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神的約櫃原是應當由利未人來抬的,但未按照定例求問神旨,受到刑罰。
(代上十五 2 12—15,王上八 4 6,民四 1—15,書三 3)。
約櫃自從亞比拿達家中抬出來時,是放在新車上,用牛運送。
這本是非利士人的辦法,不是神所定規的方法,
(撒上六 2 7—12,七 1 2,撒下六 3)。
當約櫃到了拿艮的禾場,因為牛失前蹄,亞比拿達的兒子烏撒Uzza(意力量),
就伸手扶住約櫃,不讓它傾倒損壞。依人看來,這種熱心的服事,堪稱美好,無可指責。
但是不合神的旨意,烏撒此舉已使約櫃失去了分別為聖的見證,以致神向他動怒。
因這錯誤,(呂振中譯作冒失),擊殺他而死在約櫃旁,
連大衛也因此事心裡愁煩懼怕起來,就稱那地方為毗列撕烏撒Perez-Uzzah,
意思是烏撒的干犯,(撒下六 6—8,代上十三 7—12),乃為後人之鑒戒。
神不但對人擅自手扶約櫃,嚴厲刑罰,即使眼目隨意觀看亦所不容。
比如伯示麥人曾因擅觀約櫃,就被擊殺七千人,(撒上六 19)。
這種事情的發生,是人常難以料及的。今日我們信徒在事奉神的聖工上,
能不時刻儆醒自守,注意凡事按祂旨意命規而行。豈可再有烏撒的手,
輕舉妄動隨意行事呢!── 李道生《舊約聖經問題總解(上)》
參考資料:
參考連結: http://www.ccbiblestudy.org/Old%20Testament/10%202Sam/10GT0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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