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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上床、後結婚,合聖經?

分享人: Punch
分享日期: 201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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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上床、後結婚,合聖經?

張逸萍

來自﹕http://www.chinesebiblicalcounseling.net/sex/bed_wed.htm

今天是一個情慾橫流的世代,「先上床、後結婚」在非基督徒中,家常便飯。在基督徒中,也非絕無僅有,但直到目前,這仍不是公開見光的事情。近來,中國教會中有人倡導﹕「先上床、後結婚,合聖經」!!!提倡者自命精通聖經原文,猶太文化專家,又「根據聖經」發表偉論。恐怕這股歪風有一天吹襲教會講台和輔導室,不堪想像,故攢文和弟兄姐妹們研究。

彌賽亞教要人Rock Jean(詹志強)說﹕「甚麼是淫亂?是指未婚男女在心態和行為上只是為了尋求性歡愉滿足,卻不願意負責進入婚姻!……若有人跟未婚女子發生性行為,那就要迎娶對方,……鼓勵當時教會內有些未婚並且兩情相悅已經發生性行為的弟兄姊妹負責並進入婚姻!」[1]

台灣士林靈泉堂傳道人蔡昇達(Andrew Tsai)更寫了三篇文章,標題為「婚前性行為真的是罪嗎?」[2]



(一)哥林多前書七章

蔡昇達在他的文章中所列舉的經文有﹕出埃及記22:16-17; 申命記22:28-29; 馬太福音5:28; 哥林多前書7:2,加拉太書5:13等等。我必須指出,我們現在是活在新約時代,所以應該以新約的話為我們的生活標準。所以,兩處舊約的經文,容後討論。

聖經講到性行為和婚姻,最詳細的地方,無可質疑,是哥林多前書七章。七章2節可以說是總論。

「但要免淫亂的事,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林前七2)

蔡昇達在引用一些聖經註釋後說﹕「在哥林多前書7:2,我們並不能〔因為〕直接看到porneia這個字,就認定就是在講婚前性行為。」

開始以先,讓我們先弄清楚——根據一本聖經詞典,「fornication」的希臘文是「porneia」,它的定義就是「未婚者不法的性交,相對於,
Adultery是指已婚者的不正當性行。」[3] 即是說﹕fornication 指婚前、adultery 指婚外。



(1)從字面意義和上下文理解

讓我們先平心靜氣,從字面意義來理解這節經文——人應該結婚(各有妻子或丈夫)可以避免淫亂。為什麼?因為人有性慾,當性慾有需要的時候,就可從合聖經原則的方法,得到滿足。換言之﹕性行為只能在婚姻範圍以內,否則就是「淫亂」。

蔡昇達又說﹕「從6:15-6中我們可以看到,保羅是在譴責跟妓女交合的行為。」這是似是而非地引用上下文,因他只讀上文,不讀下文!

如果我們繼續讀﹕「丈夫當用合宜之分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妻子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夫妻不可彼此虧負……」(林前七3-5)非常明顯,保羅是說﹕在婚姻範圍內,性行為是合理的,所以,夫婦不應該虧負對方,免得導至夫婦其中一人發生婚外性行為,就是「淫亂」。

然後保羅說﹕「我對著沒有嫁娶的和寡婦說,若他們常像我就好。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林前七8-9)又是非常明顯,人若未進入婚姻,而有性慾的需求是非常危險的,所以應該結婚,免得發生婚前性行為,就是「淫亂」。

結論就是,林前七章2節,是指婚前性行為、婚外性行為,都是「淫亂」。至於跟妓女交合,不在話下。

任何人,不必懂原文,只要願意虛心接受聖經教導,都能明白。



(2)從原文解釋

蔡昇達表示﹕「雖然porneia在Strong’s 字典中,被認為是所有的婚外性行為(這就包括婚前性行為),可是近代也有學者開始對此意義產生
疑問,是否是Strong把自己的神學觀點讀進了這個字的含意,而造成許多現代的原文學者也跟著這樣走。」

