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宗教事務條例》 體制内外教會迎向修法浪潮 (2018年03月06日)
國度復興報 記者 尹箴 台北報導
中華福音神學院國際事務處因應中國國務院2017年修訂公佈《宗教事務條例》(簡稱「條例」),於今年(2018)2月1日實施,遂於3月1日邀請中國神學研究院哲學博士、香港中神中國文化研究中心主任宋軍博士,透過影像播放方式,以「中國教會面臨的挑戰」及「在光與影之間─中國大陸體制内外教會在新《宗教事務條例》下的挑戰與機遇」為題,分享其觀察心得。
條例採審批制
宋博士表示,條例的第一個特點是審批制,使宗教事務控制權緊握當政者手中。總體而言,條例就教堂設定、建造、活動、神學教育及奉獻等都採審批制,政府管轄權範圍相當廣泛,例如:硬體方面的教堂改建、新建、異地重建;教堂內的修建及大型露天造像設定等;活動方面包括臨時活動地點審批,跨地區、大型、教堂外大型活動,以及互聯網宗教資訊服務、3個月以上的培訓等,還有神學院的設立、合併、分設;聘用外教;變更校址、校名、隸屬、目標、學制、規模等,以及接受10萬元(人民幣,以下同)以上奉獻等,都要求宗教團體事前申報,中國政府有絕對的准駁權。
至於准予備案的規定有二,一是宗教活動場所管理人員,二是宗教教職人員,規定看似寬鬆,但能夠成為中國政府認可的此二類人員,甚至牧師,其提名及任命過程,法律也賦予政府極大的權限。
管理原則極為模糊
其次,條例的第二個特色是許多法律概念的定義非常模糊,例如:第三條規定,宗教事務管理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第四條規定,國家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至於何謂「合法」、「非法」、「極端」、「滲透」、「犯罪」、「正常的」宗教活動等概念並未清楚定義,留給執法單位極大的解釋權,或是將來的立法空間。
畫定紅線設定禁區
此條例中的「禁區」,包括顛覆政權、群體抗議、醫療教育、宗教衝突、獨立運動、外國勢力等,顯示這六大範圍是適用法律的底線,不得觸犯,任何宗教,包括基督教在內都一體適用。
教會的機遇─體制內教會
體制內教會適用新條例,在神學院校方面,條例賦予神學院許多具體而寬鬆的權利,例如選派留學生,原條例規定由全國兩會統一考試、統一選派至海外留學;新條例將選派權下放至省、自治區,以及直轄市兩會,這對各省神學教育相當有利。
條例也准予神學院申請法人登記,神學院可因此享有獨立人格,既可募捐也可依獨立法人資格來設定或處分財產、事務等,使得教師資格認定、學位授予、聘用外教等均可由神學院自主決定為之。相較於修訂前的規定,新條例賦予體制內神學院更大權力。
為什麼條例授權體制內神學院這麼多好處?因為條例規定體制外教會(家庭教會)必須登記,當體制外教會的「臨時宗教場所」依規定合法化後,傳道人須進入體制內神學院進修,才能使身份合法化。新條例之所以授權體制內神學院更多資源與能力來擴校或加強師資,就是為了體制外教會大量湧入神學院時,有因應能力。
體制內堂會根據新條例規定,也可申請法人登記。新條例實施前,中國只有一個宗教法人,就是全國兩會,那時,堂會歸各地政府管理(屬地管理)。堂會法人化後,與神學院一樣,是獨立的法人,活動安排的自主權相對加大,使體制內堂會有更多發展空間。
教會的機遇─體制外教會
那麼,體制外教會機遇如何?宋博士形容說,幾乎沒有空間。例如:未取得傳道人資格者不得以「宗教教職人員」身份從事活動(第36條)。禁止家庭教會舉行主日敬拜、小組團契、收取奉獻、出境參加培訓或會議、開辦神學院校(第41條)。禁止在學校從事佈道、組織團契、舉行聚會(第44條)。公益慈善活動禁止傳教(第56條)。宋博士表示,在內地,法令規定是一回事,如何執行則是另一回事,單純依法論法,各禁止規定都訂有罰款,使體制外教會完全失去生存空間。違反各項規定的罰款都相當可觀。例如:體制外教會擅自舉行大型宗教活動,罰款10至30萬元。體制外傳道人講一次道罰1萬,假如準備每月講4次道,就得預備4萬元罰款待繳。其餘如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或宗教院校,沒收所得、財物,所得無法確定,罰款5萬元以內(第69條)。接受奉獻,罰款所得1至3倍;所得無法確定,罰款5萬元以內(第69條)。到境外參加培訓、會議,罰款2至20萬元(第70條)等。
關於體制外教會的出路,中國政府曾就體制外教會如何能夠接受登記作過研究,明白他們的底線是不加入三自教會。所以35條未規定家庭教會必須登記在三自教會之下,只需申請登記,接受監督即可。換言之,中國政府認為,家庭教會應可接受該條款。至於,是否接受「臨時活動場所」登記的規定,後續是否有進一步限制,例如:接下來是否須面對傳道人資格認定問題,有待家庭教會深入考量。
綜觀條例的公佈施行,明示值此社會轉型時期,中國政府對境內各宗教的強勢主導與管控權,透過審批制及法律適用底線等明確界定,將逐步具體落實。面對新條例帶來的變革與挑戰,相信不論三自教會或家庭教會,皆應審慎研議,認真迎向此浪潮,以為因應。
因應中國「宗教事務條例」專題講座。劉以琳 攝
←前一篇 | 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