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美最高法院裁定符合憲法
反同志教會於喪禮外示威
(2011年03月11日)
本新聞提供者: Christian Times 時代論壇
美國最高法院本月初裁定,教會人士在喪禮場外舉行反同志示威的行動,受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有關判決有指標作用,意味著類似示威可繼續進行,因此在美國各界引起不少討論。

事件緣於二OO六年三月,美國韋斯布洛浸信會(Westboro Baptist Church)的會友在馬菲施耐德(Matthew Snyder)的喪禮場地外舉牌示威,指美國軍人在外地戰死,是神對美國社會縱容同性戀者的懲罰──該教會經常在類似場合示威並接受傳媒訪問,又在網上發表相關言論;而馬菲本身並非同性戀者,他是一名於伊拉克戰場殉職的美國海軍軍人。

馬菲的父親阿伯達(Albert Snyder)其後控告教會領導人菲普斯(Fred Phelps)侵害其家庭私隱,但遭第四巡迴法院判處敗訴。阿伯達遂將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結果法庭於三月二日以八比一票數維持原判,認為教會有權表達意見。

首席法官羅伯斯(John Roberts)指案件關鍵在於菲普斯的示威是針對個人還是公眾──針對公眾議題的言論表達,理應受憲法保障。判詞指菲普斯等人的示威口號是「神憎恨同志」、「同志使國家沉淪」等,發表的言論亦主要針對美國人的政治和道德操守、美國國家的未來、軍隊中的同性戀問題等,這些都是公眾事項,只要示威依據地方法律申請及進行,便不應因為有關言論會引起別人傷感和蔑視而被禁。

阿伯達的代表律師在裁決後表示,其當事人拒絕向教會賠償十萬美元:「我們不會就這樣開出支票,我們要這筆款項付得有價值。」

事件在美國各界引起廣泛討論,不少人在報章專欄或網誌中討論事件,有人表示高興,認為「上帝的言論自由」終於受到保障;有人認為判決屬「兩害相衡取其輕」,在言論自由和令人不快的言論之間,寧接受後者而保住前者;但亦有人批評法院裁決,提出言論自由是否絕對、受害家庭權利是否得到應有尊重等問題。

(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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