上邊已經解釋了,光從上下文,已經知道Strong’s的定義是對的。《Strong Bible Concordance》 解釋「porneia」為「違法的性行為、婚外性
行為、婚前性行為、同性戀、與獸交合等等……」(illicit sexual intercourse adultery, fornication, homosexuality, lesbianism, intercourse with animals
etc….)[4]請留意,這個字包括婚前性行為。

林前七2 的「淫亂」,是strong #4202「πορνεία (porneia)」,這字在別處經文,被翻譯為「姦淫」或者「淫亂」(可七21,約八41,徒十五
20, 29,林後十二21, 加五19,弗五3,西三5,帖前四3)都不是明顯區分婚前或婚外性行為。而且譯為「苟合」(太十五19)似乎是專指
婚前的,因為在同一節經文,還有「姦淫」,是strong #3430「μοιχεία(moicheia)」,即Adultery (婚外的)。

其實何必反對Strong?Strong算不得什麼!不如乾脆反對聖經!或者說﹕從死海古卷出土的希伯來文原文哥林多前書,不是這樣說的。〔順便
一提,Rock認為死海古卷有新約;彌賽亞教相信新約原文是希伯來文寫成的。〕

今天的人可以從聖經找到支持同性戀的辦法,找支持婚前性行為的經文,是小兒科!


(3)其他聖經學者的意見

我卻同意蔡昇達所反對的——「馮蔭坤的《天道聖經註釋:帖撒羅尼迦前書》中,對4:3的註釋:『Porneia』泛指一切『淫亂的事』(現中、
當聖),即是一切在婚姻以外的(因此包括婚前的)性行為。」

首先,讓我們看看其他聖經翻譯本怎樣翻譯這個字﹕NASB、NIV、NRSV將這個字翻譯為「immoralities」;,KJV、NKJ、
Interlinear Greek-English New Testament將這個字翻譯為「fornication」。

再看一些聖經註釋怎樣解釋﹕NIV Commentary解釋這個字為「sexual immorality」,並不區分婚外、婚前,也沒有排除婚前。[5]
Tyndale Commentary說﹕「因為要面對試探,最好是結婚……因為婚前性行為在哥林多非常普遍,所以未婚者難於保持貞潔。」[6]
Matthew Henry’s Commentary說﹕「婚姻是神防止人犯婚前性行為罪的辦法。」[7]

無論是從字面、上下文、原文、聖經翻譯本、聖經註釋來看,都意見相同﹕林前七2,指婚姻範圍外的性行為,包括婚前的,都指為「淫亂」。

眾學者皆醉,蔡昇達和Rock獨醒?



(二)發生性行為,即等於進入婚姻?

蔡昇達再說﹕「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就是,在一般的情況之下,當一對男女發生了性行為,這個性行為本身,就使他們成為一體,也就等同於進入了婚姻關係中!」

蔡昇達提到創世記二章24節,解釋說﹕「當兩個人成為一體時,……「一體」的原文直譯就是「一個肉體」(one flesh),……實在的肉體上的結合,意即性關係。……可見得只要是發生了性關係,就算是成為一體。因此,婚姻大略的順序是這樣的:1. 兩人發生了性關係。2. 兩人因此成為一體。3. 這是神所配合的。4. 人不可以再將這兩人分開來。」

只要發生了性關係,就等於結婚了!

相信讀聖經的人(包括筆者),都能同意「成為一體」的意思是指性關係。但是,當聖經說﹕「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即是說﹕性行為是夫婦關係的一部分。聖經並非說﹕「發生了性關係,就等於進入婚姻」!蔡昇達列舉兩個聖經人物為證﹕「亞當和夏娃並沒有進行婚禮,可是卻有「成為一體」的描述。以撒和利百加結婚時,經文也沒有提到婚禮,而是以撒直接領利百加進入帳棚內,暗指發生了性關係,然後以這個行為表示「娶了她為妻」(創 24:67)。」

每個文化總有它公開「嫁娶」的習俗或儀式,或叫婚禮。亞當和夏娃,本來就是神為亞當「造一個配偶」(創二18)的辦法,所以沒有需要「在教堂披白紗,走在紅地毯上」,當時全世界的人都知道;再者,當聖經說「二人成為一體」(創二24),不是指他們,是順便論述婚姻關係;亞當和夏娃「同房」(創四1)是在其後。

