
目前狀態: 已有人解答
最後回答日期 2010/02/13
本篇資料庫ID 3716
本題關鍵字:
耶穌
教會
定罪
信主
結合
被定罪
父親
創造
權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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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的解答:
同性戀辦遊行時,教會為何不能去嗆聲呢?
既然是多元社會,就應該容許所有的人發聲。
在澎湖為了要不要開賭場進行公投之前,教會界好像也做了類似的事,當時好像沒有人抗議被定罪嘛!怎麼當對象成了同性戀者時就覺得被定罪呢?
莫非是自己心裡有鬼?
同性戀是少數,沒錯,但基督教界應該也算少數(只佔全部人口的5%),所以如果只是舉舉標語的和平互嗆,有何不可呢?
這種嗆聲的行為,最多只能解釋成「提醒人們:在聖經中認定同性戀為有罪的」,怎麼能把它解釋成定罪呢?
律法只能使人知罪,但要把人定罪必須先得到權柄,請問教會界的權柄從哪裡來呢?
發問者提到的主耶穌也說過:[你們之間誰是無罪的.誰就可以定她的罪]這段話,原本應該是出自約翰福音第8章行淫的婦女那一段,但是當時的宗教法庭,是有定人罪的權柄的(但不能殺人),而且代表的是整個社會的絕對多數。中世紀時歐洲天主教會的情況也類似。
但是在2009年的台灣,教會界的權柄頂多只能管轄基督徒而已,根本管不到那些未信主的人,而且我們確實沒有定罪的權柄,但保羅也提醒我們要跟那些故意犯罪的人遠離,必要時要趕他們出教。
那些同性戀者中若有敬畏神的人,看到標語就應知罪回家,不該再做那種犯罪的事,至於不敬畏神的人,標語對他們有用嗎?
參考資料:
參考連結: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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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巴斯托夫•瓊斯
回答日期 : 200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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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同性能戀辦遊行,那教會為何不能去嗆聲?
參考資料:
參考連結: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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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小蕃薯
回答日期 : 200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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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
同性戀這個議題,在最近是真的被大力的宣染
特別是一些所謂的人權團體鼓勵同性戀者大膽承認自己的性向
也鼓勵他們勇敢、快樂的做自己,不要在意別人的眼光
這樣的觀點,讓很多的同性戀者得到激勵
也對這長久以來得到的偏頗待遇發出抗議、怒吼之聲
但,若我們行事為人的標準,是以「唯讀聖經」為基礎
就必須要承認,同性戀這樣的「行為」,在聖經來看,確實是罪
而這個罪,其實與拜偶像、貪心、說謊、殺人、恨人…等的罪,是一樣的
都是罪,都是神所不喜悅的事情
也因此,才會有您所舉的例子
--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他。 --約八7
這說明什麼?我們每一個人都有罪
因此,我們沒有行刑的權柄!
但這是否表示,我們就不能指出對方的錯呢?
當然不是!
如果真的知道對方所行的,是不合神心意的
聖經許多地方教導我們
是要勸對方回轉,而不是放任不管的
今天,教會對同性戀遊行活動嗆聲
就是看見對方所行的,不合神的心意
因此,表達聖經的立場
這,是應當的!
但,嗆聲的過程應和平,表達訴求及立場即可!
現代的社會,什麼樣的行為與觀念都有
很多人,甚至一些基督徒都會以為同性戀沒有什麼、婚前性行為沒有什麼、墮胎沒有什麼、離婚也還好
這雖是社會大眾普遍的看法,卻,不是聖經的立場
基督徒在此的表態很重要
看重的是什麼呢?
也是值得您我去思考的!
上帝祝福您!
參考資料:
參考連結: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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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楓
回答日期 : 200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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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去嗆聲同性戀的遊行,未必是定罪,而是表達不同、反對的意見。上帝造男造女,也唯有透過兩性的結合才可以生育下一代。
參考資料:
參考連結: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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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勤
回答日期 : 201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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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斯托夫•瓊斯 說: 標語寫著「XX行為是有罪的」,這不叫定罪,而是宣導法律。
如果標語寫著「XX人(指名道姓)是有罪的」,才是定罪或論斷!
200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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