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愛」為本,「彩虹」為印記 ~ 以基督信仰角度看《愛與信仰-台灣同志佛教徒之平權運動與深層生態學》
文/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南門國語教會會友 傅朝瑋
我是一位自小在長老教會成長,接受信仰、受洗的基督徒,但不同於一般基督徒的是,我是一名「直同志」的基督徒,亦即對同性戀者無論在神學和心態上予以包容、接納和支持的異性戀者。許多人對於基督徒直同志的第一想法總是「基督教不是反對同性戀嗎?基督徒是以何種論點支持同志?」,很顯然的在基督教中,還是有許多人普遍性的認為它和佛教一樣是「反同」的宗教。身為基督徒,深感台灣教會界和社會對於同志議題仍處在一個兩相對立的狀態,身處保守傳統的教會當中,我個人接受到的信仰價值觀依然是「不是異性戀,就不是聖潔的」,雖然我並不是同志,但就我實際參與同志團體以及實際從信仰的領受過程當中,覺得外界對於同志還是存在著過多的偏見和恐同思緒,而同志朋友只不過是愛上了與自己相同性別的人,卻要承受如此大的逼迫和譴責,但是他们卻使終以和平的態度回應來承受這些逼迫,老實說,我羨慕他们、欽佩他们 ,但也很心痛..... 信仰的本質是愛與關懷,倘若這世界、教會、台灣社會,還是存在著許多普遍性恐同的思想意念的話,那這就不會是上主對公義的教導了。因著這樣的信念,我以一個虔誠基督徒的身份,自始至終堅定的支持同志平權、關注同志議題、為同志族群發聲。
選讀此書的動機,除了對同志議題的關注以外,聽過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北東門教會盧俊義牧師曾說過一句話:「有時,在佛教徒身上,我卻看見基督徒的身影!」,台灣第一位公開同志身份的牧師曾恕敏對此言論在個人Facebook上表示「有些佛教徒對神明的敬虔、早晚禮佛讀經、沐 浴齋戒後才禮佛的恭敬禮貌,這些豈不該也是基督徒對上帝敬虔 所當如此行的嘛!所以當基督徒在批判佛教徒時,請基督徒好好想想,妳/你自己又做到多少呢?請不要讓身為基督徒的我們,只會出一張嘴,卻失去了『上主已經指示我們什麼是善。祂要求的是:伸張正義,實行不變的愛,謙卑地跟我們的上帝同行。』」,曾牧師和盧牧師的一席話,我相信佛教部份的理念和基督教的部份教義是相通的,也願意以謙卑學習的心領受不同宗教對於同一議題的看法和共通點。
對於同志議題的立場與想法,是從我初讀聖經的疑惑開始:Homosexual這個名詞是1869年以後才被發明,在聖經寫作的年代:西方人唯一所理解的同性行行為,僅有異教神廟娼妓的性交儀式和對戰俘的性侵害,前者是「性剝削」,後者則是「強姦」,這和今天所謂兩情相悅的同性愛情是有落差的,就算是異性之間兩情相悅的交往,我们能夠理解成「性剝削」或是「強姦」嗎?我想答案是否定的;這就好比古時候並沒有網際網路,會理解今天的Facebook嗎??所以當很多教會牧師單純引用遠古經典或是聖經去譴責同志,我會覺得很困惑,反同份子到底是根據何種論點或是神學認定同性戀是罪呢??於是我開始去找尋答案,研究了許多同志神學,閱讀同志的書籍,參與同志基督徒團契和其它相關同志團體,我才感受到我看見的和我平常接受到的「同志必須悔改才能受神的國」的想法是不同的,上主可以給一個同志不一樣的帶領,藉由信仰認同自己的性身份,有的成為宣教士設立四間以上的千人基督教會,也在不斷的成長人數;有的在教牧諮商領域有很好的發展與表現,然而這些帶領都不是以「改變性傾向」為前提,而是上主給予其之「認同性身份」的啟示,台南博愛長老教會張仁何牧師也曾提醒「反同者所說的「罪」,通常是指「罪行」(crime,即同性性行為是罪行),但聖經指的「罪」,大部分是指「罪性」(sin),亦即人是有限的受造物、不完美,且遠離上帝。