至於利百加本,她本來就是老僕人為亞伯拉罕兒子以撒娶媳婦所找來的,還送了大聘禮(創二十四),雖然聖經沒有記載他們「在五星級賓館大排宴席」,但我們也能明白,他們的婚姻關係是公開的了。

如果這兩個例子,能支持性行為可在嫁娶之先,聖經還有其他例子顯示這些人先迎娶,再發生性行為。例如﹕

拉班將利亞(本應是拉結)給雅各為妻子﹕「拉班就擺設筵席,請齊了那地方的眾人。到晚上,拉班將女兒利亞送來給雅各,雅各就與她同房。」(創二十九22-23)

「猶大在那?看見……書亞的女兒,就娶她為妻,與她同房。」(創三十八2)

「波阿斯娶了路得為妻,與她同房。」(得四13)

「約瑟……把妻子娶過來;只是沒有和她同房,等她生了兒子……」(太一24-25)

很多人讀聖經,只選取合自己心意的地方!這就是為什麼教會?有這麼多的歪理!



(三)出埃及記二十二章、申命記二十二章

蔡昇達在詳細解釋出埃及記二十二章16節之後,教導大家說﹕「如果有人跟一個還沒結婚的處女發生性行為,這個人就需要負上責任,賠償給女子的父親。……如果這人不願意負上責任,那麼就一定是罪了。」至於申命記二十二章28-29節,蔡昇達解釋說﹕「如果還是處女的女兒出嫁了,這個父親可以得到聘金。可是如果這個女兒已經不是處女了,那麼就算還嫁的出去,聘金也會少很多。所以為了保障父親的權益,律法規定,那奪走女兒處女之身的男人,需要付上足額的聘金給父親。」

所以蔡昇達說﹕「我們看到聖經個別的經文中,並沒有對所有的婚前性行為採取全面性的批判和入罪。……『姦淫罪』……不包含單身男女初次的合意性行為。」

同意,舊約沒有清楚地禁止婚前性行為。但是,為什麼?

一位拉比,Yehudah ben Shomeyr,解釋得非常有理﹕「舊約時代的中東,在希伯來文化中 ,實際上沒有婚前性行為的問題,因為一旦他們到達12或13歲的青春期,他們就被視為成人,是適婚年齡了,所以他們荷爾蒙的狂濫,可以在婚姻中得到滿足。」拉比繼續說﹕「雖然妥拉沒有提到婚前性行為,新約卻有,因為時代、地點、文化不同了。……寫新約的猶太人和拉比們,是根據妥拉的原則寫的。……成為今天西方世界的正規。」「婚前性行為……從神的話的整體說來,暗示它是錯的,並稱之為「fornication」。在聖經(尤其新約)?,「fornication」這個字,就是希臘文「pornia」……定義為「兩個不是和對方結了婚的人,合意的性交。」然後拉比列舉新約經文,包括上邊詳細討論過的哥林多前書七章2節,支持他的論點。[8]

可見拉比同意上邊的基督徒學者們對哥林多前書七章2節的解釋!謝謝拉比!

所以我們亦看見,網上《猶太教 101》說﹕「性行為只容許發生在婚姻範圍內。猶太教的觀點是﹕性行為……需要委身和負責任。要求婚後才有性行為,可以保正委身和負責任。 」[9] 至於婚前性行為,它說﹕「雖然妥拉沒有禁止婚前性行為,猶太人的傳統極力譴責不負責的、婚姻範圍外的性行為。」[10]《Jewish Virtual Library》說﹕「拉比團體,以婚前性行為罪……是違反風俗。」[11]

有一些人自命猶太文化專家,原文釋經專家,在解釋舊約時,不懂得考慮猶太文化,故是假專家!


(四)若耐不住,「先上床」了,怎麼辦?

蔡昇達說﹕「初次的合意婚前性行為是否是罪呢?答案是否定的。」雖然如此,蔡昇達再說﹕「雖然初次的婚前性行為不算罪,但是這不代表這個行為值得鼓勵。……甚至可以說是愚蠢的行徑。……謹慎一點總是好。」

不算為罪,只是沒有那麼好!

