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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許多人爭論,難道同性戀者不能享有結婚的權利嗎?說實在的,我不是法政專家,對於「權利與義務」、「法治與社會」、「人民與國家」我相信應該是一個極大的論述!
我要試著簡單談談我的想法, 首先,讓大夥們先擴充一下我們自己的思想….
〈美國獨立宣言〉(由Thomas Jefferson於1776年所寫) 「…我們認為下面這些真理是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與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類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是經由治理者的同意而產生的…」
〈中華民國憲法〉 「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 提及平等、自由、權利與義務的概念,其中: -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至十四條(關於自由):身體之自由、除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居住與遷徙、言論講學著作出版、秘密通訊、信仰宗教、集會結社 -第十五至十八條(關於權利):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請願訴願訴訟之權、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十九至二十一條(關於義務):依法納稅、服兵役、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動腦時間 1.請簡單回答,我國憲法有規範人民的婚姻形式嗎? 答案是沒有! 2.那麼現行民法規範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婚姻是否違反憲法? 答案是沒有!因為這是對於妨害社會秩序以及公共利益所做的回應! 3.這裡學到的功課是: 人民有自由,但不是你想怎樣就怎樣。 政府可以給權利,但不是人民要什麼權力就給什麼權利。 4.所以現在我們必須作出討論: A政府為什麼要規範人民的婚姻形式並立法其權利與義務呢? B政府又要規範怎麼樣的婚姻形式並賦予其怎麼樣的權利與義務才能不妨害社會秩序又增進公共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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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notes/kevin-kan/愛護同性戀深思同性戀婚姻之合法-一/10151812587307611 原文作者臉書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kevin.kan.52012
[分享後記] 從一個小孩子的角度,倒推10年前的日子,當時步向禮堂「想要結婚」的爸媽,若是堅持著海枯石爛、彼此相愛的承諾,孩子在這樣的家庭,所觀察到的就是「婚姻」最原始的面貌。怎麼跟孩子解釋「婚姻」?怎麼形成一個「家庭」?怎麼給予孩子和社會「穩定」?是值得深思熟慮的!
每個人有自己喜歡和所愛,對象可以是朋友、家人、情侶、長輩、學生、同性、孩子、寵物、豪宅、收藏品...等。是的,你可以愛這一切,不過這樣的「關係」,不等於是「婚姻關係」。
「捍衛民法972,一同護家救妻兒」 我們所捍衛的是婚姻和家庭的價值,我們所保護的是下一代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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