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報導】誰在守望教會? (2026年09月17日)

新聞提供: 教會公報

當醜聞爆發見諸媒體時,通常都已經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若人性的罪惡終究無法成為值得信賴的保證,如何透過權力監督與制度防線,重拾社會大眾的信任,是環境相對封閉的宗教團體必須面對的課題。本新聞專題探討現行管理通報機制,並整理教育、兒少、醫事領域的經驗作為他山之石,盼共同守望教會。

【林宜瑩專題報導】當牧職人員犯下業務侵占、性侵害、職場霸凌、家庭暴力、數位暴力或詐騙等罪行,教會該如何處理?前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七星中會和平島教會長老葉大華表示,教會應因應國家法令,與普世人權價值接軌,即時滾動調整、修正教會法規及倫理自律規範,設立獨立機制受理申訴、啟動調查,落實行政究責,並輔導受害人與行為人。

葉大華提醒,宗教團體不應自外於法律,僅倚賴封閉的組織文化、傳統內規處理問題,發生權勢濫用、權勢侵害、牧牧相護時缺乏監督,如此,一旦事件遭揭發,將造成不可逆的傷害。尤其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長年追求公義與轉型正義,近年來卻爆發數起醜聞,更必須嚴肅正視與檢討究竟出了什麼問題。

葉大華建議,長老教會總會信仰與教制、傳道、性別公義等委員會及傳福會,應成立公開、獨立、透明的跨單位倫理委員會,以「性平三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刑法》等涉及人權與財政紀律的國家法律為依歸,全面檢討牧職人員的招聘、選訓、輔導及懲戒等辦法。尤其是不適任牧長資料庫及通報機制的建立,需要有相關授權依據及機制,依所交付的職權明確定義何謂「不適任牧長」,以及公告範圍與資訊揭露程度如何符合公共利益與人權標準,方能提供聘牧教會合規查詢,及早建構安全防弊網,避免出現灰色地帶與漏接情況。

葉大華表示,教會醜聞一旦登上新聞媒體,多半已發生多年或經司法判決,此時教會才發聲明,切割或檢討行為人,已無法為台灣社會所接受,甚至使基督信仰遭受批評。與其如此,她建議總會應盡速思考如何成立倫理自律機制,建置獨立的專責任務小組。成員必須排除過高比例的內部利害關係人,除牧長外,也應有外部客觀、中立的第三方專業人士參與,方能彰顯公信力。總之,倫理自律機制不是互相取暖的平台,而是真正基於信仰用愛心說誠實話、執行調查與推動修復。

若僅免職處置卻不揭露理由,可能導致失職牧者仍四處遊走?葉大華建議,現行教育、醫療、體育等領域都已設有狼師、狼醫、狼教練資料庫,也有法院判決、案例揭露及公告名單等前例可循,應優先參考。如同教育體系處理不適任教師需有法源依據及授權,並依實際侵害案情分類處理,情節重大者有停聘、解聘、不續聘等處分,教會要先定義何謂不適任牧長並盡速立法,資料庫也須符合公共利益及比例原則,設有調閱機制,避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範。

葉大華直言,長老教會若仍依循現行總會、中會及教會體制設置通報機制、調查小組、不適任牧長資料庫,「可能花五年還是無法完成設置,因為依現制彼此都是利害關係人。」地方教會多由家族建立,牧長間互有關聯,為顧及人際關係往往衍生包庇亂象。因此,應思考組成人員的結構與權力關係,是否能立基於公共神學基礎,引進具備神學訓練、助人及調查專業背景的人士參與,使會友認為通報機制、調查小組、不適任牧長資料庫值得信任且可受公評。簡言之,相關議題仍需仰賴足夠的集體意志與共識推動改革,但若一再拖延,恐怕日後將面臨外部更大的問責壓力與挑戰。

【林宜瑩專題報導】為何牧職人員會犯罪?「大家對神職人員常有理想化期待,以為他們很有道德良知、懂得自律,因此常常缺乏他律機制加以監督、約束。」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王玥好說,她相信牧職人員起初獻身時很自律,但若眾人將其奉為神明般尊崇、供奉,他們很容易忘記原本僕人的職分,以為做什麼都可以,對錢財、身體的界線也會逐漸模糊。

王玥好舉例說,當牧職人員把1000元奉獻占為己有,沒有被人發現,接下來就可能嘗試幾千元、幾萬元,「通常都是從小錢開始侵占,慢慢膽子變大,拿取幾萬、幾十萬、幾百萬元。」無論哪一種宗教,神職人員都可能居心不良,所以會發生宮廟或教會占用公有不動產、坐擁名車豪宅等情況。

同樣地,身體界線的侵犯也多是漸進式。王玥好表示,一開始是搭肩、碰觸,對方沒有拒絕,甚至教友以為這是牧職人員的特殊關愛,牧職人員就可能得寸進尺,試著摟腰或碰觸更不應該碰觸的部位,最後演變成性侵害。

