斷開祖宗的咒詛 當前教會常見的迷思 (2009年05月05日)
近年來在部份華人教會中流行一個十分錯誤的神學觀念-「基督徒還需要常常奉主的名,斷開因祖宗拜偶像犯罪而召來的咒詛,並且為祖宗所犯的罪悔改」,不少敬虔的信徒因為受了上述錯誤教導的影響,整日惶煌不安,深恐咒詛臨身。
神的賜福大於咒詛
「祖宗而來的咒詛」的聖經根據可能是來自出埃及記 20:5:「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它,因為我耶和華─你的神是忌邪的神。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但是不要忽略了下一節經文:「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我們都知道神的賜福永遠大於祂的咒詛,換言之,如果某一個神的百姓雖然犯了拜偶像的罪,但是他的子女若盡力遵守神的誡命,神必定賜福他的子女直到千代。
稍具釋經學觀念和常識的弟兄姐妹都曉得,神的默示在聖經中是漸進的,越到後來越清楚,如果聖經的默示前者與後者有出入,則以後者為準﹙這叫聖經最終的默示﹚,舊約與新約有出入則以新約為準;新約的啟示如果前後有出入則以後者為準。
神的默示漸進顯明
這就為什麼我們今天不再守安息日(出20:8),而改守七日的第一日(林前書16:2);不再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出21:24),而改為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太5:39);不再用石頭打死假先知(申18:20),而是防備假先知(約一4:1);擘餅不僅是紀念主﹙路22:14-20﹚,而是除了記念主之外還要省察,免得吃喝自己的罪﹙林前11:27-32﹚。
律法之約改變 神另立新約
其實,舊約到了先知耶利米的時代,這種「父罪子受」的原則已經改變,耶利米書 31:29-31:「當那些日子,人不再說:父親吃了酸葡萄,兒子的牙酸倒了。但各人必因自己的罪死亡;凡吃酸葡萄的,自己的牙必酸倒」,耶和華說:「日子將到,我要與以色列家和猶大家另立新約」。如果律法之約沒有改變,又何必要另立新約?以西結書 18:20也更清楚默示我們:「惟有犯罪的,他必死亡。兒子必不擔當父親的罪孽,父親也不擔當兒子的罪孽。義人的善果必歸自己,惡人的惡報也必歸自己」。
對於許許多多第一代的基督徒而言,他們的父母或祖先根本不是基督徒,也不曉得耶和華是真神,也沒有舊約的律法,神會用十誡中的第二誡來審判他們?
加拉太書 3:13清楚啟示我們:「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因為經上記著:凡掛在木頭上都是被咒詛的」;羅馬書 2:6也清楚啟示我們:「他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還有啟示錄 22:12說 :「看哪,我必快來!賞罰在我,要照各人所行的報應他」。
為不信主的家人祈求
今天,如果有人還在主張我們還需要為我們祖宗所犯的罪,甚至要為歷史事件殺人流血的罪悔改,那麼就應當思考使徒行傳 2:38的記載,『彼得說:「你們各人要悔改,奉耶穌基督的名受洗,叫你們的罪得赦,就必領受所賜的聖靈」; 還有約翰一書 1:9「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這兩處經文都說「各人」要悔改,並「認自己的罪」,並無代人認罪受過之意。
在基督裡就是新造的人
哥林多後書5:17說:「若有人在基督?,他就是新造的人,舊事已過,都變成新的了」,而新約中有關「咒詛」的經訓,也沒有代人受罪之意,這些經文包括,「但無論是我們,是天上來的使者,若傳福音給你們,與我們所傳給你們的不同、他就應當被咒詛」(加1:8);「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因為經上記著:『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加3:10);「若有人不愛主、這人可詛可咒。主必要來」(林前16:22)
一個人信主之後,即使從未為祖宗悔改,也未曾求神斷開因祖宗而來的咒詛,絲毫不會影響其每天領受神測不透的豐富。當神的兒女禱告時,應該更多求神賜給未信主的家人「悔改的心和赦罪的恩」(徒5:31),這才是合神心意的禱告。
3060期○
2009/5/5○
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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