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慈善法及遞補機制 協進會發表意見書 (2011年09月21日)

新聞提供: Christian Times 時代論壇

香港基督教協進會最近就政府發表的兩份諮詢文件《填補立法會議席空缺安排諮詢文件》及《慈善組織》發表了意見書回應,其中認為《填補立法會議席空缺安排諮詢文件》中提出的四個方案皆不可取:方案一、二皆可能違反基本法;方案二更可能出現議席私相授受的弊病,也不符合比例代表制之精神;方案三與現行方法並無衝突;方案四則會使議員數目減少,影響立法會之工作。協進會強調應以民主精神為考量,原本補選安排並無太大問題,選民亦可於補選中選出合適的人選擔任立法會議員的職責,能最有效反映民意,而補選的經濟代價在此情況下亦是無法避免的。


對於《慈善組織》諮詢文件,協進會認為成立監管機構需耗資過多人力物力,亦影響民間社會的自主性,對成立慈善事務委員會有保留,應盡量運用現行制度進行監管,並透過民間自發機制及傳媒增加慈善組織的透明度。該會又認為即使要進行監管,也應以低度監管及簡化為原則,反對教會需於特別情況下接受外來受託人或董事進入其內部監管。另外,協進會認為慈善宗旨的定義應包括「促進人權、衝突的解決或和解」。

協進會已把兩份諮詢文件的意見書遞交政府當局,全文分別如下:



香港基督教協進會對
《填補立法會議席空缺安排諮詢文件》的意見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就立法會出缺議席填補安排提出建議,在公眾強烈要求下於2011年7月22日發表諮詢文件,向市民進行諮詢。本會一直關心香港政制發展,雖然立法會議席出缺情況未必經常發生,但填補安排涉及整個選舉制度設計與精神,因此值得關心香港發展者關注。

諮詢文件提出四個方案,以解決議員濫用程序辭職補選的「漏洞」。本會認為,辭職補選的議員於補選中需面對選民的選擇,並無必勝之把握,濫用程序者很有可能在補選中落選及失去原有議席。因此,原本補選的安排並無太大問題,選民亦可於補選中選出合適的人選擔任立法會議員的職責。而補選的經濟代價在此情況下是無法避免的。

至於諮詢文件所提出的四個解決方案,方案一建議限制辭職議員參加同屆任期內任何補選,如文件所言,可能違反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被選舉權此一規定。方案必然引起法律爭議,不宜作為選擇之一。

方案二建議先用同一候選人名單,後再用遞補順位名單的替補機制,不但有可能出現議席在同名單或不同名單間私相授受的弊病,也可能出現低票替補的不理想情況。而以不同名單替補亦不符合比例代表制之精神,更有可能出現是否符合基本法第六十八條「立法會由選舉產生」的法律爭議。因此,方案二並不完善。

方案三建議替補機制不適用於因去世、重病或其他非自願情況出現的空缺,只是對方案二的補充,限制方案二之安排不適用於非自願情況的議席出缺,並於此等情況下繼續採用補選方式填補。因此,方案三在繼續沿用補選安排的情況下並無衝突。

方案四建議利用同一候選人名單的替補機制,並在名單用盡後讓議席懸空,將有可能使立法會議員數目減少,影響立法會之工作。補選則能避免出現此情況,並且可讓合適人選有服務市民的機會。

總括而言,香港正值邁向《基本法》所承諾更民主的政制之旅程中,改變立法會議席出缺安排的建議方案,雖然表面上對整個政制發展影響不大,但亦應以民主之精神加以衝量。本會認為,立法會議席出缺之現行補選安排,最為有效反映民意,讓選民選出合適人選擔任立法會議員,服務市民,為香港謀發展。

      

香港基督教協進會對
《慈善組織》諮詢文件的意見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慈善組織小組委員會於二零一一年六月發表《慈善組織》諮詢文件,就慈善組織立法諮詢公眾意見。有關建議對香港社會、基督教及基督教機構均有深遠影響。經收集教內人士意見及本會執行委員會商議,現作出回應如下:

