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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平權一讀過關 民代與民意脫勾

(201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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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新聞提供者: 台灣國度復興報 【完整新聞及原始連結】
綜觀草案內容,似修正用語而無傷大雅,實則係促使婚姻家庭制度崩解的第一步。
 【本報訊】由鄭麗君、尤美女等廿一名立法委員提案的民法親屬及繼承篇,有關多元成家的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十月廿五日通過一讀付委。修法重點為「夫妻」改為「配偶」,多元性別配偶將納入領養之適用及享有遺產繼承權。
 此次民法的修正,係伴侶盟十月初將「婚姻平權」、「伴侶制度」、「家屬制度」等三草案送入立法院後,第一個排入一讀議程的「婚姻平權」民法修正草案。綜觀草案內容,看似因應婚姻平權而修正相關法律用語,似無傷大雅,實則係促使婚姻家庭制度崩解及遂行性解放慾求的第一步,突顯民代與民意脫勾的亂象。草案若通過立法,則所有涉及婚姻、親屬、生殖、繼承、保險、撫卹等法令都須跟進修法,各主管機關將面臨可觀的繁複行政作業以及龐大的資源耗損,都將由小老百姓買單,而其中已有超過三十萬民意清楚表達其反對立場。
 其中,親屬篇第二章婚姻,要達到所謂「婚姻平權」的目的,第一節婚約、第二節結婚、第三節婚姻之普通效力、第四節夫妻財產制以及第五節離婚規定中,「男女」二字刪除,適用對象擴張為不分性別、性傾向以及性別認同的雙方當事人;「夫妻」以「配偶」代之,「父母」改為「雙親」。第三章「父母子女」以「親子關係」取代,其中,「父母」改為「雙親」,「養父或養母」修訂為「養親」,「祖父母」改為「二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增訂第二項,規定法院於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不可以收養者的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特質等為由歧視之。
 第五章有關扶養,「子婦、女婿」以「子女之配偶」代之,「夫妻之父母」以「配偶之雙親」取代。繼承篇中,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有關胎兒在遺產分割時,原條文係以「其母」為代理人,修正草案修訂為以「其生母」為代理人,是指女同性戀配偶雙方均為母,因此以懷胎生產的「生母」作為胎兒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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