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汽機車忘帶行駕照免罰 生活大小事 (2013年04月29日)

新聞提供: 台灣國度復興報

立法院十六日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明文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隨身攜帶行車執照、駕駛執照。但基於未隨身攜帶行照者並無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交通員警已可經由隨身電腦配備查詢駕駛人背景與駕駛人的駕照與行照之有效性,因此未來未攜帶行照、駕照者可免罰。

 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駕駛人駕駛汽車,未隨身攜帶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第十五條則規定,駕駛汽車未隨身攜帶駕駛執照,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且禁止駕駛。(資料來源: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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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ated: 2013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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