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機構憂設大型監管機構
慈善法基督教界諮詢會
(2011年09月05日)
本新聞提供者: Christian Times 時代論壇
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慈善組織小組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於今年六月十六日發表諮詢文件,建議在本港為慈善組織引入範圍廣泛的規管機制,並成立慈善事務委員會,以規管慈善組織。香港基督教協進會與香港華人基督教聯會於八月卅一日在香港華人基督教聯會教牧中心合辦《慈善組織》諮詢文件基督教界諮詢會,收集教會及基督教機構對該文件之意見,由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慈善組織小組委員會主席陳智思講解該文件內容,另外兩位委員會成員方敏生和陳黃穗亦有出席,與在場逾一百位參加者交流意見。大部份參與發言的與會者均反對設立一龐大機制監管規管慈善團體及教會,認為現行機制(例如稅務局)的監管已經足夠;亦有與會者建議完善及加強現行監管機制,以解決諮詢文件希望解決的問題。

在諮詢會上,陳智思指出全港有六千六百多家慈善團體,不少已「有人睇」(受到一定程度監管),但仍有些沒有受到監管,因此希望設立一登記慈善團體的制度。「現時的所謂登記制度,只是慈善團體向稅務局申請稅務寬免時,稅務局查證其是否乎合慈善團體的宗旨……稅務局跟我們說,他們肯定不是監管的。最多每四年看看(該團體)是否乎合慈善宗旨……所以根本沒有監管。」但他補充指,現時並非完全沒有監管,例如社署和教育局分別對社福機構及辦學團體作一定程度的監管。

陳智思表示,至於哪些團體需要登記,則關乎如何定義「慈善團體」,因此委員會參考外國做法(主要參考英國),提出十三項構成純屬慈善性質的慈善宗旨的法定意義建議,如濟貧、促進教育、推廣宗教等,至於「促進人權、衝突的解決或和解」等宗旨是否應納入其中,則向公眾諮詢意見。

另外,陳智思提到,有宗教團體曾反映意見指擔心日後可能成立的監管機構權力過大,憂慮該機構會派員進入慈善團體的董事會,陳智思明言這並非委員會的意思,「我們的意思是,有登記制度就需有監管。若機構出了問題、違法等,監管機構就有權派人去(處理)……」

與會者:現行監管制度並沒很大問題

在發問環節中,大部份發言的與會者表示現時稅務局對教會或機構的監管並不弱,甚至很嚴格,認為沒必要成立一個大型監管機構規管這些團體。大埔永光堂林牧師指出,現行監管制度並沒有很大問題,例如稅局對教會支出的單據或開設信用卡的用途等,均查問得很清楚。陳智思回應指「委員會並非政府人員,不能代政府回答究竟怎樣監管。但據我們所知,稅務局沒有法定權力問機構取財務資料,若你不給稅局,她亦奈何不了你,只有不給予你稅務優惠,但不可以懲罰你。而且稅務局由於人手所限,只能四年查一次。」陳智思澄清,他沒有指現行監管制度有很大問題,但公眾則肯定有疑慮,而申訴專員公署亦發表報告指對慈善團體的監管很弱、廉政公署亦有文件批評。

明光社助理總幹事傅丹梅在台下發言時指出,現時社署對慈善團體的監管已有所加強,以賣旗為例,以往只需在活動後九十日提交報告,但現時須在年度報告中交代如何使用籌得的款項。另外,她建議應將「慈善團體向公眾籌款」與「教會向信徒呼籲奉獻」分別處理,後者不必受監管機構監管。禮賢會香港區會鄒小龍亦指出,教會有別於一般群體,有自己的核心價值,不應亦不須向公眾交代;他又指,教會團體因著本身信仰精神而協助許多社會服務、慈善、教育工作,教會同時有外部及內部元素,很難分辨哪些要受監管。而且不少這些工作均在教會名義下進行,教會不希望因立法而分拆,因為這牽涉教會的核心價值。

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代表陳永佳認為即使定義了哪些屬慈善團體,也可交由稅務局監管,不必成立另一監管機構。他又提出現時「通街籌款」的情況不理想,但反對以成立一大型監管機構的方法規管。他以賣旗為例,指現時每個「旗袋」均有編號可查,抽獎活動也須有牌照號碼,因此只須完善現時監管機制。陳智思回應指,若設有登記制度,慈善團體的登記號碼有助公眾查考,以杜絕冒充慈善團體的籌款活動。

另外,有關諮詢文件對慈善宗旨的法定意義的建議,陳永佳及基督徒學生運動胡天賜分別表示,「促進人權」一項,應該納入其中。

陳智思:《慈善法》是否能立法也成疑問

方敏生表示《慈善法》除了監管,也是保障,並可提高慈善組織的公信力。但有與會者回應指不認同立法可加強慈善團體的公信力,「正如有《基本法》,不代表政府就有公信力。」該與會者表示,現時傳媒也有監察慈善團體的作用,「若有醜聞,其實也是好事,起碼知道有團體做了錯事,傳媒發揮了監察作用。問題在於我們是否信任民間社會,容讓民間社會有發展空間。」陳智思回應說:「我個人的分析是,現今的特區政府最好甚麼也不做,她根本不想面對那麼多新的挑戰,你以為她想出來面對大家嗎?《慈善法》是否能立法,也成疑問。那為何要做?我的估計是,議員在立法會批評了很久,廉政公署出報告批評,政府在受壓力之下出來做些事,成立委員會諮詢。」他表示,委員會要面向公眾,成了擋箭牌,「是否甚麼也不做呢?可以做甚麼呢?早前到我到立法諮詢,被人質(詢)了三小時,我問法改會祕書處是否可將整份報告重寫,祕書處說:怎樣也行,你喜歡怎樣便怎樣,重頭開始過也可以。」陳智思指,委員會總要向公眾交代,他認為最起碼要設立一登記制度,讓人分辨哪些是慈善團體。

陳黃穗表示,委員會的想法與公眾的理解存在很大落差,「首先,大家感覺將會出現一個特大的超級監管機構,這絕不是我們想的。我們認為,如果要有監管,是要小的、適度的和有需要的。」至於有人建議修補現行機制,她則表示有些是不能修補的,「因為現行有些團體不在(監察的)網裡,即是沒有人需要她交代,或沒人可要求她公開帳目,這始終是一大漏洞。當然,教會組織得很完善,我不希望因此令教會覺得將會有許多問題出現。」

法律改革委員會日前公佈,《慈善組織》諮詢文件的諮詢期由九月十六日延長至十月卅一日;整份諮詢文件可於www.hkreform.gov.hk/tc/publications/charities.htm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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