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登記最遲於60日內 以免受罰
(2012年09月14日)
本新聞提供者: 台灣國度復興報
戶籍法第48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60日內為之。」出生登記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會先催告應為申請之人,經催告仍不為申請者,戶所應逕為出生登記,並由主任代立名字。另戶籍法第79條規定:「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九百元罰鍰。」
 新竹市府民政處提醒您!辦理出生登記應於法定期限60日內申辦,以免受罰。辦理出生登記時,請記得攜帶出生證明書、戶口名簿、父母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子女從姓約定書,若是委託辦理需另檢附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辦理出生登記後,符合本市婦女生育津貼發放要點者,還可當場申請領取生育津貼。(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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