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只是相同對待 合理調整如何促進障礙者平等參與
(2026年06月21日)
本新聞提供者: 教會公報

【林婉婷屏東報導】平安基金會主辦,屏東縣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屏東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服務中心及社團法人屏東縣社會工作師公會協辦的「日常有你,還有我!」《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教育訓練講座,第二場「平等、不歧視:從合理調整談起」於6月12日舉行。講師、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黃怡碧表示,目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行政院版修正草案雖已納入「合理調整」,但若機構拒絕提供,仍未被明確認定為歧視行為,恐使身心障礙勞工未來缺乏申訴與救濟依據,相關修法仍有檢討空間。


課程一開始,黃怡碧先從時事案例切入,帶領學員思考究竟何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她分享現實中確實存在、進而被改編為影劇情節的案例:一名身心障礙者認為自己的出生造成家庭沉重照顧負擔,因此向負責產檢的醫院提起訴訟。


她指出,這類案件可區分為兩種不同型態。「不當出生」是指醫療院所於產前診斷過程中未善盡告知義務,剝奪孕婦終止妊娠的知情選擇機會,使其生育自主權受到侵害,並因此承擔額外照顧責任與支出。至於「不當生命」,則是由身心障礙者主張自身出生即構成損害。黃怡碧表示,多數國家不承認此類訴訟,因其隱含部分生命「不應出生」的價值判斷;相較之下,「不當出生」訴訟則較常被法律制度所接受。


黃怡碧進一步指出,台灣現行《優生保健法》長期受到國際人權機制關注,認為部分內容涉及歧視與人權保障議題。其一是法案名稱本身所涉及的價值意涵;其二則是條文內容。她以第11條「婦產科醫師的告知、勸導義務」為例,具體條文規定如下:


「醫師發現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應將實情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並勸其接受治療。但對無法治愈者,認為有施行結紮手術之必要時,應勸其施行結紮手術。


懷孕婦女施行產前檢查,醫師如發現有胎兒不正常者,應將實情告知本人或其配偶,認為有施行人工流產之必要時,應勸其施行人工流產。」


她直言這是一項極具爭議且難以簡化為單一答案的議題。若限制孕婦終止妊娠的權利,可能侵害其生育自主權,也可能影響整個家庭的生活;然而,若因胎兒存在缺陷或損傷而阻止其出生,是否又涉及對生命價值的否定?相關討論至今仍存在不同立場與觀點。


除了出生議題,黃怡碧也談到近年頻繁受到關注的「家庭照顧悲劇」。此類案件中的當事人,往往包括年邁父母、伴侶或其他主要照顧者,以及需要長期照顧的身心障礙家人。雖然案件在法律上仍須承擔刑事責任,但社會輿論經常出現要求特赦或減刑的聲音。


然而,也有身心障礙權益倡議者提出質疑:若殺害身心障礙者的案件經常被視為情有可原,甚至成為爭取減刑或特赦的理由,是否可能加深社會對「結束身心障礙者生命是一種慈悲」的印象?當「被害人是身心障礙者,因此加害人受到較輕懲罰」不再只是零星個案時,是否可能形成一種結構性的歧視?


另一項受到討論的議題則是「斷食善終」。黃怡碧提到,此概念受到醫師畢柳鶯分享其母親在罹患無法治癒疾病後選擇斷食離世的經驗所帶動,引起不少家中有重度身心障礙者的照顧者關注。


現行法律將協助有自殺意圖者結束生命視為「加工自殺」;然而,若被照顧者具備感知能力,卻無法透過語言或肢體表達意願,其真實意志該如何判定,仍存在爭議。雖然政府曾公開說明斷食善終伴隨的身體痛苦,並呼籲以安寧照護作為替代方案,但目前安樂死、協助自殺等相關法制討論仍未有明確進展。


黃怡碧指出,除了出生與死亡議題,身心障礙者在日常生活中也面臨許多與平等權相關的難題。例如,無障礙計程車是否能以較高費率彌補車輛改裝成本及較長的上下車時間?餐廳是否能因輪椅使用者需要較大空間,而額外收取低消費用?國家是否應提供24小時人力支持服務,避免重度障礙者因缺乏協助而被迫入住機構?


從這些案例中可以看見,身心障礙者的處境往往十分複雜,需求也具有高度差異性,單一制度未必能完全回應所有問題。她以近年受到關注的重度障礙者「玉姐」與新北市政府之間的訴訟為例,談到個人助理服務時數與資源分配問題,正反映出現行制度面臨的挑戰。目前相關單位持續討論資源整合及制度改善的可能性。


不過,黃怡碧也提醒,新的制度設計往往伴隨新的價值衝突。例如增加機構資源、改善照顧品質,可能被認為有助於照顧者與障礙者;但若從CRPD倡議的「去機構化」觀點來看,又可能有所牴觸。


她進一步談到,如同公共設施可能面臨鄰避效應,許多人或許願意透過納稅支持社會福利政策,卻未必願意身心障礙者實際進入自己的生活圈。她舉例,有多少人願意讓身心障礙兒童與自己的孩子同校、同班,甚至共同完成分組作業?她也直言,事實上,不只是融合教育面臨挑戰,近年國際社會對於性別平權、移民權益等多元議題的支持,亦出現趨於保守與限縮的現象。