一、 整體方面:
本會認同諮詢文件中提高慈善團體的透明度與問責性的方向,以提高慈善組織的公信力,使慈善捐款受到公眾監管。
由於成立監管機構及進行監管,均需耗費政府及受監管機構人力、物力的資源,甚至影響民間社會的活力與自主性,本會認為應盡量運用現行制度進行監管,透過民間自發機制及傳媒報道,增加慈善組織的透明度,以改善公眾籌款活動真偽難辨及無從監管的情況。

如有必要成立監管機構,亦應以低度監管為原則,以免耗用大量資源於行政程序上,削弱民間組織的活力。

二、 詳細意見:
1. 關於慈善組織的定義(建議1,2)
本會贊成擴大慈善宗旨的原有定義,以包括促進健康,拯救生命,推動公民意識或社區發展,推展藝術、文化、傳統遺產或科學,促進宗教和諧或種族和諧,促進平等及多元化,推動環境保護或改善,對因年幼、年老、健康欠佳、殘疾、經濟困難或其他不利條件而有需要者提供濟助,促進動物福利(建議2)。
至於諮詢文件特別提出供公眾發表意見的「促進人權、衝突的解決或和解」,本會認為必須包括在慈善宗旨定義之內。因此等宗旨實以推動社會前進,化解社會內部矛盾,重視人的基本權利為工作目標,亦與基督教信仰及不少慈善組織的核心價值相符。日後如就慈善組織進行立法,更應釐清政策倡議活動應在慈善宗旨涵括範圍以內。

2. 慈善組織的法律架構(建議3)
本會贊同保留現時容許慈善組織多種法律形式並存的制度,以利不同性質和規模的組織按其情況及需要發展,無需採用單一模式登記或註冊。

3. 慈善組織註冊(建議4)
本會贊同設立慈善組織註冊制度,名單可供公眾查閱,以增加公眾對慈善組織的認識及公信力。但註冊條件需盡量寛鬆,註冊手續亦應從簡,以利慈善組織的註冊,不會構成過高的門檻或不必要的障礙。

4. 慈善組織的管治、帳目及報告(建議5-12)
本會不贊成賦予慈善事務委員會就慈善組織管理不善和行為失當進行調查的權力,因有關權力可能大大影響慈善組織的自主性及運作。
基督教不少宗派涵蓋教會、教育及社會服務等工作,在組織及財務管理上均為一體,並無嚴格區分,有關慈善組織的管治、帳目及報告需充分考慮這個情況,以免教會捐款、活動等均變成不必要地需向公眾交代。本會更反對教會需於特別情況下接受外來受託人或董事進入其內監管(建議12)。
本會不贊成賦予慈善事務委員會保管慈善組織財產所需的權力(建議11第(4)項)及由此而需具備的委任額外慈善組織受託人或董事、暫停或免除慈善組織受託人、董事或高級人員的職務,把慈善組織的財產歸屬官方保管人及規定代慈善組織持有財產的人不得在未經慈善事務委員會批准的情況下放棄持有該財產等權力(建議12)。慈善事務委員會可考慮以其他方式限制慈善組織的財產轉移。

5. 規管籌款活動(建議13-15)
諮詢文件建議「一站式」規管籌款活動的方式(建議13),必須以簡化規管活動籌款申請手續為原則考慮,以免變成增加一重申請手續。

6. 慈善組織與稅務(建議16)
本會贊同豁免慈善組織繳稅的權力應繼續由稅務局執掌(建議16第(1)項)。而慈善事務委員會協助稅務局對慈善組織執行評稅的職能應以減少慈善組織重複交代為考慮(建議16,第(4)項)。

7. 成立慈善事務委員會(建議18-20)
有關成立慈善事務委員會,作為慈善組織的單一規管機構,本會認為需有委員會的組成、權力限制及向公眾問責等方面詳情,本會始能表達意向。否則,慈善事務委員會可能被賦予過大的權力,而無需向公眾負責,公眾亦難以監管委員會之操作。故本會於現階段對成立慈善事務委員會有相當大的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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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ated: 2011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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