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獵人遭判 原民抗議後暫緩入監
(201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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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新聞提供者: 教會公報完整新聞及原始連結
【邱國榮、林宜瑩綜合報導】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布農中會龍泉教會信徒王光祿,因執獵槍獵捕保育類動物山羌被捕,經最高法院合併法律判決3年6個月徒刑,12月14日上午在原住民及人權團體簇擁下,前往最高法院檢察署前升起狼煙,原本15日入監,檢查總長於當日中午提出非常上訴,認為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暫緩執行入監。

王光祿的律師團認為,中華民國法律在原住民傳統文化之後,應尊重原民的狩獵生活與文化,還給王光祿及所有原住民族狩獵的自主權。

王光祿被判原需15日入監服刑,原民社團於8日在法務部前召開記者會抗議。長老教會布農中會事務所11日則發表聯合聲明,指出狩獵是原民實踐文化的日常生活,中華民國法律架空了2005年經總統府頒布的《原住民族基本法》,這是剝奪原民文化、更是消滅原民文化的殖民措施,強調原住民不會讓獵人單獨入監的決心。對於法官的無情且不尊重原住民狩獵文化感到不解及遺憾;狩獵是永續精神的文化,獵槍是文化部分,呼籲所有原住民族人及尊重原住民文化的朋友,共同強烈主張「捍衛原住民權益」,要求政府遵守國際原住民權益兩公約、國際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長老教會總會原住民宣教基金會幹事歐蜜•偉浪牧師呼籲所有長老教會,尤其是所有原住民族中區會,都要把這起事件擺在禱告裡關心,因為,此案一旦形成司法判例,原住民在山上生活的所有習慣都會落入司法的陷阱。

長老教會太魯閣中會青年Ciwang Teyray則指出,原基法第19條規定原民有狩獵權利,可是原基法到今天受到現行體制限制,關鍵是司法對原民文化的漠視與不理解。她說原民打獵,不是文化祭、感恩祭才有的行為,祭儀是日常生活,而打獵就是其一;打獵有向祖靈報告的儀式,這是文化,可是司法不理解這樣的文化,以為只有祭典才打獵,這是對原民文化的完全漠視。

原住民青年陣線代表、長老教會壽山中會青年陳以箴指出,「保育類動物是為誰在保育?」她說,原民跟森林和平相處千年,「有動物在過程中滅絕嗎?財團大肆開發對棲地的破壞才是元凶,難道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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