「教會不應把性侵害當成單純的道德問題,而要理解它也是權力與性別暴力問題。」王玥好表示,正因牧者擁有信任、權威與屬靈影響力,更需要制度的制衡,若有監督、查核等他律機制,誘惑就比較沒有被縱容的空間,所以教會必須制定防範機制。

但王玥好坦言,若揭露牧職人員沉淪只會帶來負面效應,便可能出現牧牧相護、遮掩包庇的情況。因此,設立防範機制後,當教會願意主動向上通報,無論是中會還是總會,都不應先懲戒組織內相關失職者,而應給予心理諮商、法律、醫療、團體輔導等所需資源,「通報要能帶來資源、協助,而不是被懲罰。」

王玥好也提醒,善後或調查小組成員不能都是教會牧長,必須有一定比例的公正第三方或專業人士參與,儘量排除因人際、從屬關係而不敢得罪的情況,如此才能憑專業擬定後續處遇計畫。

王玥好指出,現行法律對業務侵占、性騷擾、性侵害、職場霸凌都有所規範,宗教團體也常說法律是最低標準,所以應依法制定更嚴格的內部規範及申訴管道,並加強宣導與教育,以防範於未然。「如果界線訂得清楚,試探就相對減少。」

另一方面,王玥好提醒,家庭、學校或教會發生性侵事件時,常因經濟、名聲、升遷等考量,情緒勒索被害人,要求其饒恕。「連被害人的委屈、創傷都還沒處理好,就先要被害人饒恕,對被害人是另一種傷害。」她認為,應先要求行為人認罪,承擔應負的責任。

勵馨基金會關懷牧師陳碧蘭則說,近來教會發生多起牧職人員沉淪案件,實在讓人心痛,「界線沒清楚,誘惑就來到。」因此,當不適任牧職人員無法自律,甚至犯下法律不允許的罪行時,教會除了進行戒規、免除職務,更迫切的是完善教會法規與教牧規範。具體而言,應透過更嚴謹的懲戒機制保護教會,例如規範不適任牧者不得到其他教會證道,並制訂明確的違反處置規範,以防範未然。

【林婉婷專題報導】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法規委員會主委劉立仁牧師指出,現行法規並未另設一套名為「牧師倫理事件通報流程」的制度,主要依中會管轄、戒規及上訴架構辦理,性騷擾案件則另有專門的申訴及處理辦法。

依《行政法》第56條,中會負責監督管理轄內牧師、傳道師;第122條,牧師、傳道師的戒規由中會辦理。劉立仁說,即使對象為牧師,仍應先向小會提出。小會可發現問題、反映或提供資料,但處分牧師權限仍在中會。依第128條,長老、執事或會員不服小會處理,得向中會上訴。若牧師為小會議長,對事件有「嫌忌」(應予迴避之事由),而小會不能解決,第38條規定應由小會員半數以上聯名向中會申請辦理。

總會角色見於《行政法》第79條,包括監督及指導中會、族群區會,以及辦理上訴事項。第129條,長老、執事、會員或中會議員不服中會處理時,得經中會向總會上訴。劉立仁指出,事件應由權責單位依相關資料共同判斷,並了解事件相關人的說法,而非由單一人決定。

針對性騷擾事件,總會設有《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第2-1條規定,總會及中會、族群區會應成立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委員會。地方教會若經小會決議並報備,也可自行辦理,但仍受中會權責單位督導。該辦法明定言詞或書面申訴方式、保密及迴避、充分陳述意見與答辯、避免重複詢問與對質、不得對參與申訴者為不當差別待遇,以及將附理由的調查決議書面通知當事人。若案件同時進入司法程序,教會的申訴處理委員會得暫停調查,但也可參考司法資料,且不受其結果拘束。

劉立仁也以群體治理說明地方教會的財務制度。教會的重要行政及財務事項經由小會、長執會等處理,牧師非教會財產或財務所有人,不能單獨掌握財務。現行《財務規則》及《中會及各教會財務辦理細則》對預算、決算、收支及會計管理均有規範,並要求現金出納、簿記與財產管理等職務分工。《行政法》第33條將管理教會財政列為小會職權,中會財務部負責監督及指導屬下教會財務,並每年至少檢查一次。若同一財務事件涉及不同職分人員,依《行政法》第122條,牧師、傳道師的戒規由中會辦理,會員、長老及執事的戒規則由所屬小會辦理。

中會如何落實牧職管理與戒規責任時?劉立仁表示,權責相連,擔任職務者必須承擔義務。根據他的觀察,中委會有牧師與長老參與,有助於減少人情壓力的影響,中委會也可依成員經驗及事件情況,選派較合適的人員處理。

