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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同在的利未審判官

分享人: 非比👣🕇
分享日期: 201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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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日 神同在的利未審判官
第22日

神同在的利未審判官

作者:高銘謙

歷代志下十九4-11


4 約沙法住在耶路撒冷,以後又出巡民間,從別是巴直到以法蓮山地,引導民歸向耶和華-─他們列祖的神;

5 又在猶大國中遍地的堅固城?設立審判官,

6 對他們說:「你們辦事應當謹慎;因為你們判斷不是為人,乃是為耶和華。判斷的時候,祂必與你們同在。

7 現在你們應當敬畏耶和華,謹慎辦事;因為耶和華-─我們的神沒有不義,不偏待人,也不受賄賂。」

8 約沙法從利未人和祭司,並以色列族長中派定人,在耶路撒冷為耶和華判斷,聽民間的爭訟,就回耶路撒冷去了。

9 約沙法囑咐他們說:「你們當敬畏耶和華,忠心誠實辦事。

10 住在各城?你們的弟兄,若有爭訟的事來到你們這?,或為流血,或犯律法、誡命、律例、典章,你們要警戒他們,免得他們得罪耶和華,以致他的忿怒臨到你們和你們的弟兄;這樣行,你們就沒有罪了。

11 凡屬耶和華的事,有大祭司亞瑪利雅管理你們;凡屬王的事,有猶大支派的族長以實瑪利的兒子西巴第雅管理你們;在你們面前有利未人作官長。你們應當壯膽辦事,願耶和華與善人同在。」


耶戶預言有耶和華的忿怒臨到約沙法(代下十九2),因此,約沙法打算在各地方設立審判官,具體地實踐律法、誡命、律例、典章(代下十九10,亦即是摩西律法)在地方的法庭中,活出律法的公平公義,期望可藉此免去耶和華的忿怒(代下十九10)。學者們認為歷代志作者採用了出十八13-27;申一9-19;十六18-20;十七8-20的法庭審理傳統,把審判的權力賦予利未人,帶出約沙法王的審判改革是根據摩西律法的傳統而履行,這樣傳統的運用反映歷代志作者十分重視摩西律法。


在約沙法對利未人的吩咐中(代下十九6-7, 9-10),我們發現利未人應如何實踐摩西律法的審判。第一,你們判斷不是為人,乃是為耶和華。判斷的時候,他必與你們同在(6節),這說明判斷是為上帝(for God)及與上帝同在(with God),經文刻意對比「為人」及「為耶和華」,目的要實踐主的審判而不是人治的判斷。


第二,你們應當敬畏耶和華……因為耶和華我們的神沒有不義,不偏待人,也不受賄賂(7節),這說明審判官一定要公義,不會受賄,這樣的公義也不是因為人治,而是來自敬畏主的心態,而事實上,敬畏耶和華出現了兩次(7, 9節),說明這是成為公義的審判官最基本的心態。


第三,公義的審判的目的是免得他們得罪耶和華,以致他的忿怒臨到你們和你們的弟兄(10節),這是一個神學性的目的,根據律法的審判不是為了實踐公義,也不是為了幫助受害的人,而是為了免去耶和華的忿怒。


能夠為耶和華而判決,能夠不受賄賂而秉行公義,能夠免去耶和華的忿怒,不是因為利未人個人的敬虔,而是因為主的同在(6, 11節)。主的同在是審判官敬畏神(7, 9節)及壯膽辦事(11節)的理由,也是公義實踐的動力。


思想:審判官要有好的判斷,最大的敵人便是看人的情面,只有人治不能法治,主因是懼怕人過於懼怕神,求主叫我們多多懼怕神,經歷神的同在,好讓我們面對人時可以活出公平公義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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