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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先上床、後結婚,合聖經」一文

分享人: Wataru
分享日期: 2013/10/08
檢舉內容: 檢舉不當內容/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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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
http://andrewtsai.wordpress.com/2013/10/07/%E5%BC%B5%E9%80%B8%E8%90%8Dbed_wed/

想看到連結的讀者,可以去上面的網頁看完整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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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逸萍女士寫了「先上床,後結婚,合聖經?」一文,是回應我之前所寫的「婚前性行為真的是罪嗎?」這個系列文

這篇文章是我接續的回應。若讀者還沒讀過她的文章,我的建議是不用讀了,這篇回應文也不需要看了(因為我承認實在有點過長)。但是如果你恰巧先讀過她的文章,那麼我建議妳不妨讀讀我的回應。

關於porneia的字義,拙文有論述,新約中對這個字的用法,並沒有證據證明是跟婚前性行為有關。張女士如果要反駁,就要舉出哪些經文確實毫無疑問的是把porneia跟(之後有打算結婚的)合意婚前性行為連起來,而不是引用幾本字典或是注釋就當作打倒我的論述了。這叫做「訴諸權威」的缪誤。張女士也不需要諷刺的說「眾學者接醉,我和Rock獨醒。」我豈不是已經在拙文中引用了Bruce Malina的期刊文章了嗎(結果張女士看成是聖經註釋)?再者,在引用Strong的字義和串珠時,張女士很明顯已經犯了先入為主的缪誤。所舉出的相關經文,既然「都不是明顯區分婚前或婚外性行為」,意思也就是說「具體的意義不夠明白」。的確也是如此。張女士舉出的經文都是把一些罪行給列出來而已,並沒有特別去給這些詞作出定義。比如加 5:19:「情慾的事、都是顯而易見的.就如姦淫、污穢、邪蕩、…….。」光是提出這些罪行的列表出來,能夠證明什麼呢?為何張女士不去找其他可以顯示出porneia具體意義的經文呢? 這樣不是更有說服力嗎? 之所以沒有舉出來,是因為如同拙文中已經提到的,porneia能夠在經文中找到明確的含意,就只有1.拜偶像(如啟示錄2:14) 2.亂倫(哥林多前書5:1)3.召妓(路加福音15:30)而已。張女士另外還有引用馬太福音15:19,並特別解釋一下,說既然裡面已經有moicheia這個專指婚外性行為(指對配偶不忠或不貞)的詞,那麼porneia就應該是指婚前性行為。可是這完全是單方面的臆測。張女士完全忽略掉,這裡的porneia也同樣有可能是指我所提出來的三個意義中的其中一個或多個,而且這幾個意義還有其他經文為證據!

至於有些英文註釋或聖經翻譯把porneia翻譯成immorality或sexual immorality又如何?除了我剛剛講的訴諸權威的繆誤以外(張女士完全沒有提供這些資料的論證,只是光堆砌文獻就以為算是證成她的理論了),這要看你認為什麼算是immorality。對於羅馬時代的外邦人,有些人可能認為婚前性行為本身不算是porneia,除非是太經常跟不同的人發生性關係才算是。可是對於早期教父而言,連「享受」婚姻中的性愛也都可以算是porneia了。意思是說,這個字並沒有特定範圍的具體意義,而是要看使用這個字的人,他的道德倫理界線在哪裡。所以從新約中去找出作者所認為的定義,才是重要的。當人自己認為婚前性行為就是sexual immoral,那麼很自然就會把這個含意讀進porneia裡面,可是這本身並不能當成證明。我們在談的,是聖經中對於婚前性行為的教導,而非張女士自己既定的成見。

關於哥林多前書7章,張女士指責我不看下文。事實上我並不是不看下文,而是我的論述已經包含了下文。第六章提到妓女交合的行為。那麼第七章中,保羅提醒夫妻不要剝奪對方對於性的需求,為的是避免什麼?張女士只是空泛的說「免得導至夫婦其中一人發生婚外性行為」,可是如果看了上文,就知道這裡所謂的婚外性行為,指的就是去找妓女。之後保羅提到為了避免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慾火攻心會導致什麼?如同第六章所提到的,會使人去找妓女滿足性慾。張女士指責我只看上文,結果自己連上文都不看,就假想保羅不只反對召妓,也把所有的婚前性行為都歸類為porneia。

關於發生婚前性行為,即等同於結婚的部份,張女士扭曲了我的意思。我從來沒有說,先發生婚前性行為再結婚是常態,所以舉出聖經中其他先結婚再有性行為的例子,並不能夠反駁我什麼。「拆封視同購買」不代表否定了「先購買再拆封」的常態。 另外,張女士說亞當夏娃要到創4:1才「同房」,可以說是亂解。創2:24的格言雖然不是指亞當夏娃沒錯,但是如果亞當夏娃都還沒有履行夫妻之實,那作者怎能從他們的故事引出這個格言出來呢?比較合理的解釋是,作者引用這個格言是要說明亞當夏娃已經進入這個格言中所說明的夫妻關係了,那當然就代表有了性行為。有了性行為,才能算是實至名歸的婚姻關係。至於利百加,如果給了聘禮就算是名義上的公開婚姻關係,不知道張女士是否認為在現代,給了聘金,就代表準新郎新娘就可以進行性行為呢?如果不可以,為什麼不呢?因為現代的文化不認為收了聘金就算已經結婚,還要經過宴客的程序?如果是如此,那麼張女士到底是根據聖經還是根據她自己身處的文化,來判定性行為本身不能構成結婚呢?

