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拉颱風造成災害損失 期限內提出申請稅捐減免 |
(2012年08月10日) |
本新聞提供者: 台灣國度復興報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蘇拉颱風來襲造成屏東部分地區發生災情,民眾如有財產損失達減免稅捐標準者,請儘速在申請期限內提出。 該局表示,災害損失減免的申請項目包括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之減免,其相關規定如下: 一、房屋稅: (一)如房屋坍塌至不堪居住程度者,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 (二)如房屋毀損面積達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房屋稅全免。 (三)如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之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四)受災戶可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減免房屋稅。 二、地價稅: (一)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 (二)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當期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101年9月22日適逢例假日,申請期限順延至101年9月24日)前提出申請。 三、使用牌照稅: (一)汽、機車(151cc以上)因颱風來襲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請車主於1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至所轄監理機關申辦報廢手續,該局將依監理機關之車籍資料,主動自報廢之日起停徵使用牌照稅。 (二)車輛如因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車主未能即時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手續者,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村里長或警察局、公所等核發證明及修車之證明文件,向該局或三分局(車籍地需屬屏東縣)申請退還未使用期間之使用牌照稅。 (四)娛樂稅:查定課徵娛樂稅業者,因颱風來襲無法營業,可申請扣除未營業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娛樂稅。(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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