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蔣時代諸多判例也昭昭在案,軍事檢察官、特偵組、法官能不依法行使職權?少將「為敵人從事間諜活動」,罪無可逭,但統帥「通敵」與敵密訂條約,不是更罪大惡極?不用辦嗎?
試問軍事法院法官、檢察官,國軍統帥未經人民先行授權,與敵人中共私簽各種協議,再回國指揮黨籍立委,藉過半席次強勢追認,亦未經人民公投複決,算不算「通敵」罪嫌?
尤以總統身分迎接敵方官員洽談各項公務,並洞開國門引進敵國飛機、船舶、資金、貨物、黨政軍人員進入我國,這算不算「通敵」客觀罪證?
觸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刑法「外患罪」法條,都已非常明顯,而兩蔣時代諸多判例也昭昭在案,軍事檢察官、特偵組、法官能不依法行使職權?少將「為敵人從事間諜活動」,罪無可逭,但統帥「通敵」與敵密訂條約,不是更罪大惡極?不用辦嗎?
特偵組大爺們,可別逢「綠」就「政治法律化」,遇「藍」就「法律政治化」,「外患罪」對總統可無豁免權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