就此標準而言,異性戀者與同志都是「罪人」。」。在基督信仰當中,我们人都是有限的都是有罪性的,而耶穌給我们最大的誡命是「愛」,因為愛我们得自由得赦免。基督教說「神愛世人」,佛教說「眾生平等」,舊約聖經創世記一章12節裡提到「神看他所造一切是好的」,新約聖經羅馬書1:20及使徒行傳10:34-35說上帝的大能和神性在所造之物都能顯現,只要屬祂的祂都喜歡;因此,上主愛我们,任何的受造物在祂眼裡都是平等的,我想,我们也應用這樣無私的愛去擁抱同志,因為「愛」是不分性別和種族的,只有如此的愛的誡命,才能夠跨越時空限制,領人们朝向更美好的世界 。
一位具同志身份的基督徒阿範曾說了以下的話:審判,這門高深的學問,需要極高的智慧才能勝任的工作,我們每個人卻每天都不斷的在做著。然而,我們總要經過時間的磨練,甚至犧牲了生命和靈魂,我們才會 驚覺到:我們做了什麼傻事啊?看看基督教的歷史:火燒女巫、十字軍東征、種族歧視、物化女性,每一個事件,都是流了多少血、失喪了多少生命,才換來人們重 新檢視自我的價值觀。而『同性戀』這個議題,主流派基督教總是堅稱它是『罪』,這是不變的真理。我不知道,要失去多少同志真實自我的靈 魂、要失去多少同志的生命,才能讓教會真正去正視這個問題。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玉山神學院前副院長及教授 陳南州 牧師《同志基督徒如何看教會》)
這段話帶給我很大的省思,在基督教的教會當中,許多牧師仍有「我的教會沒有同志」的錯覺,在缺乏認知和了解的狀況下,就只能從聖經字面去找答案,造成恐同的心理,進而用聖經合理化自身的偏見。我曾經聽過一個案例,一位具同志身份的慕道友(對基督信仰認同但尚未受洗之人的通稱)在接受成人洗禮之前向自己教會的牧師出櫃,但這位牧師卻要求他「向全教會說自己是同性戀,並改變他同性戀的行為。」換來的結果,則是他離開了那間教會,要不是台灣有同志教會的存在,帶領他重新找回信仰當初的真實和感動,我想這位同志朋友可能一輩子對信仰存著恐懼和迫害的陰影,這也是同志害怕自己的性傾向被發現的緣故:主流社會上絕大多數的人都厭惡和排斥同性愛,而這些人通常也不認識任何的同志朋友。因著這樣的前提,恐同者也才會有「我的身邊沒有同志」的錯覺。「同光同志長老教會」(1996/5/5所設教的台灣第一間以同志基督徒為主體的基督教會)所出版的同志神學及見證論著《暗夜中的燈塔》中提到:異性戀者恐懼同性愛,同志本身也恐懼同性愛,主要是因為「同性愛恐懼以經內化在每個人的心靈深處」。再史上許多迫害同志至極之政客,其實自身就是同志,由此可知,認識同性愛的恐懼是何等的重要。所以恐同反同者在反對同志平權運動的同時也必須要有這種認知,同志遊行是同志平權運動的起點,而同志平權運動的目的,則是要對抗無所不在之同性愛恐懼,張仁何牧師曾在個人Facebook網誌上上對恐同反同者提出了以下的呼籲:
聖經只有提到:世人皆犯罪,都虧欠了上帝的榮耀!但上帝差遣救主基督耶穌來世間,不是為了要定罪,而是為了要拯救一切的人,免於沈淪。這段話我們把 它濃縮為「神愛世人」!請問:經文裡有沒說:神愛異性戀者?沒有對吧!有沒說:神愛同性戀者?也沒有對吧!關於這句話,我們最多只能詮釋到:「神愛一切的 人,雖然人人皆犯罪,但上帝還是以愛待人,不分異性戀者或同性戀者。」。所以請別針對同志的議題,繼續用「神或耶穌愛人但恨 惡罪」這樣的論述,明褒實貶同志的生命。為何不用這句話去對那些異性戀者說呢?難道異性戀者認為自己比較沒有罪嗎?或者雖然同等有罪,但比起同志更有資格 論斷他們的罪?(如同動物農莊裡面的那幾隻豬所說的:所有的動物皆平等,但有些動物比其他動物更平等!)這不是偽善是甚麼?