張女士在文章中提到罪的定義。她認為,只要「沒有那麼好」,就是罪。所以即使我說婚前性行為不值得鼓勵,而且是愚蠢的,但是只要我不承認那是罪,我的論點就是錯的。可惜的是,張女士對於罪的定義,其實本身就是錯的。被翻譯成「不中鵠或者目標」的字,原文是希伯來文的chattaah。這個字字源的確有「不中鵠或者目標」的意義,可是也同時有「罪」的意義。我們不能把這兩個意義搞混,以為罪意思就是不中鵠或者目標,然後引申出沒有那麼好的行為就算是罪。就好像我們知道英文的right有兩個意思,「右邊」和「正確」,可是我們不應該把這兩個意義結合在一起,然後以為美國人認為正確的方向總是在右邊,或是指稱耶穌叫門徒把網撒在右邊,其實意思就是就是正確的那邊。請參照拙文:原文解經的重要性(三)。從實際層面來看,張女士的主張也不可能實行。如果「沒有那麼好」就是罪,那麼每個人在每個行為上面都是在犯罪。考試沒有一百分,就是沒有那麼好,那就是罪!今天沒有好好的疼愛妻子,就是沒有那麼好,所以又是罪!靈修的時候稍微打了瞌睡,就是沒有那麼好,那麼又是罪!請問聖經是這樣教導的嗎?難道在張女士的心目中,就是只有二分法,要不就是「完美」,要不就是罪嗎?這是何等大的重擔啊!

關於張女士引用拉比的部分,不同的拉比對於舊約倫理的詮釋皆不同,所以重點不在於舉出拉比的論證,而是那個論證本身有沒有說服力。在這裡張女士似乎也有訴諸權威的繆誤,所以我需要指出來,事實上也有別的拉比認為婚前性行為並不是罪。比如Daniel Plotkin拉比就認為,根本就沒有所謂的「婚前」性行為這東西,因為性行為的本身,就促使兩個人進入婚姻關係中:"There is no such thing as pre-marital sex, as the act of intercourse is one of the ways to become married according to traditional Judaism." 至於張女士引用的Yehudah ben Shomeyr拉比的文章,論證並不是嚴謹的。他說舊約時期因為大家都很早結婚,所以自然沒有婚前性行為的問題。可是他隨後引用了申命記22:13-17,似乎拿石頭砸了自己的腳。如果當時沒有婚前性行為的問題,何來的洞房時發現新娘不是處女的問題? 文章後面他也提到porneia,結果這位拉比竟然拿這個希臘文單字的英文翻譯,fornication,然後用英文字典給的定義,來說明porneia是什麼意思。這其實是很不嚴謹的論證。為何不能直接從希臘文去討論字義呢?其他拙文已經有解釋,所以不再複述。

張女士宣稱她引用《猶太教101》的其中一段:「雖然妥拉沒有禁止婚前性行為,猶太人的傳統極力譴責不負責的、婚姻範圍外的性行為。」事實上,她給的出處根本就沒有這一段內容。而當她引用《Jewish Virtual Library》Ariel Scheib的文章時,更是斷章取義,把該文原本的意思幾乎做了剛好相反的解釋。張女士宣稱裡面有這一段:「拉比團體,以婚前性行為罪……是違反風俗。」問題是,Scheib寫出拉比團體的看法,目的並不是要說拉比團體說的是正確的。他反而是要表達拉比團體的觀念跟聖經的內容有所不同!他的前文說明的很清楚!前文說:Jewish law prohibits an unmarried, unrelated man and woman from being alone long enough to have sexual relations. But these laws come from the Talmud and the Shulchan Aruch, not from the Torah…. (猶太律法規定還沒結婚的男女單獨相處在一起,不可以超過可以進行性行為的長度。但是這些律法是來自塔木德,還有Shulchan Aruch,而不是妥拉。)這篇文章在稍早更是斷言:I challenge you to find any passage in the Jewish Scriptures that forbids a man from having consensual sexual relations with any woman he could legally marry. It’s just not there! (我挑戰你去找出猶太經典中哪裡有提到一個男人不能夠跟他可以合法結婚的女人發生性行為的篇章。這種規定並不存在!) 所以Scheib並不是要讀者去遵守拉比團體的律法,而是要指出拉比團體的律法並沒有聖經的支持!如果張女士認為猶太拉比自己發明的律法(比如塔木德),基督徒都應該要認同或遵守,那麼請問張女士之前引用的《猶太教101》的網頁中說,塔木德規定,丈夫必需要多少的時間內(具體時間是依照丈夫的工作種類不同)就跟妻子行房一次。請問張女士是否認為基督徒也應該要效法呢?而需要注意的是,Scheib的前文,雖然不在張女士所提供的《Jewish Virtual Library》的網頁之中,卻也出現在張女士之前所引用的Yehudah ben Shomeyr拉比的文章中!事實上,我剛剛提到張女士指稱是來自於《猶太教101》那一段不存在的話,就是來自於Soemeyr拉比的文章中,張女士自己引用錯誤而已。所以張女士不可以推辭說不曉得前文講什麼。

