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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同性婚姻法案,不等同向同性戀者丟石頭(二)

分享人: 和平島利未人
分享日期: 2013/11/19
檢舉內容: 檢舉不當內容/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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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 和平島利未人的話

反對同性婚姻法案,不等同向同性戀者丟石頭(二)

三、婚姻是盟約、不能用契約取代

 基督徒相信神造男造女,也相信婚姻是神所設立和祝福的制度,為要使人能生養眾多、管理世界。在這樣的信仰架構下,我們認為婚姻是個神聖的「盟約」,而不是個「契約」關係。盟約除了要有愛的基礎,還有委身、有犧牲、有至死不渝的承諾,有不論對方是否守約、自己絕不背棄的信念。

契約則經締約者同意隨時可以變更、修改、解除或終止,甚至是單方違約。在婚姻中,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進而生養後代,此種親密關係,是盟約,是無法也不應該用只要暫時肉體歡愉或利益結合、不願負擔長久義務的「同居關係」取代!

四、伴侶與同居人同義

 甘獻基的文章中,用「照顧關係人」來形容或定義「伴侶法」中的「伴侶」,其實是美化「同居人」,伴侶法是企圖美化「同居關係」。而「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制定「伴侶法」和提出新的「家屬法案」,其真正目的若不是要為不願意受到婚姻約束或無法結婚而只想同居的人解套,就是對於沒有配偶或親屬關係的人仍願意互相照顧的情況過分理想化。

其實目前提供照顧的人有許多是被雇用的看護,我們不難想像當這種「伴侶法」通過時,會有一些被照顧的老人會與照顧者成立伴侶關係。一旦照顧者基於伴侶法取得類似配偶的權利,其他原本的親屬對許多重大事項就沒有置喙的餘地。

試問:當伴侶與有血緣關係的親屬意見相左或利益相衝突時,究竟何方應該優先受到保障?有親屬關係並享有繼承權的人,很可能因半路殺出一個身分與動機不明的「伴侶」,被剝奪其原來親屬應有的權利,如此會衍生多少訟爭!

◎護家盟律師團對甘獻基「我們可以丟石頭嗎?」一文之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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