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勞動部:申請者可提早領到
(2015年05月22日)
本新聞提供者: 台灣國度復興報
【生活大小事】為紓緩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經濟壓力,勞動部修正就業保險施行細則,微調育嬰津貼發給時間已生效,由按月於「期末」發給改為「期初」發給,申請者可提早一個月領到育嬰津貼,只要符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條件,不論正在請領中或是剛提出申請的民眾,日後津貼皆可提早一個月入帳。修正案也放寬未滿一個月的畸零日數部分,改發給一個月,但每一個子女最多領足六個月規定未改。
 法令原本規定育嬰留職薪津貼按月於「期末」發給,致從申請至核發津貼,需等待一個月以上;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已無工作收入,等待期過長,加重勞工心理負擔,勞動部日前完成法令修正,改於「期初」發給。舉例而言,依舊制勞工若於5月25日向勞保局提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為例,第一期發放6月津貼,原應於「期末」翌日也就是7月1日才能開始審核,約7月中旬才能入帳;修正後勞保局提早至6月1日開始審核,約6月中旬以前就可入帳,請領中的民眾可提早一個月領到下期津貼。
 勞動部表示,因相關法規修正消息會由勞動部公告,勞保局不會再行文通知各個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勞工,可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連結首頁「就業保險」專區/FAQ (http://goo.gl/36dfn5)(資料來源: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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