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獻與施捨的分野 ◎殷穎 (2013年04月30日)

新聞提供: 台灣國度復興報

聖經關於奉獻的道理有許多,茲擇其重要者,概括述之;如今教會實行之奉獻制度即出自聖經舊約:「每到三年之末,要將本年的土產取出十分之一,給城中的利未人和客旅並孤兒寡婦用(申十四28-29);將頭生的男丁和頭生的公畜分別出來,奉獻與主(出十三12-13,民十八16-19);收割莊稼,不可割盡田角,不可拾取所遺落的,要留給窮人和寄居的(利十九9-10,大概這是田禾的六十分之一);果樹上初結的果子,四年之內不可喫,到第五年纔可以喫(利十九23-25);每到第七年,不可耕種田地,這一年田間所生的五穀百果,全歸民中的窮人食用(出廿三10-11);另有當獻的贖罪祭、燔祭、素祭(利一至五);數點以色列民數的時候,每人當出贖命銀子半舍客勒(出三十11-16,參太十七24);除以上九宗不可少的捐項外,以色列人為還願要獻上平安祭,並樂獻的祭(利廿二18、21、23;申十六16-17、廿三23)。」

至於施捨,主在馬太福音六章1-4節亦有重要的教訓;主在這裡教導人行善,不要在人前張揚,如在人前吹噓,布告周知,在媒體上大肆炫耀,如此行善的人,現有一個指標性的爭議人物,就是中國的某陳姓富商,他行善不但要在人前與媒體上宣告周知,還要人當面向他表示感謝。按主的教訓,此人所行之善,已得到了報償,所以在神前,便得不到報答了;而行善的極致,是保羅在《愛的頌歌》中所提到的「將所有的賙濟窮人,又捨己身叫人焚燒。」(林前十三3)這種行善,不但捐獻了所有的身外之物,連自身也獻上焚燒了;但若沒有神的慈愛,仍然無益;講白了應是一種極端沽名釣譽的行為,這種例子少之又少,但仍然會有。
世上之行善者,信徒與非信徒都有,若按比例,非信徒行善之人,還遠多於信徒;行善與施捨並非嚴訂在律法之內,因行善與奉獻有很大的分別;但施捨與行善雖未載之律法,卻為信徒當然的行為;雅各是極力主張信仰與行為應合一者;他甚至說:「人若知道行善,卻不去行,這就是他的罪了。」(雅四17)
奉獻與施捨要如何區分呢?奉獻是人對上帝的感恩,出於神的誡命,為信仰的一部份,是以下對上的事奉,是人愛神信仰的落實(源出誡命的一至三條);施捨則是人與人的愛心行為表現,是平行愛心之實現,以落實神誡命的四至十條。總而言之,奉獻是為愛神,施捨行善是為愛人。因此,奉獻與施捨是人對神與人對人整個誡命與律法的全部落實。
我生平見到的一些信徒中,有不少人是分不清何為奉獻與何為施捨的;更有些人將行善當作奉獻,而且心安理得,沾沾自喜。所以將二者釐清是很重要的;其實這二者之間,並非全無關聯,因助人之愛心是由基督之愛所引發,但落實到具體行為時;如將行善的金錢奉獻給教會,或特定的教會組織;讓教會或教會組織根據他們的決議去執行,則為「奉獻」;如脫離了教會(除非該地區沒有教會),而單獨施予自我認定之對象,即為施捨。奉獻是以教會為對象,施捨為自我認知之個人行為,應十分明確。其中最大的分別為基督所說的:「故意要得人的榮耀」;所以行善最好要暗中行之,但暗中的施捨,不應算為對教會的奉獻。
人對神的奉獻應為感恩,金錢位居最末,最主要的奉獻是全人的奉獻,要將身體獻上當作活祭(羅十二1),才為真正的奉獻,能贏得神的喜悅,餘者皆在其次。
昔先知彌迦說過:「耶和華豈喜悅千千的公羊,或是萬萬的油河嗎?我豈可為自己的罪過獻我的長子嗎?為心中的罪惡獻我身所生的嗎?世人哪,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祂向你所要的是什麼呢?只要你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彌六7-8)所以奉獻不必要湊一個數目,即所謂的「全所有奉獻」,最重要的應為人的誠實與愛心,如以虛偽的行為勉強行之,以表示所謂「全所有」的愛心,如初期教會的亞拿尼亞與撒非喇者(徒五1-11),自應引以為誡;至於以奉獻作為贖罪的善功,保羅與馬丁路德皆期期以為不可,若以奉獻與行善為得救的進階,信仰便進入嚴重的誤區了。
因此各耳板式的奉獻是律法主義與荒謬傳統所造成的一個嚴重錯誤;主譴責法利賽人與文士說:「摩西說:當孝敬父母;又說:咒罵父母的,必治死他。你們倒說:人若對父母說:我所當奉給你的,已經作了各耳板(各耳板就是供獻的意思),以後你們就不容他再奉養父母。這就是你們承接傳統,廢了神的道。你們還做許多這樣的事。」(可七10-13)「奉獻」若被人這樣踐踏利用,「奉獻之道」便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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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ated: 2013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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