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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我覺得這段經文好暴力喔!
問題類別: 聖經新舊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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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者: VIVIAN
發問日期: 2008/06/30
目前狀態: 已有人解答
最後回答日期 2008/07/01
本篇資料庫ID 1832
本題關鍵字:
以牙還牙
刑罰
以眼還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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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的解答:
摘自《啟導本》:
"本節提出了一個刑罰的原則,就是刑罰與所犯的罪相抵,不可過分。"
我個人認為,人是神按著自己的形象所造,是尊貴的,沒有別的東西能償還一顆壞掉的眼睛或掉落的牙齒。換句話說,如果你不想被剜出眼睛或打落牙齒,請不要對別人這麼做。我想這是這一節的重點。
參考資料:
參考連結: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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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Jimmy
回答日期 : 2008/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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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段經文
有可能來自於古代巴比倫文化的觀念
那時的法典有記載以牙還牙以眼還眼
但是若以聖經的角度解釋
其中的意義近似於: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參考資料: 歷史課本和自己
參考連結: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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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Jessie
回答日期 : 200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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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Jessie所言:
其實當時的近東法典與聖經是非常有根本上的不同的。以漢摩拉比法典為例,他們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強調在"報復",但聖經的律法核心價值卻在強調"人的尊貴"。漢摩拉比的公義是透過"自以為是的懲罰加害人"而達成,聖經卻明白的說"不可報仇,也不可埋怨你本國的子民,卻要愛人如己。我是耶和華。"(利未記 19:18)
參考資料:
參考連結: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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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Jimmy
回答日期 : 200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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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約中這經文出自以下三處
出 21:24、利 24:20、申 19:21
新約只有太 5:38
如果細看舊約那幾處的前後文
可以理解經文的本義按現代的語言來說就是:
對於犯罪行為的處罰要合乎“比例原則”
而語氣中是提醒犯罪行為的受害者
要克制極端報復的心理
因為受害者也是要受到法律的限制
這才合乎法律講求的公平正義
而耶穌新約馬太福音裡的話
並不是否定舊約的經文
而是對於“以牙還牙,以眼還眼”這經文
被一般人引申作“鼓勵報復”的否定
這也就是這馬太福音第五章引用對於律法的說法時
耶穌用的字眼是
“你們聽見有話說”
“你們聽見有古人吩咐的話說”…
而不是莊嚴式的“經上記著說”
以區別“當時後人對聖經的理解”和“聖經本義”
又從整段講論前提出
太 5:20 要勝過文士和法例賽人的義
可看出這個“當時後人對聖經的理解”
即是指文士和法利賽人看似嚴謹
卻偏離聖經本義的錯誤
參考資料:
參考連結: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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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bye
回答日期 : 200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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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
您可以參考以前的討論
http://www.taiwanbible.com/index.jsp?page=/wiki/view.jsp?QID=1104
http://www.taiwanbible.com/index.jsp?page=/wiki/view.jsp?QID=1051
願上帝祝福您!
參考資料:
參考連結: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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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楓
回答日期 : 200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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