上午場課程的最後,黃怡碧點出CRPD引進台灣後,也對既有制度帶來新的衝擊。例如針對放寬身心障礙認定標準,有人擔憂將增加國家財政負擔;但她認為,許多措施其實能讓整體社會共同受益,例如無障礙環境的普及,受惠者並不限於身心障礙者。另一項重要爭議則涉及人性尊嚴與自我決定權。包括監護宣告、輔助宣告、強制治療等制度,以及照顧機構、特殊教育學校、庇護性就業等隔離措施,都可能被部分倡議者視為與CRPD強調的自主與平等精神存在張力。


前述案例可以看見,從出生、照顧、教育到就業等議題,相關爭論背後都指向同一個核心問題:社會是否願意為了讓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進而調整既有制度與環境?而「合理調整」正是回應這項挑戰、也是實踐平等與不歧視的關鍵。在下午場課程中,黃怡碧進一步說明相關定義與案例。


所謂合理調整,是指義務承擔人依據特定身心障礙者在特定情境下的具體需求,在不造成自身過度或不當負擔的前提下,進行必要且適當的修改與調整,包括無障礙設施、設備及制度改善等。其目的在於消除障礙、避免歧視,並使身心障礙者得以平等參與社會生活,是實踐共融的重要機制。


黃怡碧強調,合理調整的重要性不只是增加服務或改善設備,更在於改變社會理解身心障礙者的方式。她指出,台灣現行「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仍帶有部分醫療模式思維,傾向將身心障礙者無法達到預期工作績效的原因,歸因於個人的生理或心理功能限制;但從人權模式的角度來看,更應看見環境與制度對個人造成的限制,而這也是推動合理調整的重要前提。


合理調整相關內容可參考於2022年公布的CRPD第六號一般性意見書「平等與不歧視」;就業相關還可以參考第八號「工作與就業」。黃怡碧也提醒,無障礙不僅是物理空間的改善,同時包括資訊可及性,以及各種向公眾開放服務的使用權利,例如醫療、金融等領域。她舉例,部分國家已有銀行與手語翻譯中心合作,當聾人客戶有翻譯需求時,可透過即時視訊方式取得服務。


在談論制度以前,她先帶領與會者思考何謂「公平」,並指出公平可能因目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實踐方式。


她以一張廣為流傳的對比插圖為例:主體同樣是處於圍牆旁、面向球場的成年人、孩童與輪椅使用者,第一張圖中,三人各獲得一個箱子,但成年人站上箱子後視野更佳,孩童勉強能看見場內情況,輪椅使用者則完全無法使用箱子;第二張圖則依照需求調整資源配置,成年人不再使用箱子,孩童獲得兩個箱子,而輪椅使用者則得到斜坡與平台。


黃怡碧指出,兩張圖片其實都代表「某種形式的公平」。第一張圖追求的是資源平均分配,每個人都獲得相同數量的箱子,不論是否符合實際需求;這種模式類似政府普發振興券,只要具備國民身分,不分年齡、需求與用途皆可領取。


而第二張圖的目的則是讓每個人都能看見球賽,因此資源分配會依據個別需求有所不同。有人獲得兩個箱子,有人得到斜坡,且不會因為有人沒有領到箱子,就被認為是不公平。這也是合理調整的實踐。


但她也延伸提到,所謂「積極平權措施」有時可能是一把雙面刃。例如定額進用制度下,若兩位應徵者皆符合企業需求,是否可能導致非障礙者因此落選?即使身心障礙者本身能力優秀,也可能被外界誤認是憑藉障礙身分取得工作機會,而非依靠自身能力。她接續說明歧視類型時,並指出「拒絕提供合理調整」本身也屬於歧視的一種。


在合理調整的架構下,國家的角色是落實保護義務,包括制定法規、提供補助及建立救濟管道;員工則是合理調整的權利主體,負責說明自身所面臨的不利處境及提出合理需求;雇主則是義務承擔人,應設法排除、降低或避免環境障礙,若認為合理調整已造成過度負擔,也須提出相應說明與證明。


合理調整著重於消除身心障礙者在求職與工作過程中的不利處境,而「職務再設計」則涉及具體措施,透過輔具、環境改善、工作流程調整等,協助身心障礙員工發揮工作能力。兩著法律上精神與執行有些類似,但合理調整更強調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協商過程。因此黃怡碧認為合理調整應該成為職務再設計的「先行程序」,而不是勞雇雙方齊面向國家施行的「德政」。


她也分享瑞典與台灣相關案例指出,部分機構最終敗訴的關鍵在於過程中缺乏充分協商。此外,她也列舉多起校園及職場拒絕提供合理調整而引發訴訟的案例,協助與會者理解實際可能面臨的情境。


所謂「過度或不當負擔」,評估可能涉及財務負擔、可取得資源(包括公共資金)、義務承擔人的規模、調整措施對機構運作與職務本質的影響,以及可能帶來的效益或負面影響等因素,也須考量合理的健康與安全要求。她補充,美國相關判例中,「其他員工可能跟進要求」或「影響員工士氣」等理由,通常不被視為拒絕合理調整的正當理由。


黃怡碧表示,合理調整改變的並非工作的內容(What),而是工作的方式(How)。她也直言,每個人在人生不同階段都可能出現特殊需求,因此合理調整未必只適用於身心障礙者,而是一種更具包容性的工作文化。


課程最後,她強調身心障礙應是生命的一部分,而非悲劇本身;真正使障礙成為悲劇的,往往是障礙者被排除在主流社會之外。因此也邀請與會者在各自的位置上,為自己及他人的權利共同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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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 (及相關圖片) 由台灣教會公報新聞網授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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