根據一本系統神學,罪的定義是﹕「在行動、態度、或本性上,及不上神的道德律」[12];一本神學辭典解釋﹕「含意從『不中鵠或者目標』到……」。[13] 所以,「沒有那麼好」也就是不中鵠——罪也。

聖經告訴我們,人人都是罪人。有人犯撒謊的罪、有犯偷竊、脾氣暴躁……婚外性行為、婚前性行為。但是聖經給我們這些罪人一個大好消息﹕「我們若認自己的罪, 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約壹一9)多寶貴的救恩。感謝神!

誠然,性行為之後,不願意結婚,表示這人沒有悔改的心,嘴巴認罪,然後再重蹈覆轍,那麼審判有一天會來到,或者這是一個沒有生命的基督徒。若是真基督徒,認罪之後,必須悔改,就是負責任地結婚,然後不再進行任何婚姻範圍外的性交。

但是,人若進行了婚前性行為,告訴自己﹕不算犯罪,他就不會認罪,神也不會赦免他的罪。結果正是﹕「我們若說自己無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們心?了。」(約壹一8)

「先上床、後結婚,合聖經」的教導正是熱鐵烙良心(提前四2)。



(五)結論

弟兄姐妹們,歪風不可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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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妙

歪風不可長!



發言日期:2013/10/19

寶同

你們要謹守遵行我的律例,我是叫你們成聖的耶和華。利廿7-8

發言日期:2013/10/19

Punch

張逸萍再覆蔡昇達的「先上床、後結婚、合聖經」

張逸萍



我寫了「先上床,後結婚,合聖經?」,是為回應蔡昇達的三篇「婚前性行為真的是罪嗎?」,所以蔡再寫了「回應張逸萍女士的「先上床、後結婚,合聖經?」一文」。下面是我的再回覆﹕[1]





沒有說?

蔡昇達說﹕「『先上床、後結婚,合聖經』……無論是我還是詹弟兄,都沒有說過這樣的話。」

「先上床、後結婚,合聖經」是我對他們的教導的總結。

但是,蔡昇達曾經說﹕「初次的合意婚前性行為是否是罪呢?答案是否定的。」又說﹕「我們看到聖經個別的經文中,並沒有對所有的婚前性行為採取全面性的批判和入罪。……『姦淫罪』……不包含單身男女初次的合意性行為。」Rock(詹)也曾說﹕「甚麼是淫亂?是指未婚男女在心態和行為上只是為了尋求性歡愉滿足,卻不願意負責進入婚姻!」

請問有什麼分別?



把自己的價值觀讀進聖經中

蔡昇達說﹕「據我的觀察和了解,許多堅持婚前性行為就是淫亂,甚至是姦淫的人,似乎只是把自己的價值觀讀進聖經中,而沒有仔細的去研究聖經是否真的這樣說。」

他這篇回應,是親自示範了他自己所譴責的「把自己的價值觀讀進聖經中」,整篇都是。請見一些例子﹕

(1)當我解釋最主要的經文——哥林多前七2,其下文3-5節指婚外性行為「淫亂」,然後8-9節指婚前性行為「淫亂」。蔡居然說﹕「這裡所
謂的婚外性行為,指的就是去找妓女。」至於婚前的「慾火攻心……」,他也認為只有講找妓女。

怎麼能肯定不合聖經的「婚外」和「婚前」性行為就只是「找妓女」?這是一個太好的例子,證明蔡昇達蓄意排除他所不願意看見的。事實上
,這樣的藉口,根本通不過常理!除了找妓女,沒有其他「淫亂」之事?當然,根據他們,「合意婚前性行為」不是罪。但是,找別人老婆
或老公也不算?

