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性戀真的不是罪嗎? |
| 回應六月廿五日廿二名牧者的聯署文告 |
| (2012年0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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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新聞提供者: Christian Times 時代論壇
亞洲各地的廿二名同志或同志友善(gay-friendly)牧者於六月廿五日在記者會上所聯名發表──〈與同性戀者同行的牧師聯署文告〉(下稱〈文告〉)回應近日網上流傳一位香港的林牧師發表妖魔化同性戀者的言論,指出「同性戀不是道德問題,也不是罪。」聯署名單中包括兩位來自台灣的同志教會牧者。 〈文告〉重申兩個重點,第一、〈文告〉指出林牧師言論的最大錯誤是將同性戀當成行為。第二,〈文告〉亦指出「一件事之所以對或不對、是否道德的惡,無關先天或後天,而是必須具體的指出這一件事到底有何不對,如何傷害自己或他人,否則就無關道德。」 林牧師確實弄錯了將同性戀與吸毒,爆竊等有其社會問題的比喻,舉例錯誤。但是同性性行為是罪,是做了神禁止的行為,這件事確實是聖經所明顯的紀律。所以本人提出對〈文告〉以上內容的回應: 一、作為基督徒,罪的定義乃是由神來決定,不是由人任其詮釋。同志教會的形成與社會壓迫、傳統教會的不理解有關。同性戀基督徒聚集是為了面對社會壓迫,擁護同志基督徒的信仰價值,除了對性傾向的解釋不同,我想其他的信仰與生活準則應該與一般基督徒無誤。 二、我仍然認為傳統的閱讀比較妥善,聖經的確指出同性間的性行為不是神所喜悅的事件(羅馬書一章),稱之為逆性行為。在聖經中確實未直接提到「同性戀」三個字為罪,本人也不認為神對所多瑪的審判,單單因為是同性性行為而被毀滅。耶穌在新約也替那城毀滅做出定義──不善待作客及罪惡滿盈。但聖經明確指出同性間的性行為不是神所喜悅的事件(羅一),稱之為逆性行為。 三、聖經在創世記人類未犯罪前,明確指出夫妻的結合為一男(man)一女(woman),已經明確提出符合締結夫妻及性結合的概念,因此同性戀者確實若做了神說不能做的事,就是罪了。 四、本人到現在為止,沒有聽見或看見在同志教會牧者,提出對同運及性解放運動的異議言論:如一夜情、性愛分離、多元關係、孌童、近親性行為、多人性關係(多P),以及台灣的性別團體提出廢除通姦罪、性產業合法化的異議言論。若是同性戀不是罪,那同運及性解放運動提倡的其他議題,同志教會牧者是否也一概同意?孌童戀也不是罪?近親戀也不是罪?多P戀的性關係也不為罪?本人對同志教會牧者提出質疑是,作為基督教會,若是同性戀不是罪,以上行為是否也該由同志教會提出與同運不一樣的看法,以維護基督的信仰價值,還是同樣贊成?或者雖不贊成,卻不願發聲,不願提出不一樣的看法,害怕遭受同運回擊? 本人作為後同性戀者(POST GAY),以前參與過同志教會及同性戀運動。全世界很多同性戀者以不同理由離開同性戀社區,有的進入被同運定義的傳統教會,有的認定同性戀是罪,有的成為後同性戀者,有的選擇與異性結婚,這一群人甚至成立社團,彼此支援。 同性性傾向本來未涉及罪,但同性戀涵蓋情感與行為;因此,同性戀基本上在聖經是罪。若是同性戀只是傾向沒有行為,就不會是罪,同志牧者是否同意?如果做了,就是聖經中的定義罪,你們同意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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