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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的承諾

分享人: Yang Hui-Jan
分享日期: 2020/12/31
檢舉內容: 檢舉不當內容/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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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人說阿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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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馬太福音十八章16~17節中耶穌說,如果有弟兄犯罪而不願聽取私下的勸戒,我們應當「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句句都可才定準。若是不聽他們,就告訴教會。」
Matthew 18:16 But if he does not listen, take one or two others along with you, that every charge may be established by the evidence of two or three witnesses. 17 If he refuses to listen to them, tell it to the church. And if he refuses to listen even to the church, let him be to you as a Gentile and a tax collector.

面對要尋求額外幫助以改正犯罪的弟兄,從這個聖經吩咐,意味著基督徒輔導者不應對任何人許諾「絕對的」保密。
This command from the Bible means that in the face of brothers who need additional help to correct their crimes, Christian counselors should not promise "absolute" confidentiality to anyone.
聖書からのこの命令は、犯罪を正すために追加の助けを必要とする兄弟に直面して、クリスチャンのカウンセラーは誰にも「絶対的な」守秘義務を約束してはならないことを意味します。

從馬太福音十八章15節起的敘述中可以看到,隨著問題的嚴重性提高,保密的程度便隨著參與人數的增加而降低。
當閱讀這段聖經中主耶穌所說的話時,會感覺到,只有在不得已的情況下,當其他的方法都行不通時,才讓更多人參與解決問題。理想的狀況當然是讓越少人知道越好。

如此一來,當被輔導者請求我們保密時,應該如何回應呢?
我們應當說:「我很樂意在聖經教導的原則下保密。也就是說,除非是上帝的吩咐,否則我不會讓其他人牽涉其中。」換言之,我們不應許諾絕對的保密,而應給予符合聖經要求的保密。
符合聖徑原則的保密,乃是建立輔導者與被輔導者彼此信任關係不可或缺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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