(2)蔡昇達﹕「porneia能夠在經文中找到明確的含意,就只有1.拜偶像(如啟示錄2:14) 2.亂倫(哥林多前書5:1)3.召妓(路加福音15:30)而已。」

首先,蔡昇達蓄意刪除了林前七章的「淫亂」!其次,雖然一個字有多個可能解釋,我們要看上下文來決定。我所引用的(可七21,約八41,徒十五20, 29,林後十二21, 加五19,弗五3,西三5,帖前四3),都顯而易見,指淫亂、淫行。蔡卻定意避免用「婚前、婚外性行為」去解釋。為什麼?他把自己的價值觀讀進聖經中。

(3)我列舉一些有porneia一字的經文(上邊)然後說﹕「都不是明顯區分婚前或婚外性行為」。蔡昇達說﹕porneia一字「既然「都不是明顯

區分婚前或婚外性行為」,意思也就是說「具體的意義不夠明白」。」

「不區分婚前、婚後」,表示兩者都包括、都有可能,不能因此排除婚前,只因和蔡昇達的價值觀有抵觸,所以他不願意明白。

(4)我列舉最有力的經文證據(馬太福音15:19),porneia「譯為「苟合」(太十五19)似乎是專指婚前的,因為在同一節經文,還有「姦淫」
,是「moicheia」,即Adultery (婚外的)。

蔡昇達說﹕「可是這完全是單方面的臆測。……同樣有可能是指我所提出來的三個意義中的其中一個或多個,」一句「臆測」就可以打發?
為什麼,因為他蓄意排除「婚前性行為」?把自己的價值觀讀進聖經中也。

(5)當我列舉一些英文註釋或聖經翻譯把porneia翻譯成immorality或sexual immorality,事實上還有一半提到「婚前性行為」,蔡沒有提。蔡只
好回答說﹕「又如何?……當人自己認為婚前性行為就是sexual immoral,那麼很自然就會把這個含意讀進porneia裡面,可是這本身並不能當成
證明。」

反過來說﹕「當蔡昇達和Rock自己認為婚前性行為不是sexual immoral,那麼很自然就在porneia裡看不這個意思見,可是這本身並不能當成證
明。」

敬勸蔡昇達和Rock自己寫一本聖經,或者自己翻譯一本(反正你們都是原文專家),把所有「婚前性行為」全部刪掉。那麼,你們就不用這麼
辛苦來教導大家。

(6)至於亞當夏娃的例子,我指出「同房」在其後。蔡昇達說﹕「這個格言〔成為一體〕……當然就代表有了性行為。」

聖經沒有說他們馬上「成為一體」或「同房」,蔡昇達是在聖經以外加上自己的想象。為什麼,這樣才適合他的價值觀。

(7)至於利百加,我沒有說「聘禮」就是婚禮,我是說﹕「每個文化總有它公開「嫁娶」的習俗或儀式,或叫婚禮。」而以撒和百加本的關
係已經公開無疑。她「拿帕子蒙上臉」(v65),很可能是新娘接近夫家的風俗。「進了他母親撒拉的帳棚」(v67)是表示對她的接納,繼承
撒拉的地位。

為什麼蔡昇達要堅持他們沒有公開婚姻,馬上「上床」?原因﹕不適合他的價值觀。

(8)當我提到拉比Yehudah ben Shomeyr的話,這拉比反對婚前性行為。蔡昇達說﹕「Yehudah ben Shomeyr拉比的文章,論證並不是嚴謹的。」
可他提不出證據為什麼不嚴謹。然後,他反舉出另一個拉比,Daniel Plotkin,的話。為什麼?前者的話不合他的價值觀,後者卻合他的口味。

(9)同樣地,《猶太教101》兩個網上猶太教的語錄,蔡昇達有如發現什麼新大陸,還以為這些猶太教的資料都認同婚前性行為!馬上攻擊咒罵我!其實我老早已經說了﹕「同意,舊約沒有清楚地禁止婚前性行為。但是……」所以我引用的語錄,都見證說﹕妥拉沒有明文禁止婚前性行為,但是,這些猶太拉比因為明白聖經的原則,所以,包括猶太風俗,都禁止婚前性行為(違反風俗之意)。

