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聖經看同性戀三】同性戀為「逆性」之罪 記者吳佳玲/綜合報導 (2012年11月05日)
關於同性戀是罪,在聖經新約中最清楚指出的書卷在羅馬書,也是全本聖經唯一談論到女同性戀的書卷:「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羅馬書1章26~27節)
反對者:保羅不識同性戀,同性戀是天生的
對於教會與神學教導,不應扭曲聖經原意,為同性戀開罪,而是帶領他們遠離罪惡,成為上帝原初設計的樣式。
支持同性戀者認為,保羅時代不認識同性戀,因為真正的同性戀是天生的。對他們而言,保羅並沒有說同性戀是罪,只說「逆性」或「違反自然」,進一步解釋為「違反天生的性傾向」,所以人如果按自己的性傾向去行,就是順性、是自然;違反性傾向去行,才是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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