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反對廢除刑法227及兒少法
因為家裡如果有3歲、5歲、7 歲、9歲••••等未滿18歲女兒的爸爸、媽媽們,
將來,若是你3歲、5歲……的女兒「被性侵」了,是「合法的」、「合法的」、「合法的」!
知道為什麼嗎??
因為104年10月31日在台北的「同志運動大遊行」,
要求「廢除刑法227條」。
「刑法227條」規定的,是無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法與未成年人為性交行為,即使未成年人同意,也是犯罪。
若是廢除了「刑法227」後,
表示什麼,你知道嗎???
這表示:「若是今天有一個30歲的成年人,拿一隻棒棒糖引誘你3歲、5歲…的女兒,得到你女兒的同意與他發生性行為,是無罪的,無罪的,無罪的,因為〝刑法227條已經廢除〝了,所以你這做爸媽的,不能主張任何權利,因為你3歲、5歲、7歲…的寶貝小女兒/兒子〝同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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