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萬人上凱道 捍衛婚姻價值 本文由網友投稿,轉載自【捍衛民法972 一同護家救妻兒】粉絲專頁 (2013年12月02日)

新聞提供: 網友/機構提供

這是雷倩女士在2013/11/30為下一代幸福讚出來,集會當天上台發言的原文全貌,清楚表明這場集會的訴求和立場,遺憾的是大多的媒體報導失焦,並沒有將聯盟對台彎下一代的關心表達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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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大家午安大家好:
這些年我曾經和許多朋友在不同的時間、在風裡、在雨裡、一同站立在這凱達格蘭大道上。沒有想到,在離開政治多年後,我又和大家一起站在這裡…

但沒有一次我的內心如此為難…我相信很多朋友也是一樣。因為,無論在美國或是台灣,我有很多同性戀的親友,我非常尊重、關懷、愛他們,我也深深理解他們的難處。

但我堅決反對政府、政黨、或政治人物,在社會沒有高度共識、未經民意授權的情況下,對婚姻家庭制度作任何的改變!

我更反對極少數性解放運動者,利用台灣疏漏的立法過程,利用社會對同性戀者的尊重,意圖對婚姻家庭制度作全面的翻修!

因此今天,我只能選擇站出來告訴這個國家、這個社會、以及我同性戀的朋友們:請看清楚「多元成家」背後性解放運動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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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著「自由與人權」外衣的性解放運動將影響台灣下一代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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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多元家庭」法制化,包括「婚姻平權」、「伴侶制度」和「家屬制度」三項草案,一旦通過,在其交互作用下「男-男」、「女-女」、「男-男-男」、「女-女-女」、「男-女-男」、「男-女-跨性別-陰陽人」……等各種組合均可合法納入「多元成家」範疇,既可「同性婚姻」,亦可「締結伴侶」,或由「多人同組多元家庭」。

且草案中之制度設計,不但伴侶關係可由單方任意解除,僅須書面通知對方 (見伴侶盟網站第1058-11/12條修正條文);更因無法定之性忠貞義務,使得「伴侶關係存續中受胎之子女」無「婚生推定」之效果,其撫養之安排僅「得」由當事人約定之(同上,第1058-7條修正條文)。如此是否能給下一代穩定、健康、安全的生長環境?對不能選擇父母的孩子公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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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大眾應尊重多元的性傾向,不同性傾向的人亦應尊重「家庭」和「婚姻」的歷史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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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堅信:以異性婚姻和婚生子女為基礎的「家庭」,為現行社會制度之基石,對國家社會具有關鍵重要性。故在法律規範及權利義務關係上,絕不應和其他人群關係(如「同修」、「公社」、「教團」、「僧團」)相混淆。

例如,民法即明定「家庭」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但此三草案中,除新伴侶制度不以「永久」為目的;新家屬制度之修正,更將該條文中代表血緣關係的「親屬」直接刪除(同上,第1122條修正條文)。若立法院在沒有共識、未經民意授權下,倉促通過這些對婚姻家庭制度的修改,必定對台灣社會造成極大的衝擊!

各位朋友:
為了今天要站在這個台上,我在前天和我一位同性戀的朋友仔細的談了一下我的立場。最後他告訴我:「雷姐,很ok的。對我而言,傾向和價值是兩回事。我有我的性傾向,但是對於價值,我是很傳統的,對血緣和家庭我是非常看重的。」

我非常非常謝謝他對我的信任…也相信絕大多數的同性戀朋友願意尊重婚姻家庭的歷史傳統,並不認同性解放的主張與作為!

最後,讓我清楚的說明:
「多元成家=性解放」
「多元成家≠同性戀」
「同性戀≠性解放」

反對多元成家,不是以性解放污衊同性戀!
相反的,主張多元成家,卻是利用社會對同性戀的尊重推動性解放!

所以,縱使為難,縱使不習慣;
為了下一代的福祉不被性解放運動影響,我們要「讚出來」!

為了台灣婚姻家庭價值不被性解放運動摧毀,我們要「讚出來」!

為了我們尊重關懷的同性戀親友不被性解放運動扭曲污衊,我們要「讚出來」!

從今天起,我們要站出來:用最溫柔的堅定站出來,用最謙卑的關懷站出來,用最包容的愛站出來!

謝謝大家,我們一起「讚出來」!


Part II
今天,我們有不分宗教、不分黨派、不分族群的朋友,從四面八方匯集在凱道。主辦單位請我代表說明以下的主張,也是未來守護家庭的行動。

1. 我們主張:政府及立法院重視沉默的多數,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停止推動性解放法案

台灣應堅持「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反對多元成家(同性婚姻、伴侶制度、多人家屬)等性解放法案。

尊重「多元的性別特質及性傾向」≠同意「多元性別」,尤其不同意教導小學生全世界獨創的7種性別。為了下一代,政府應立即停止推動「多元性別」,法律中「男、女」的兩性概念不能被更改,民法中「父、母」的法律用語,亦不得改為無父無母的「雙親1」、「雙親2」。

2. 我們主張:各級政府遵守教育基本法等規定,將教育參與及選擇權還給家長

依教育基本法第2條,家長有協助子女接受教育之責任。為使教育能符合家長期待及台灣民情,行政院、教育部及各層級「性別平等委員會」中,應有1/3以上名額保留給「家長代表」。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基本法第10條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讓家長、教師、宗教及社會團體可以參與「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下一代的教育方式及教材內容。

3. 我們主張:任何婚姻家庭制度的改變,必須經全民公投通過後始得為之

婚姻家庭制度關乎下一代福祉及全體國民權益至為重大,不應由少數人推動修法而更改,少數國家實施同性婚姻或伴侶制度亦不應為台灣必須修法的理由。相關制度修改應在社會有高度共識,並經全民公投通過後,始得為之。

關於第三點,各位朋友:
如果政治人物一意孤行,我們需要9萬人才能公投提案,90萬人連署才能公投成案!到時候,讓我們用最溫柔、最謙卑、最大的愛完成這個任務,好不好?!!!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aLn0rk7-IM

新聞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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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ated: 2013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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