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經
※對解經「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誤謬:
錯誤的說:從「現存數量繁多,相互衝突,而不斷在改變的關於真理的各種理論」中可以看出,「我們無法完全知道真理,因為我們的知識再多,仍只是片面的知識」。因此,在人的詮釋過程中對真理產生曲解是很有可能的事,神學結論容易產生錯誤。
如此一來,深信神聖教導度過一生的人,其實都活在自我欺騙之中?
威斯敏斯特信條( The Westminster Confession) ( 1.7)將「聖經明晰性」的教義,表明如下:
聖經中所說的事有深淺難易之別,對每個人來說,其難易度也不盡相同。然而,那些關於人在得救上所必須知道、相信與遵行的事,聖經都以清楚明白的方式表明,使得知識學究與販夫走卒一樣能藉著恰當而平常的方式對之獲得充足的了解。
耶穌在教訓祂當時的人「應當查考聖經」(約5:39)時,祂假定這些聽祂說話的人「能夠了解舊約聖經對於彌賽亞的預言,雖然當時的文士、長老,及整個猶太公會誤解了這些教導」。然而,新舊約上帝旨意完全的啟示,掃除了一切的誤導。
聖經清楚了然,因為它是屬神的。聖經若非如此清晰,則將無法達到其功用。
-⑴-聖經斷言人若違反其教導,將必須負起永恆的責任(詩50:16~17;箴13:13;賽5:24;路24:25;提後4:3~4),而遵行聖經的話語則將帶來暫時與永恆的祝福(雅1:18;提後3:15~16)。
-⑵聖經的各部書與信息乃是針對人而寫,以期人能了解與遵行。
聖經的對象是人,聖經無處不假定人能夠了解其話語,並且應該相信與遵行這些受基督啟示的人所寫下的話語。
-⑶-聖經的信息被認為是淺顯易懂,因而領受它的人應該將這些吩咐「殷勤教訓你的兒女」(申6:7)以及「你的子子孫孫」(申4:9)。
-⑷-聖經一再表明它清楚易懂的特性。
聖經「如同燈照在暗處」(彼後1:19)。「光明的父」賜下了祂的話語作為我們腳前的燈、路上的光(詩119:105)。
它對於我們而言並不是隱藏而不可觸及的(申30:11~14)。
我們受吩咐必須研讀查考它(約5:39 ;徒17:11 )。
它使愚人有智慧、甦醒人心、快活人心,並能明亮人的眼目(詩19: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