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服
自從摩西在西乃山上以那位「無以名之」者的權威建立了誡命以後,以十誡為本的猶太律法就深度體現著上帝的絕對權柄。
聖經敘事一直強調著一件事,那就是:上帝的神聖意旨是不容干犯的。在舊約裡,倫理誡命主要不是來自理智對人性的分析、推論或反省,而是人在面對上帝之時的抉擇,要遵從或是違反,若是遵從,則領受相對應的福份;若違反,則承受相對應的刑罰。
因此,我們隨即又見到,倫理規則與福禍之間的關聯性:如果,①倫理要求是有效的,則其關聯必須出自「必然性」。因而,若倫理誡命與福禍報償之間僅存在「或然性」,則倫理要求便失去其有效性。
由此,另一個問題亦立即浮現:②此必然性當由誰來保證?又如何保證?
依照聖經:倫理法則與福禍之間的必然性由上帝來保證,祂以其絕對的權柄來捍衛祂自身所頒佈的法令。
正如祂如此吩咐摩西向以色列民所說的:所以,今日你要知道,也要記在心上,天上地下唯有耶和華祂是上帝,除祂以外,再無別神。我今日將祂的律例、誡命曉諭你,你要遵守,使你和你的子孫可以得福,並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的地上得以長久。(申四39-40)
上帝賜給人完美義行的準則,並告訴我們這一切都是祂所喜悅的,這就證明上帝最喜悅人的莫過於人的順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