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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有奴隸與娼妓

分享人: 非比👣🕇
分享日期: 201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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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
12月12日 不可有奴隸與娼妓
作者:高銘謙
利未記十九28~29

28不可為死人割劃自己的身體,也不可在身上刺花紋。我是耶和華。
29「不可侮辱你的女兒,使她淪為娼妓,免得這地行淫亂,地就充滿了邪惡。

利十九28~29的禁令,原是帶有一種對人身的保護。

首先,「不可為死人用刀劃身」這句原文沒有「死人」這字,而原文直譯是「不可割生命,你們給予你們的肉體」,叫我們想起巴力先知們敬拜巴力時的禮祭(王上十八章),因此經文主要禁止的是巴力的敬拜禮祭,指出以色列民不可以參與任何外邦神明的敬拜。這種拜巴力的禮祭藉傷害自己的身體來叫醒沉睡的巴力,本身便是對身體的一種不敬,也是對人性的貶低,因此律法必須禁止。

第二,「不可在身上刺花紋」比較難解,Jacob Milgrom認為這經文一定要座落在奴隸的制度來理解,當時古近東的時代,若果有人被賣作奴隸,就必須在他/她身上刺花紋,以表示此人屬於某主人。這樣,「不可在身上刺花紋」這禁令便是一種禁止以色列民成為奴隸的禁令,只適用於當時的文化及奴隸制的背景。[1]因此,這禁令其實要禁止的,就是把以色列民當作奴隸。奴隸制度把人物化成為某人的財產,是一種人性的否定,現在此禁令反對奴隸制,目的是讓以色列人成為自由人,活出應有的人性。

第三,利十九28有一句「我是耶和華」,說明以色列民之所以要守這些禁令的原因並不是因為其他社會及政治的因素,而是因為耶和華是以色列民的神,祂期望以色列民活出祂的聖潔(利十九2),以遵守禁令,把神的聖潔融入以色列民當中。因此,當以色列民不參與外邦神明的敬拜,也不把自己的弟兄成為奴隸時,便能活出聖潔的子民了。

最後,利十九29吩咐所有父親不可使自己的女兒成為娼妓,這是由於父親期望圖利而把自己的女兒成為生財的工具。而經文說娼妓的活動是一種大惡,這大惡固然是指父親為了利益而把自己的女兒物化為性的奴隸,大惡也是指娼妓活動所帶來的淫亂,這兩種大惡使地污染了,也同時把人性物化,成為性的奴隸及工具。

思想:律法的存在,原是為了保護人性。事實上,我們現在可能未至於壞到一個地步,去拜巴力以及使人做奴隸及娼妓,但我們又會否對待別人及自己手下的員工時,把他們當為奴隸及只是生財的工具來看待?我們又是否不知不覺把身邊的人物化?求主幫助,叫我們活出真正律法期望的人性。
[1] Jacob Milgrom, Leviticus 17-22, Anchor Bible 3A (New York: Doubleday, 2000), 16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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