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監管應著眼於提升透明度
(2011年07月15日)
本新聞提供者: Christian Times 時代論壇
就慈善組織的監管問題,法律改革委員會上月發表文件提出建議,諮詢公眾。從過往經驗看來,即使法改會在諮詢後完成最終報告,特區政府何時採納報告的建議,採納哪些部份,到甚麼時候向立法會提交相關的條例草案,其實都沒有甚麼既定的慣例。我們一方面希望香港的慈善活動能因為法例的完善而進一步健康發展。另一方面,由於法改會的建議直接影響教會群體現今的捐獻處理和慈惠工作,教會群體實在有需要詳細了解內容,作出回應。

  事實上,法改會的諮詢文件於四年前開始草擬,當時曾蔭權政府上台年日尚短。而文件公佈的今天,曾蔭權政府步入夕陽政府以至跛腳鴨政府的狀態,卻仍不時顯得專橫而不顧民意;七一大遊行人數創曾蔭權上台以來的新高,民間社會對政府信任愈來愈低,對於未來香港的人權、自由、法治,以至經濟前景,亦愈見憂慮。坊間有輿論將法改會規管慈善組織的建議,與現仍擱置的《基本法》第廿三條立法相提並論,認為是壓制涉及慈善及人權的政策倡議工作。這理解或許跟法改會相關小組委員的想法有所出入,卻有其社會基礎。

  慈善捐獻活動,雖然不像買賣交易般的貨銀兩訖,卻有將錢財託付他人作一般或特定用途之意,或是直接用在最終的受惠者身上,或是維持有關的機構得以正常運作,有關的價值和信念得以持守推廣。要監管慈善捐獻,重點應在於如何確保這個託付得以貫徹,當中包括處理捐獻一方的誠信與問責,也包括捐獻一方的知情與督責;凡此種種,均涉及捐獻資訊及慈善活動的透明度。一般的舞弊行為,現時已有相關的刑事法例處理,日後若有針對慈善團體的特定措施,重點應在於運用公權力提升慈善募捐與捐款運作的透明度,讓捐獻者尋找捐獻對象時知所選擇,也知所監察。然而這個議題的發展方向,是會著眼於慈善捐獻透明度的加強?還是著眼於將收取捐獻這種行為圈劃為必須由公權力背書的核准權利?兩者對香港公民社會的意義,肯定相當不同。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現時香港有相當部份的宗教團體(包括基督教的堂會、宗派組織與機構),是以有限公司的形式註冊,其董事會與團體的領導層,常有相當幅度的重疊。日後與慈善監管相對應的措施若涉及團體董事會的人事情況,其實很容易會超出提升慈善運作透明度的範圍,進入牽連更廣的宗教自由範疇,必須小心處理。

  在基督徒而言,捐獻還有其屬靈的意義,包括有份於上主那沛賜大地的慷慨分享,給最小的弟兄遞上一杯涼水,向上主的委身捨己,以至履行當個好管家的職份。世俗的律法,難比天國的價值;基督徒亦應謹記,捐款的動機,交賬的對象,並不單在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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