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正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2012年09月28日)

新聞提供: 台灣國度復興報

內政部於25日修正發布「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第5條之2,增訂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天時,兒童節提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則延後一日放假之規定;此外,對於現行辦法規範之紀念日及節日以外,具特殊意義之日,增訂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機制。

 內政部表示,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清明日是依節氣而定,為春分後第15天,並非固定日期,過去60多年來清明日大多落在4月5日,民眾因此誤以為民族掃墓節固定在4月5日,其實依據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資料顯示,未來20年間,清明日每隔兩年即連續兩年落在4月4日,且今年民族掃墓節與兒童節同為4月4日,因無補假規定,民眾感覺「少放1天假」,各界多有應予補假的建議。內政部考慮此一現象係屬2個放假日重疊,與放假日逢例假日是否補假之情形不同,且兒童節放假係為凸顯對兒童主體之重視,民族掃墓節放假是為便利民眾返鄉祭祖,慎終追遠,二者放假目的與進行活動並不相同,為保障民眾放假權益,內政部爰修正上開辦法,未來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天時,兒童節提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則延後一日放假,如此將形成2至4天連假, 102年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天且為星期四,將形成星期四至星期日4天連假。
 另外,有鑑於不同族群、團體或各級政府機關基於特定目的,對於具特殊意義之日,常有統一明定,以資慶祝或舉辦活動之需要,因為這類活動日與現行辦法所定,具有歷史緣由或民俗傳統之紀念日及節日性質並不相同,為符實際需要,故修正條文第5條之2,增訂不屬現行辦法規範之紀念日及節日範疇者,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機制。(資料來源: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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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ated: 2012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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