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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聖經中有關審判的記載
請問聖經中提到有關審判的記載有哪幾處?
問題類別: 聖經新舊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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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者: 慕義
發問日期: 2007/04/22
目前狀態: 已有人解答
最後回答日期 2007/04/24
本篇資料庫ID 257
本題關鍵字:
審判
聖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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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bye
回答日期 : 2007/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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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groups.google.com/group/hk.general/msg/489253b83e0931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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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們做罪人的審判已過去
在神的面前我們犯罪的是該被判死刑,但救主在十字架上,已代我們受死,所以投靠祂的,就不定罪。神看我們是在復活的基督裡,審判不再臨到我們。「基督…… 不再死,死也不再作祂的主了」。所以死亡在我們身上已失去權柄,因為我們是在主裡(羅六9)。學者必須用禱告的心情詳讀約五24;羅八1;約三18;約壹四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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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Tom
回答日期 : 2007/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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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們做神兒女的審判是在現今
聖經使我們詳細知道,我們是神的兒女(約一12;約壹三2;加四6)。所以這審判只是管教而不是刑罰,正如在訓練小孩一樣。彼得說:「審判要從神的家起首」(彼前四17),在神家做兒女是一種福氣,可是要負起重大的責任。神既是我們的天父,我們是祂的兒女,就須時常儆醒,行事為人當合乎我們的地位。在哥林多地方有些信徒,疏忽了行為,尤以在領受主聖餐上,便在神的手下受管教,因此就有患病的,死的也不少。如果他們先分辨自己,就不至被管教;但現在受管教,和罪人將來受審判,絕不相同。前者是現在的,後者是將來的。現在天父管教祂的孩子,將來祂要按公義審判那未回轉的人。阿摩司三章2節,說明了這原則:「在地上萬族中,我只認識你們,因此我必追討你們的一切罪孽」;希伯來書十二章5至11節加以闡明。
舊約記載該隱和約拿離開耶和華;該隱離開耶和華事事亨通(創四16至17)。而約拿離開時,卻是相反。因為該隱不是神的孩子,約拿乃神所喜愛的。
(3)我們做神僕人的審判是在將來
在基督審判臺前,我們要以僕人的地位被究,所做的工作受評判。這審判不僅在行為,也在內心的動機;行為好的受獎賞,壞的受虧損。其實動機遠勝於行為,只有神能查究內心的動機,因祂了解人的一切。為榮耀神的工作必蒙悅納(林前四3至5)。
列王記上八章17至19節可作譬喻:大衛王本有意建造聖殿,但他沒有機會,神說:「你立意為我的名建殿,這意思甚好」。正如一杯涼水,因奉主名給與一位弟兄,必得賞賜(可九41)。反之,動機如果不善,工作雖是龐大,也必受虧損;但這虧損與永遠得救無關(林前三15)。因此,我們的工作,要蒙主的悅納,才能得祂豐富的賞賜。(約貳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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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Tom
回答日期 : 2007/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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