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辦法
※我們很可能落入這樣的想法:如果我生來,帶著罪性,從未擁有討神喜悅的本質,那我自己何須要為身為一個罪人負責?
但事實是,這敗壞的「原罪」本質,正是我們罪的問題如此嚴重的原因。
罪從我們的靈魂深處流露出來。我們的罪行來自於我們的罪性:「因為從裡面,就是從人心裡發出惡念、苟合、偷盜、兇殺、姦淫、貪婪、邪惡、詭詐、淫蕩、嫉妒、謗讟、驕傲、狂妄。這一切的惡都是從裡面出來,且能污穢人」(可七21~23)。我們「本為可怒之子」(弗二3)。
這種「靈魂死亡狀態的全然墮落」,「原罪」…包括一切敗壞的本性與靈魂的罪慾…和我們自發的罪行:一樣該受懲罰。
畢竟,罪不就是「違背律法」(約壹三4)嗎?
4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
如「威斯敏斯特簡要信仰問答」( Westminster Shorter Catechism )所說:「罪是任何對上帝律法的不及或逾越」(問答十四)。
原罪不僅不能做為逃脫責任的藉口,它本身更說明了我們為何會有罪行。
原罪本身就足以使我們在上帝面前受審判。
原罪以及它所帶來的墮落,正是我們選擇罪行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