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新制 談原住民教會土地與稅務問題 (2024年07月04日)

新聞提供: 教會公報

【林婉婷屏東報導】因應《國土計畫法》將於明年全面上路,Payuan(排灣)中會於7月3日上午在Timur(三地門)教會舉辦「稅務實施辦法說明會」,邀請代書賴昭蓉長老談「原住民教會不動產實況」、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原住民宣教委員會助理同工楊紫穗師母談「原住民教會財務、稅務實施辦法說明」。


賴昭蓉說明,目前台灣土地使用管制將土地分為三種:都市土地、非都市土地、國家公園土地;目前都市土地適用《都市計畫法》,非都市土地適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理規則》。

土地謄本的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為「空白」者屬於「都市土地」;要知道自己土地確實的使用分區、屬於哪項都市計劃,需要額外向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而「非都市土地」謄本的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會有標註;另若該土地上在建管法令施行以前就有建築,可以將該土地更正為「建地」;每個縣市政府公布的實施區域計畫與非都市土地編定公告日期不同,其中屏東縣為1975年10月6日、高雄縣(高雄市)為1976年6月1日。

她建議可以先確認舊建築物是否為「建管前合法房屋」,若符合則先不要拆除、將土地更正優先。賴昭蓉強調,若現在教會或教會墓地屬於「違法建築」,例如興建在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上,在《國土計畫法》全面上路後恐面臨強制拆除命運,必須抓緊時間進行土地更正、合法登記。

《國土計畫法》上路時間為2016年5月1日;2018年4月30日公告全國的國土計畫(第一階段);2021年4月30日公告各縣市的國土計畫(第二階段)。2025年4月30日公告各地方國土功能分區圖,屆時《國土計畫法》全面上路。

《國土計畫法》上路後,其分類「國土保育區」裡有包含都市土地、也就是都市計畫保護區(第四類)。而「農業發展地區」的都市計畫農業區(第五類)、「城鄉發展地區」的都市計畫區(第一類),其管制法規都還是《都市計畫法》,因此不會從農業區直接變為住宅區。

而「農業發展地區」的坡地農地(第三類)、鄉村區、農民聚落(第四類)、「城鄉發展地區」的原民鄉村區(第五類)則與原住民族住宅、教會息息相關。賴昭蓉透過大量土地謄本和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展清冊的比較案例,讓與會者們暸解變更邏輯。

而楊紫穗指出,由於有各單位奉獻、公部門補助給各教會、中會/族群區會的紀錄,但相關憑證都在各教會、各中區會,申報時有疏忽,原宣法人險遭國稅局罰鍰新台幣百萬元,經積極處理後有驚無險落幕。但這也顯示出過往熟悉的報稅流程有不足之處;國稅局已提醒各教會、各中區會的帳要拉入原宣法人製作總帳。

她呼籲平日教會、中區會收到奉獻,應登載在週報、開立奉獻證明,支出則檢附發票、正式收據;教會或中區會採購都是使用原宣法人的抬頭與統編,備註教會、中區會名稱;收到政府或機構補助款時,製作一式三份的核銷憑證,影本用於自己、中會、原宣法人留存;製作年度活動補助清冊、活動人事費印領清冊並交給原宣法人等。需要各教會、中區會配合的相關財務、稅務新制,今年為試辦期、明年正式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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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ated: 2024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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