為什麼有這樣的問題?無他,蔡昇達只看見那些和他的價值觀相同的話,看不見那些不同的。所以他不但「把自己的價值觀讀進聖經中」,也把自己的價值觀讀進任何文章?。

事實上,莫說二千年前的猶太人,就是二三百年前的任何人(猶太人、外邦人、西方、東方),都不可能公開容納婚前性行為的。只有在近二百年左右,因為性革命的影響,才如此放縱。可能是蔡本來讀心理學之故,所以他容易接納婚前性行為。(請見﹕「心理學和性革命 」)

(10)蔡昇達以一些不再適合的拉比律法(比如《塔木德經》中的)為例,證明從前禁止婚前性行為的猶太風俗也是錯的,不必遵守的。

首先,我沒有說﹕「基督徒都應該要認同或遵守」拉比律法。其次,拉比們有不妥當的律法,是否等於完全都不合聖經?為什麼蔡昇達定要因此排除「禁止婚前性行為」這一條?合邏輯嗎?因為這條不適合他的價值觀。

(11)順便一提,蔡昇達提到他的「原文解經重要性」。請大家不要以為,只要抬出「原文」就一定正確。我還沒有太多時間來細讀蔡昇達
這幾篇文章,但是,我已經看見的,並不是什麼原文解經,不過是自由神學的高等聖經批判學理論,會破壞人對聖經的信心、毀壞基督教信
仰的,而且是老一派的話,早有人解釋了的。也許以後可以談。

(12)訴諸權威——蔡昇達譴責我說「不是引用幾本字典或是注釋就當作打倒我的論述了。這叫做「訴諸權威」的缪誤。」
事實上,他也引用合他心意的拉比Daniel Plotkin,和Bruce Malina,因為這兩人的價值觀和他一樣。只可惜是,他能「訴諸」的權威只有兩個,我卻能大量引用權威(表示我不是胡說八道)。不過,蔡昇達和Rock,不用愁,因為「先上床、後結婚」是今天社會上的主流。所以,你們一定可以找到同伴,這個世界的王也站在你們一邊。



繼續人身攻擊

有一個似乎不變的現象——當辯論的人理虧的時候,他或她就人身攻擊。這樣現象已經在蔡昇達和Rock身上看見,現在又再一次清楚看見。

蔡昇達說﹕「張女士的人格真的有很大的問題!……張女士並不是一個正派的人士。……希望大家不要再被她所寫的東西所蠱惑了。」

算了吧!

我只希望大家當心,不要被這兩個人的怪異教訓蠱惑,免得「如同毒瘡,越爛越大」(提後二17)。


[1] 本文所引用的語錄,均來自這辯論系列的幾篇文章,故不另作註釋。

http://www.chineseapologetics.net/cults/MJ/MJ_C_2.htm


發言日期:2013/10/21

Punch

第三次回覆蔡昇達的「先上床、後結婚,合聖經」

張逸萍



這次蔡昇達使用比較短的編覆來回應我的「再覆蔡昇達的『先上床、後結婚,合聖經』」,所以,我也簡短地回覆﹕



二分法

蔡昇達說﹕「張女士是不是太過習慣二分法的思維……?」

這簡短的一句,清楚指出我和蔡昇達 / Rock Jean之間差異。

對。在這「上床、結婚」的議題上,我是二分。

根據林前七2(和其他經文),我的結論是﹕性行為只可在婚姻範圍內,不是罪。所以,婚前性行為和婚外性行為,都是罪。有罪就是有罪,沒有罪就是沒有罪。二分。

蔡昇達的文章是所謂「比較複雜的論述」,就是﹕

(1)「先上床、後結婚」沒有罪。

(2)「只上床、不結婚」才是罪。

當然,我明白蔡昇達沒有說「只上床、不結婚,也不算罪」。他也提出,萬一已經上床,就應該結婚。這一點,人人都能同意。如果單是這樣,沒有人會批評你。

可是,蔡昇達的文章擺在眼前(希望他沒有刪除其中的句子),他花了很多功夫﹕(1)解釋為什麼絕大部分學者都解釋錯「porneia」
(簡單來說,包含婚前性行為)一字;(2)其他聖經中有關淫亂的經節,他們都逐個論述,要刪除可能對「婚前性行為」的解釋;
(3)又曲解釋聖經例子,說明一但有了性關係,就等於結了婚;(4)又引用猶太拉比的話,表示沒有所謂婚前性行為這回事,
所以有性關係,就是夫婦;(5)又屢次表示「初次的合意婚前性行為是否是罪呢?答案是否定的。」和「聖經個別的經文中,
並沒有對所有的婚前性行為採取全面性的批判和入罪。」

為什麼?他就是要指出「先上床、後結婚,合聖經」!

