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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性別暴力防治研討會 認識申訴實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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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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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新聞提供者: 教會公報
【完整新聞及原始連結】
【林宜瑩新北報導】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性別公義委員會於5月28、29日在新北新店崇光女中舉行「性別暴力防治實務研討會」,邀請總會性騷擾申訴委員會委員施淑貞律師擔任講員,說明總會的《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與國家的「性平三法」關聯性,以及教會發生性騷擾事件要如何申訴、關顧陪伴受創者。
根據《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第二條,若教會幹事、職員、派遣勞工、實習生等受雇人員有涉及性騷擾時,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非受雇之所屬人員」如牧師、傳道師、宣教師、陪餐會員、未陪餐會員,包括但不限於長老、執事、會員、慕道友,則適用於教會法規第12章及《性騷擾防治法》。
第三條則規定隸屬總會機構可向總會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隸屬中會/族群區會之機構、地方教會、或隸屬地方教會小會之機構,可向中會/族群區會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施淑貞與在場牧長討論時認為,一旦教會發生性騷擾事件,教會小會成員未必是最佳的申訴處理者,反而應讓中會/族群區會的性別公義部來處理較為公允;她也提醒,申訴時效以知悉事件發生後的二年內提出申訴為限,若被害者向地方主管機關或警檢調單位提出申訴,教會受理單位得暫停調查。
29日上午有七星中會錫安教會牧師曾昭瑞、台北中會關渡教會牧師郭明智實例分享;曾昭瑞強調,訪談被行為人、行為人時一定要全程錄音,處理委員也要事先簽訂保密協定,在紀錄上字字斟酌,否則很容易成為被行為人或行為人提告對象;郭明智則坦言,縱使某案最後經法院判決不成立,他仍遭相關當事人不斷騷擾與言語攻擊。
總會性別公義幹事連嫦美表示,每間教會都是「場地主人」,除了每年都要對受雇、非受雇人員進行性騷擾防治教育;也要設立受理申訴專線、傳真、信箱或電子信箱,並於場所張貼「禁止性騷擾」標誌或海報;若成員達30人以上,還要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相關措施。
若發生性騷擾事件,「場地主人」要注意被害人安全及隱私的維護,協助被害人申訴,並協助被害人保全證據,例如教會錄影資料;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並再次檢視所屬場域安全避免再度發生;為讓受理申訴之牧長知道紀錄事宜,總會性別公義委員會將在今年9月於高雄中華電信訓練所舉辦的下半年度「性別暴力防治實務研討會」中實務操作,詳情可洽詢總會性別公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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