談到牧師任職後的關懷與陪伴,劉立仁表示,目前針對在職牧師的機制似乎仍較不足。現行法規中較具體的「牧會關懷」規定,例如《行政法》第109條及《中會牧會關懷小組組織條例》,主要集中於堂會牧師受聘後的管理,以及牧師與教會關係的協調。除此之外,中會也會透過同工訓練、研習與講座分享體制規範及牧養實務,但實際上仍較仰賴牧者先察覺自身需要,再透過中會同工間的互助尋求支持。

【林婉婷專題報導】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傳道委員會幹事陳澤胤牧師指出,總會傳委會主要維繫整體牧職培育制度、落實牧職資格審核、資料彙整及復職審查等。牧職人員若受戒規,中會會將人事異動送交總會傳委會,定期整理任職狀態時,配合《教會一覽表》彙編,同步進行清查登錄。

陳澤胤表示,個別事件及處分內容仍是中會的紀錄較完整。若傳道人受處分,總會傳委會因職掌資格與任免,會進一步覆核,但整體上,人事管理及處分權責主要仍在中會。

如何建立傳道人倫理意識?陳澤胤表示,長老教會的傳道人報考神學院前會先接受服事輔導,由地方教會牧長陪伴,認識教會運作,總會傳委會則辦理人格測驗及服事輔導說明會。人格測驗結果送交中會,由專業人員協助解讀,作為中會面談及決定是否推薦的參考。神學院受造就期間,總會傳委會另舉辦三所神學院的新生聯合退修會,邀請資深牧者分享經驗,包括神學知識與牧職倫理。為讓傳道人更有性別意識,近七、八年來也在新生退修會、職前訓練會中加強性別暴力防治等課程。畢業受派為傳道師後,中會會指派指導者進行兩年「一對一實務指導」,傳道師完成紀錄及評鑑後,才得申請牧師資格檢定。

陳澤胤指出,受戒規者若申請復職,仍先由原屬中會審議。戒規停職者須停職期滿,免職者則須經原中會試用一年,始得申請復職。他認為,從原屬中會審議、推薦到總會傳委會再次檢視,現行復職程序已有多層把關。若違失情節嚴重,例如涉及刑事犯罪,申請案在中會階段便不易通過。

至於後續聘任單位與會眾是否能得知傳道人處分紀錄及復職條件,陳澤胤坦言,這關係到地方教會聘牧自主權與中會監督權間的平衡,相關資訊是否確實掌握,也考驗中會能否落實管理責任。依現行牧師選舉規則,地方教會欲聘牧,須由小會向中會申請,中會確認資格後派員監選,選舉通過後再由小會向中會提出聘書。這套程序確立中會對聘牧的監督。

對於是否建立牧者處分紀錄及資格查核機制,陳澤胤指出,首先必須界定何種事件需要註記。除刑事犯罪,是否納入財產糾紛、交通違規、婚姻衝突及家事事件等,涉及資料庫的目的與範圍。若要建立具實效的查核機制,涉及個人資料使用及判定案件的調查權限,可能不是民間機構能做到的,需要政府公權力介入。另外,即使長老教會內部建檔,當事人仍可能轉往其他教派,使註記的效力受限。因此,應考慮向掌理宗教事務的內政部倡議,發展相關規範及制度。現階段,可以在教派內先加強中會之間的橫向聯繫、強化地方教會對教派體制的理解,以及各中會聘派制度的落實等。

陳澤胤總結說,傳道人的養成可分為地方教會的服事輔導、神學院教育到進入中會接受實務培育三階段,總會傳委會主要專注在牧職培育各階段轉換時與受培育者接觸,安排訓練、辦理資格審核及協助資料銜接,直接影響的範圍仍然有限。因此,總會傳委會目前積極扮演的角色是,持續提醒及輔導地方教會與中會落實既有培育制度。

政府在教育、托育、醫療、體育等涉及兒少或病人安全領域,依法建立不同程度的不適任人員資料查詢與公開制度。設置目的有二:一是預防不適任人員轉換服務場域後再度接觸兒少或病人;二是讓民眾能查證部分資訊。個人不適任紀錄,原則上不供一般民眾查閱,僅供聘任或管理單位依法查核;但部分已判決確定、受行政處分或攸關兒少安全之案件,則由主管機關依法公開,供社會監督。

民間機構想建立類似的機制,不能直接比照政府依法公開模式。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對非公務機關的規範,蒐集、處理個人資料須有特定目的並符合第19條所列事由之一,如法律明文規定、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當事人同意、增進公共利益必要等。涉及犯罪前科等紀錄,屬同法第6條特種個資,原則禁止蒐集,僅在履行法定義務且有安全維護措施、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已合法公開等少數情形下才能例外處理;若要對外公布姓名等資訊,除須有合法蒐集、處理的依據外,若涉及特定目的外利用,還須符合第20條所定例外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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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ated: 2026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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