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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種罪需要不同種挽救措施 |
雖然我們不能自以爲是的對不同罪進行嚴重程度的排名,但聖經告訴我們,上帝對不同的罪有不同的懲罰及不同的補救方式。 |
(2024年0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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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新聞提供者: Christianity Today
【完整新聞及原始連結】
基督教神學始終堅持著一些看似無法相容的核心真理──耶穌既是完全的神,也是完全的人;人既是罪人,也是上帝以自己的形象所造之人;教會既是地方性的,也是普世性的。
而儘管我們如此宣告並認定信仰,但在信仰實踐的過程中,基督徒卻常常無法成功兼顧看似相互衝突的真理。我們難以在張力中緊緊同時抓住兩種真理,而是傾向看重其中一邊,並在這個過程中扭曲了真理。我們要不是視耶穌爲毫無軟弱之處、超越一切的存在,就是僅僅視祂為先知中的一位;我們要不是認為人類已墮落到只能犯罪的地步,就是認定人類除了一些小過犯外,大體上還不錯;我們要不是只專注於自身所處的地方教會,就是認為地方教會微不足道。
福音派神學家分別在基督論、人類論和教會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解決這三種充滿張力的真理陳述。但還有第四種張力有待解決:所有的罪都會毀了我們,但並非所有罪都以同等的方式毀了我們。
首先,讓我們明確的指出:罪──無論多麼小的罪──都是件嚴重的事。只有上帝在耶穌基督裡所成就的工才能贖罪。但是,說「基督是所有罪的唯一救贖」與說「所有罪皆對我們造成同樣的影響」是兩件不同的事。
所有罪都會破碎罪人的靈魂,在我們的生命裡製造災難。然而,聖經不斷地描繪我們所犯的罪為不同種的罪,不僅造成的影響不同,在上帝面前也不同。例如在律法書中,不同的罪就會有不同的社會性的挽救措施,以及不同的贖罪祭(利4;出21)。並非所有罪都需要用公牛或山羊來獻祭,有的時候用一隻鴿子也可以。在先知書和箴言裡,上帝將某些罪區分開來——甚至認為某些罪特別嚴重,相較於其他的罪必須被優先處理,並且將「故意犯下的罪」及「無意犯下的罪」做區別(箴6:16-19;結45:20)。
耶穌將褻瀆聖靈的罪單獨列為一類特別的罪(太12:31),並說有些罪會使我們距離地獄之火更加靠近(太5:22)。保羅同樣也說,得罪自己身子的罪會造成特殊的傷害,與其他罪的傷害程度不同等(林前 6:17-19)。
若不將上述這兩個關於罪的真理同時嚴肅看待,我們會陷入道德上的混淆。例如,目前美國教會界在防止性別歧視的問題上投入大量的精力。我們不應忽視性別歧視的罪在教會內造成真實傷害的事實,但我們「如何形容這種傷害」卻會帶來極大不同的結果。
從對這些罪惡的清算工作的開始,許多討論常將非常不同的罪綁在一起看待。例如將「犯下性侵的傳道人」及「傳道人在人際關係上的偏見」綁在一起看是毫無意義的舉動。是的,每一種罪都會造成傷害,需要補救的工作,但僅僅是出於常識我們都知道這兩種罪及其意義上的不同。性侵女性和對同事有性別上的刻板歧視完全不能相提並論。
