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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性婚姻的裁決以外 |
甄敏宜 麥世賢 黎嘉晉 |
(2013年0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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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新聞提供者: Christian Times 時代論壇
【完整新聞及原始連結】
終審法院上月裁定變性人W小姐爭取結婚權勝訴,指《婚姻條例》及《婚姻訴訟條例》違憲,並條例中拒絕變性人結婚是違反《基本法》保障的結婚權利,條例中指的女性,是包括已進行變性手術的女性。
上述判決在社會引起廣泛討論,而在基督教內,更就其所影響的家庭、倫理及道德等範疇引發不少爭議。今期我們從信仰、法律及精神醫學,初探這複雜的議題,以下為部分內容:
(網絡圖片)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認為是次終極判決與同性婚姻立法並沒必然的影響,亦與同志平權運動要爭取同性伴侶或婚姻合化法並沒有必然關係,因為法院是次判決是建基於傳統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並沒擴闊至非「一男一女」也可結婚。不過,他認為在同運的發展上來看,有沒有這次判決,政府始終也不能逃避諮詢及處理是否要接納同性伴侶民事結合或婚姻的問題......
社會一向理解人非男即女,對 「娘腔」的男性,對「粗豪」的女性,以至「不男不女」的人士(如上身具女性的特徵,下身則保留男性性器官的人),總是存在抗拒。不過,自○八年起開始接觸跨性別社群的精神科專科醫生麥棨諾說,人的性別身份認同其實是一個光譜 (spectrum),不能單從生理(性器官)決定,還涉及其心理等因素(如性格、情懷、思維、處事態度),變性人士也是一樣,所不同的只是他們想完全轉換另一種性別......
香港中文大學崇基學院神學院副教授龔立人表示,在近數年間他認識到四、五位變性人或希望進行變性手術的人士,並在與他們傾談之間,得知他們背後的故事,了解到他們選擇變性的原因,主要是他們在自身的性別上,其心理與生理未能配合,亦即是其心理對天生的性別感到極大的抗拒......
據研究學統計,每兩萬至三萬人中,便可能有一位是患有性別認同障礙,推算全港患者約有百多至二百人。症狀成因有先天遺傳基因的影響,或加上後天環境的壓力。
過去性別認同障礙(GID)歸類為精神病學範疇,但目前學界對此存在爭議。為變性人進行精神評估的麥棨諾解釋,這包括是否將它歸入「病」的類型作觀察?還是因GID而衍生出種種精神問題(如煩躁不安、焦慮,甚至有自殺傾向),醫生才作處理跟進?無論如何,有關爭議指出如何理解「變性」等相關議題。「當你問清楚他們,就知道(情緒困擾的)原因所在,『我(求診者)為何會擁有一個根本不屬於自己的身體軀殼?』。......」......
在信仰上,龔立人指出聖經並沒有提及變性人的問題,但他個人認為變性人不是罪,而是天生的一種缺憾或殘障,「例如有人一出生便有兔唇,是生理上有缺憾,因此便透過醫療技術去醫治。」他認為變性人也是相類的情況,「既然在生理上(兔唇)有缺憾可以醫治,為何心理上(變性人)有缺憾便不可做手術治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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