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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宗教研討會 談政教關係與保障
(2022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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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新聞提供者: 教會公報完整新聞及原始連結
【林婉婷整理報導】由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與宗教研究中心主辦,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台灣宗教聯合會協辦的「第9回法律與宗教研討會」,於9月3日在東吳大學召開。本次研討主題為「政教關係與宗教自治權之研究」,探索美國、日本、德國、法國等國家的「政教關係」,並比較中華民國《憲法》如何保障「宗教自由」。此次研討會總共5場會議、共發表12篇論文。

東吳大學副校長董保城在主持第3場研討會時指出,宗教自由是台灣民主最重要部份,而東吳大學設立台灣唯一「宗教法律學術」研究中心;中華人權協會榮譽理事長李永然律師則直陳,台灣許多宗教團體長期貢獻社會,但宗教自由保障和發展權利,卻像是主管政府機關「恩賜」,加上選舉惡質文化扭曲政治和宗教關係,台灣必須深切體認「政教分離」意義,進一步思考「聖」「俗」之間如何合作。

法國1905年《政教分離法》區分「世俗」與「精神」,公共和私人領域區別也設定國家活動空間: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則強調「不介入」與「公平性」兩原則。日本立法則尊重宗教團體自治權,並制定專法輔助其成立公益宗教法人。參與學者以「比較法學」來探討國家、宗教之間互動、共存模式,各國多體認宗教教義勸人為善、淨化人心,有助國民道德素養提升,因此宗教團體屬於「公益性團體」,值得政府給予友善輔助,甚至政教友善合作。

東吳大學教授陳清秀特別指出,日本、德國的政教關係直接讓人民受益,例如宗教直接參與受刑人教化或在大學附近廣設學生宿舍等;德國政府則建立宗教團體財務稅收保障、日本政府有宗教團體登記制等,顯示政教不是對抗,而是友善互助,政府中立卻能和宗教建立和諧關係。

根據中研院調查,台灣90%民眾都有宗教信仰,但宗教團體在用地發展、財務自主、人事自治上,竟沒有一套合乎人權、完整保障的實施規範,國家並沒有讓政府組織和宗教團體之間互動、產生力量。《宗教基本法》草案在2018年由36位跨黨派委員提出,並在立法院一讀通過後,然後來胎死腹中,不過也反映政治人物對政府和宗教共同為人民謀福利的分工有不同期待。

台灣宗教聯合會執行長、楠西萬佛寺住持法藏法師則提出政教和諧關係的「三互關係」架構:互相平等、互不隸屬、互相協力。又「三互關係」主要可以彌補政府治理無法達到、但人民心靈需要的5種力量:生命醒察力、人性超越力、苦難療癒力、指引庇佑力、善性凝聚力。這次研討會中,學界教界充份對話,期待也同時為《宗教基本法》推動打下厚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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