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啟文憂判決成相類案件先例 變性人婚姻權爭議 (2013年06月03日)
變性人W小姐爭取婚姻權的案件早前在終審法院審理,法庭裁定變性人能以變性後的性別結婚,此番裁決引起香港社會及教會界多重爭議。香港性文化學會於五月廿九日舉辦「變性人婚姻的裁決:從社會倫理和基督教角度反思」講座,由浸會大學宗哲系教授關啟文博士主講。關啟文認為,在民主原則下,變性人婚姻權不應由法庭裁定,而應由政府與立法會向市民作出諮詢,找出共識。他亦擔心此判決將成為相類爭議案的先例,如同性戀婚姻權。
終審庭在回應變性人婚姻權時指出,憲政文件是「活器皿」,可按著新的社會需要和情況去重新詮釋。關啟文卻認為婚姻問題涉及公共政策,法庭通過變性人婚姻權是司法的不當干預。
變性人婚姻成政府鼓勵制度?
關啟文(左圖)指出社會界對變性人的接納度漸廣,認同及支持其婚姻權的聲音亦增多。他自己也認同「權利」隨社會演變而作適當調整,乃無可厚非,只是在調整前,應仔細考慮改變的趨勢是否可取、應否鼓勵。他說,現今的社會制度可分為四個層面:禁止(殺人放火)、容許(打球看戲)、鼓勵(婚姻家庭)和強制要求(交稅)。變性人的戀愛、同居一直在「容許」的層面上,但當相關婚姻權法例通過後,變性人婚姻就會成為政府鼓勵的制度,享有免減稅收等利益。
關啟文認為,婚姻是家庭的基礎,制度應保護孩子和家庭的利益,在社會整體利益下,法庭沒有先詳細諮詢社會共識,便貿然通過變性人婚姻權是不恰當。人權固能保障少數人,但不代表「少數群體」對人權的宣稱就必然正確。弱勢群體也有不公義、謊言和錯的事,他認為如何釐定何為「人權標準」方為關鍵。例如亂倫的議題,普遍社會對此的爭議比變性人少,但倘若這群「少數群體」群起爭取婚姻權,又是不是人權的爭奪?他批評民主制度下,法庭的功能不是凌駕民意地制定政策。變性人婚姻權的訴求顛覆整個婚姻制度,當中牽涉到婚姻的意義、人權的詮釋等複雜問題,並不應單由法庭的少數主觀意願決定。
關啟文亦擔心此判決將成為相類爭議案的先例,如同性戀婚姻權。他認為法庭在解釋變性人的結婚權被侵犯時,最大的考慮是當事人強烈的意願、生活方式和關係。但若僅以這三種元素為標準,爭取同性或多元婚姻結婚權者亦可把持相似論據,提請司法覆核。他打比方說,當同性戀者H先生就其結婚權申請司法覆核時,法官亦可說:「The applicant live as a homosexual, is in a relationship with a same-sex lover and would only wish to marry a same-sex lover man. He has no possibility of doing so. In the Courts view, he may therefore claim that the very essence of his right to marry has been infringed.」,用相若的元素及原則,通過同性戀婚姻權。
不鼓勵變性手術
縱使「跨性別資源中心」成立人Joanne稱此判決與同性戀爭取結婚無關,關啟文卻相信兩者皆是挑戰先天性別、道德的界線,支持者用的理據多是大同小異。而當中放棄先天性別去界定性別,把心理渴求放在更優先位置,將衝擊傳統婚姻意義。關啟文見過「由男變女」的變性人:在男性時與女性交往,變為女性後卻仍喜歡女性。他質疑這些變性人有日會托詞「身體內遺傳的基因還是男性」,而要求跟女性結婚。那法庭該會接受變性人手術前或手術後的性別身份?同性婚姻的隱憂便立見於此。
在問答環節,有會眾問及基督徒應如何回應變性人婚姻的爭議。關啟文引用創一27及申廿二5,坦言自己並不鼓勵變性手術,亦相信變性人的性行為不符合聖經所講的「二人成為一體」。不過,他亦表示變性人都是被罪及制度傷害的人,基督徒有立場之餘,亦應有憐憫,幫助他們。
講座於宣道會北角堂舉行,約有一百六十人參與,大會於同晚亦派發〈教會應如何回應同性戀議題〉文章及「真愛同行牧養約章」的聯署登記表。該晚亦設有書攤,提供《性別有自信,孩子更快樂》等書籍供會眾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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