我不認爲有人會把這兩種罪視為一樣的罪行,但是,一旦我們在真理上把這些罪都歸類爲一個單一的標籤──就是「罪」時,我們容易產生混淆。畢竟,從神學上來講,福音派認為這些差異極大的罪的行爲都有相同的果效──使我們與上帝分離。而我們確實也能看到這一點。但是,這樣抽離式的看待罪,會忽略整體敘事ㄧ大部分的內容,使我們的倫理判斷受到影響。如果我們的神學不能讓我們對罪的種類及傷害程度做出區分,我們就很難做出適當的對應處置。
福音派是如何走到這一步的?部分原因是我們對某些經文的過度解讀。例如,羅馬書3:23承認人人都虧缺了神的榮耀,但這並非說我們每個人虧缺神榮耀的方式都是一樣的。當聖經說「沒有一個義人,連一個也沒有」(羅3:10)的時候,意思並非「所有不義的行為及其嚴重的程度、後果都一樣」。
這種視所有罪在本質上平等的想法並非源於新約本身,而是宗教改革和之後的時代。當約翰·加爾文(John Calvin)致力反對舊傳統的時候,他認爲所有的罪──無論大小──都是該死的。愛德華茲(Jonathan Edwards)也說到,有限的受造物犯下的所有罪行都是對無限的上帝無限的冒犯。
以上這類論述雖然有助於讓我們嚴肅地看待所有的罪,但也無意中造成了將所有罪一視同仁處理的效果,使我們很難說清爲什麼「無意造成的傷害」與「故意的傷害」有所不同,或者爲什麼罪造成的「不同程度的傷害」對我們的討論至關重要。當我們簡單地把所有罪歸結爲該死的罪時,我們忽略了聖經如何論述不同的罪會以不同的方式破壞我們與上帝的關係,因此需要不同的(暫時性的)挽救措施。基督的贖罪祭是讓人恢復與上帝的關係的唯一方式,但讓不同的人恢復健全健康的生命則需要不同形式的修復工作。
我們可以看彼得和雅各這兩個門徒的例子。我們從聖經中知道,這兩個門徒與耶穌一同在客西馬尼園,並且都逃走了(太 26:56)。但彼得在逃離羅馬官員的過程中主動否認與耶穌的關係(太26:69-75)。正因為彼得三次的否認,耶穌三次詢問彼得是否愛祂(約21:15-17)。一個更深但不同的傷口,需要以不同的方式來挽回及修補傷害。
從包括托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在內的傳統神學家的著作中可以看出,他們關於這個問題的反思至少在三個重要方面與加爾文和愛德華茲有所不同。首先,他們將基督徒有意犯下的罪與無意犯下的罪區分開來。所有的罪都偏離了上帝的旨意,但我們故意犯下的罪與我們無知犯下的罪是不同的(路12:47-48)。
其次,雖然每個人都有犯罪的傾向,但我們的傾向卻不盡相同。有些人與慣性的性慾爭戰,有些人與慣性的驕傲爭戰。雖然這兩種罪都會把我們引向毀滅的道路,但如果說它們以同樣的方式對我們的生命造成破壞,那就大錯特錯了。這裡的區別不僅在於這些罪對他人的影響,而在於這兩種罪於本質上的不同。前者是對身體享樂的渴望,後者是將自我凌駕於他人和上帝之上。性慾可能會扭曲我們的思想和渴望,貶低我們作爲受造物的尊嚴,但無止盡的傲慢最終會顛覆道德的基礎,將自己凌駕於上帝之上。
第三,不同的罪需要不同的挽救措施。回到之前的例子,揭露「性侵犯」與揭露「性別歧視的想法」是不同的。這兩者都涉及物化、權力、性差異,但它們仍截然不同。 一個是將意念兌現至暴行,一個是心理上或文化上的習慣。一個需要法律制裁,另一個則需要人與人之間相互糾正和門徒訓練的工作。
這些差異不僅體現在人類的層面,就是上帝也會區分不同的罪。如果我們要繼續成長,我們就需要認識這些差異。這意味著我們能夠說,有些罪對我們的傷害比其他罪更大──我們故意犯下的罪與無知或愚昧犯下的罪並不一樣。這意味著我們如今知道,雖然所有罪都會造成傷害,但不同的罪對犯罪的人和受害者造成的傷害是不同的。認識到這一點,我們就更容易明白需要對罪做出哪些不同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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