這是我萬萬不能同意的事情!


林前七2

我舉了十二個例,證明蔡昇達「把自己的價值讀進聖經中」,正如他指責別人一樣。現在只用他對林前七2的回答為例,讓大家看一看蔡昇達的思維方式——

(1)在第一篇文章中,蔡昇達﹕「在哥林多前書7:2,我們並不能直接看到porneia這個字,就認定就是在講婚前性行為。……保羅是在譴責跟妓女交合的行為。」

(2)我花了相當長的篇幅,解釋﹕「從字面意義和上下文理解……人應該結婚(各有妻子或丈夫)可以避免淫亂。……林前七3-5……婚外性行為 ……林前七8-9……婚前性行為……換言之﹕性行為只能在婚姻範圍以內,否則就是「淫亂」。……至於跟妓女交合,不在話下。」

(3)蔡昇達一再堅持﹕「第六章提到妓女交合的行為。那麼第七章中,……指的就是去找妓女。之後保羅提到為了避免慾火攻心……慾火攻心會導致什麼?……會使人去找妓女滿足性慾。」

(4)我再一次回答﹕「怎麼能肯定不合聖經的「婚外」和「婚前」性行為就只是「找妓女」?這是一個太好的例子,證明蔡昇達蓄意排除他
所不願意看見的。事實上,這樣的藉口,根本通不過常理!除了找妓女,沒有其他「淫亂」之事?……」

(5)蔡上次回答是﹕「請張女士提出證據證明這裡指的是更廣泛的罪行(比如找別人老公或老婆)。既然提不出來,那麼張女士的斷言到底哪
裡比我的更有說服力?」

(6)其實,我可以再回答說﹕林前七章1節說﹕「論到你們信上所提的事」,所以可見,保羅是在回答一些實際的個別問題,這些問題,
和性行為有關,因為林前六章後半討論「淫亂」的罪,可見不是單指妓女,是關於更廣泛的婚姻和性行為。大概蔡昇達又會說﹕你怎麼
知道哥林多人不是在問及找妓女的問題?你見過那封信嗎?

或者,我也可回答說﹕林前六13也講「食物是為肚腹」,我們可否推測保羅在七章,實在是講以暴飲暴食方式壓制性慾?合理嗎?
大概蔡昇達又會說﹕你怎麼知道保羅只講食物,不是只講找妓女?

但是,把同樣的話,重複又重複,是完全沒有意義,浪費時間的事情。說到底,蔡昇達不願意承認婚前性行為是罪!



其他回覆

若要回答他在這最近一篇回應中的其他反駁論點,我仍然是一樣,需要張同樣的話,重複又重複!

讓我在此再引用小小羊﹕「當然,對硬心的人而言,他們心意已定,反正就是認為婚前性行為是可以的。這時,不管我們說什麼理由,提出什麼聖經經文來證明他們錯解聖經,反正他們一定會再找其他歪理來護身。……對那些知道對錯,知道自己犯罪,卻不僅不思悔改,還反過來扭曲聖經,硬說自己無罪的人,我不願意浪費時間。」(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10853237.html)

阿們,阿們,又阿們!



最後

蔡昇達最後說﹕「我想我要表達的和澄清的都差不多了。如果張女士還要再次回應,我相信讀者可以自行判斷誰是誰非。繼續花時間在這上面對我來說意義不大。」

這也是我最後(希望如此)的一篇回答。那些真心相信聖經是神的話、願意專主為大的基督徒,可以自行判斷。

若有需要,有空時能,也許同時回答他所謂「原文查經」的自由神學高等聖經批判理論。



http://www.chineseapologetics.net/cults/MJ/MJ_C_2.htm


發言日期:2013/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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