我的看法和張牧師有異曲同工之妙,罪性和罪行的定義既然是有分別的,那同性戀是「罪」應該是定義在「罪性」,即所謂人是有限和不完全的,而不是「罪行」,而「罪性」的存在是不分性傾向為何的。對於傳統派所持守(本文首段有提到)的「聖潔論」,就基督教的觀點來看,舊約聖經約136處經文是關於律法的部份。包含常被用來譴責同性愛的利未記18:22及20:13,但我们常忽略,新約聖經的立場基本上是反對死守律法的,一個人的性傾向和聖經所抱持的"潔淨觀”根本毫無關係,而是"不合主流社會規範",就好像亂倫、獸交的禁令一般,我们判斷一件事情能不能做,所抱持的是它合主流社會規範與否!部份的牧師認為,"舊約聖經對於律法部份一些如洗手條例,在新約聖經以經廢除,現今基督徒是可以不必遵守;但是利未記18:22以及20:13這部份,在新約聖經"沒有"明文廢除,所以必須遵守到底??",對於這一點,我參閱了相關書籍和一些歷史證據。這種說法也是有問題的,那就是利未記也有禁止"身體有缺陷之人"擔任祭司、禁止穿兩種成分織成的衣物,以及禁止祭司"剃髮剃鬚"等等......但是這些條例,在新約聖經並未"明文廢除",這些規定今天的基督徒難道也要一一遵守嗎??耶穌親自破壞摩西律法的例子,可以對照利未記22:10和馬可福音2:23的部份,而在整本舊約聖經所有的摩西律法相關經文當中,根據馬太福音22:37-40記載,耶穌只用了申6:5及利未記19:18來告訴我们以下的信息,同時這也告訴我们當我们在閱讀舊約聖經利未記當中為"杜絕異教"所定的潔淨條例的當下,是不應被當成現代人倫理道德之判準
更不是用來定罪於人 的。
你要全心、全情、全意愛主~你的上帝,這是第一條重要的誡命;第二條也一樣重要~你要愛鄰人如同愛自己,摩西全部的法律和先知之教訓都是以這兩條誡命為根據的。
寫到這裡,我的腦海閃過倪柝聲的創作詩歌「讓我」,這是一首勵志的詩歌,旋律和歌詞讓我很感動,也曾有一位同志朋友分享給我,歌詞是這樣寫的:你愛使我甦醒重新來過, 深切渴望能活在你手中,生命跟隨你跳動,夢想因你而啟動,所有一切交給你,毫無保留。 讓我為你而活,讓我為你而站立,永不放棄,像你愛我 ,讓我為你前進。我氣息是你贖回,如今單單屬於你,活出你旨意的生命,改變世界為你轉動 。轉動的夢想,實現著希望,我已看見永恆的光芒,光芒在我心上,在世界綻放,讓我為你照亮。是的,同志朋友是否也是要剛強站立、永不放棄,讓世界為你/妳们而轉動呢?上主既賜予我们人類智慧與才能與尊嚴,當妳/你我遇到不公義的事件出現,妳/你我也就必須位被迫害者去爭取他们應有的權利,因為「天賦人權」是不容被任何政治理由所壓制和侵犯的。愛與憐憫,是可以跨越性別、性傾向,也可以是跨越宗教的,信仰身份和性身份是可以並存的,就讓我们以「愛」為本,以「彩虹」為印記,就算你/妳是異性戀者,當你揮舞彩虹旗的同時,也就是代表著「愛」與你我同在不分性傾向。
「愛裡沒有懼怕」(新約聖經約翰一書四章十八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