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修反思------天天回歸聖經中來行事為人的基督徒有多少?
論到婦女所起的誓
民數記 第30章
「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要約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30:2
「他父親也聽見他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卻向他默默不言,他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但他父親聽見的日子若不應承他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話,就都不得為定;耶和華也必赦免他,因為他父親不應承。」30:4-5
「他若出了嫁,有願在身,或是口中出了約束自己的冒失話,他丈夫聽見的日子,卻向他默默不言,他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但他丈夫聽見的日子,若不應承,就算廢了他所許的願和他出口約束自己的冒失話;耶和華也必赦免他。」30:6-8
「這是丈夫待妻子,父親待女兒,女兒年幼、還在父家,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律例。」30:16
「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所許的願,就是他約束自己的話,都要為定。」30:9
靈修反思
摩西時代,在婦女許願之後的實行,本章有清晰指引,
其中,除了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在像許願重大決定上可以自己負責外,未婚女兒,已婚妻子在這事上都要順服上帝為保護她們而設立的權柄!
這是一項聖經原則!丈夫是妻子的頭,而未出嫁女子是在父母親的約束保護中!
今天普遍遲婚或不婚情況下,父母親未信主,或是老人退化情況,未婚女子當然不能死守字面解釋來“順服”父母,
任何矛盾發生下,以經解經,反合性解經原則才是出路,“在主裡聽從父母” (弗6:1)是解決矛盾的原則指導!
應用上,就是聆聽、尊重父母意見,婉轉解釋,交託上帝,忍耐等候父母明白。。。,
這才是處事為人上的成熟和智慧,而不一定要在凡事上太快做“烈士”!
再來,聖經中所顯示的婦女地位是否低微?
父親、丈夫,這些領受上帝賦予權柄的一方是特權擁有者嗎?
“多給誰,就向誰多取;多托誰,就向誰多要。” (路12:48)
他們應當明白,在任何帶領性、決定性位置上有更高的權柄在他們以上,絕不能不戒慎恐懼來行事!上帝給他們的審判是更重啊!
上帝造男造女,我們是祂的出品,祂會一生“保養”我們這“製成品”,我們生命中出了任何亂子,任何狀況而不能“正常運作”下,能正確來尋找上帝這“製作出品者”的 “跟進保養”的人有多少?知道聖經就是人一生生命藍圖的人有多少?天天回歸聖經中來行事為人的基督徒有多少?
『我受苦是與我有益,為要使我學習你的律例。』(詩篇119:71)
阿門!感謝上帝,親自呼喚我來尋求祂天天的保養指引。。。
網友回應 |
尚未登入,無法參與回應
|
非比👣🕇
|
馮耀榮牧師在《爾道自建》分析哈拿許願要得兒子這事上的堅持,而跟丈夫也有了受不受他安慰的矛盾,我的觀察是:
哈拿沒有盲目來“聽從”丈夫,卻沒有因此強辯反駁,她是靜默無回應,更獨個兒在耶和華面前痛痛的哭泣(一10)
清楚自己跟上帝關係比“服從丈夫”更重要!
發言日期:2014/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