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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牌查冊「優化」安排 記協批荒謬
(2024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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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新聞提供者: Christian Times 時代論壇完整新聞及原始連結
【時代論壇訊】運輸署於月初(五日)公佈,由本月八日起實施發出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的「優化安排」,當中列明七種資料用途,但不包括新聞報道。記者日後進行車輛查冊,須以「書面陳述」申請,說明查冊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再由運輸署署長決定批准與否,並且不設上訴機制。香港記者協會指有關安排荒謬,質疑署方如何界定公眾利益。

有關「優化安排」,源於港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就「元朗7·21」事件專題報道,進行車牌查冊,被裁定虛假陳述罪成;其後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獲撤銷定罪。判詞質疑,運輸署申請車牌查冊表格中「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一詞,既不清晰也不明確。

在最新安排下,運輸署只會就三種情況發放證明書,包括:申請人為車輛的登記車主;申請人已獲得車輛登記車主的書面同意,並且有關資料只會用於登記車主書面同意中指明的用途;申請人的權益因該車輛的擁有權或使用而直接受影響。就第三種情況,車輛資料的使用必須符合七種指明用途,包括:買賣車輛;保險索償;賠償/申索;糾正車輛出現於不適當地方的問題;追討費用/罰款/收費和償還涉及個別車輛的貸款;車輛涉及法律程序;及安全召回。

對於新安排並未涵蓋傳媒報道,運輸署署長李頌恩在記者會上指,新聞報道並非設立車輛登記冊的原意。她又指,如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可提出「例外情況」申請。惟有關申請由署長把關審批,並且不設上訴機制。對於何謂「重大公眾利益」,李頌恩沒有定義,只表示要逐宗個案去看,就車主私隱權及公眾利益作出平衡。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陳朗昇接受本報訪問時形容,運輸署有關安排荒謬,指「蔡玉玲案」的法院判詞已說明新聞自由屬憲法性保障;即使從保障私隱角度來看,假如新聞機構報道的事宜涉及公眾利益,亦可豁免於使用個人資料的限制,強調這是一向行之有效的運作。「現在運輸署『僭建』一套制度,由一位署長去界定公眾利益,審查是否有理據進行查冊。然而,這涉及新聞資料、採訪計劃。」

陳朗昇:運輸署當終院判詞冇到

陳朗昇表示,記者「要查咗先知有無得做」;並舉例,假如一般市民在官地違例泊車,,便屬於霸佔官地;若座駕屬於鄉議局主席或某官員之子,又是另一回事。「我完全不明白,為何運輸署可以『惡到』即使是終審法院的判詞,都可『當佢冇到』,(運輸署)有關決定明顯跟判詞有矛盾。」

對於記協會否就運輸署的最新安排,有進一步的法律行動,陳朗昇表示,正積極考慮,會視乎可行性及必要性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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