讓我再度重複張女士所引用的話:「拉比團體,以婚前性行為罪……是違反風俗。」現在,我要把重點放在後面那四個字「違反風俗」。從張女士的引用來看,似乎是指拉比團體認為婚前性行為不只是罪,而且還是違反風俗。可是事實上原文並不是這個意思!其實「拉比團體,以婚前性行為罪」跟「是違反風俗」這兩段之間,穿插了很大的篇幅,所以根本就不能把這兩段話拉在一起看。原文是這樣說:In biblical times, a man was not prohibited from having sexual relations with a woman, as long as it led to marriage. The Bible never explicitly states a woman and man may not have sexual intercourse prior to marriage; therefore, no sanction was imposed for premarital sex, but it was considered a violation of custom.(在聖經的年代,一個男人並不會被禁止跟女人發生性關係,只要這個關係會進入婚姻即可。聖經從來沒有明說一對男女在結婚之前不可以有性行為,所以並沒有任何的規條要來禁止婚前性行為,只是婚前性行為算是干犯了風俗。)
我想一般人看下來,應該不會得出作者想要反對婚前性行為或是認為它是罪的結論,可是在張女士的引用之下,卻變成了反對婚前性行為的論證之一。

最後,我想提一下張女士文章一開始所說的話:「中國教會中有人倡導﹕「先上床、後結婚,合聖經」!!!」其實這段話明明就是張女士自己發明的。無論是我還是詹弟兄,都沒有說過這樣的話。如果這是張女士自己對我們的論點的總結,那她需要說清楚是自己的總結,但是張女士卻是用引號來敘述,誤導讀者認為這句話就是引用我們的論述。張女士這已經是犯了不誠實的罪! 在學術界,這是相當嚴重的行為,更不用說在神的眼中是如何。

張女士既然拿了博士學位,又對別人揶揄她拿的是沒有名的學校的博士學位感到相當排斥,那麼為何在寫文章時,卻很明顯的違背了基本的學術道德?如果別人沒說過的話都可以敘述成別人說過,連引用的資料都可以斷章取義,把原意做了一百八十度的改變,把原本反對自己的論述,轉變成為支持自己的論述,為的就是讓自已看起來有很多人支持,那麼我必須要說,張女士的人格真的有很大的問題!我寫了那麼長的文章,其實不只是要反駁她對我的批評,主要目的其實是要讓大家看清楚張女士並不是一個正派的人士。希望大家不要再被她所寫的東西所蠱惑了。

現今的基督教需要的是什麼?不是那些為了要打垮所謂的異端而認為自己有特權可以使用各種詭計和手段來打壓他們的衛道人士,而是為了見證神,而在生活中活出耶穌的樣式出來的信徒,使人看見他們聖潔的榜樣,就願意來聽福音。

我真誠的希望張女士在看完我的文章後,能夠好好的反省自己在批評跟自己立場不同的人時,採取的方式是不是能夠改進。甚至,在批評之前,是不是應該要好好的搞清楚對方到底是不是敵人,需要她這個自詡為衛道人士的人來出手打壓。



網友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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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ng1668

感謝主.

發言日期:2013/10/09

Wataru

蔡昇達已回復:

「沒有說? 」
張女士顯然並沒有理解我的抗議。如果只是用自己的話來複述對方的論點,就不應該加上引號,不管你認不認為自己這樣的總結是正確表達對方的論點。這是高中生或大學生寫文章都懂的道理。張女士身為博士,竟然不懂而且還要辯駁? 真是令人匪夷所思。要不要請張女士回去問一下妳之前的博士論文指導教授,看妳這樣寫合不合學術道德?
更何況從這個總結完全扭曲了我的原意。張女士是不是太過習慣二分法的思維,所以不能夠理解比較複雜的論述? 我請讀者看完我那三篇後,再自行決定張女士這個總結是否公允。

「把自己的價值讀進聖經中」
1. 如果張女士覺得我認為林前七只講找妓女這回事是把自己的價值讀進聖經中,那麼請張女士提出證據證明這裡指的是更廣泛的罪行(比如找別人老公或老婆)。既然提不出來,那麼張女士的斷言到底哪裡比我的更有說服力? 至少我的論點還有前文的支持。張女士只是自己假想,就當成是事實。張女士提到的婚外和婚前性行為,其實是把爭執點(對porneia的理解)直接當成自己是正確的而繼續講下去,完全無視我的論述。在沒有提出足夠的論證的情況下就直接認定porneia就是這個意思,這樣就變成循環論證了。張女士之前還責備我不看上下文。現在這次的回應自己卻完全不提上下文了。

2. 顯而易見? 我在前文已經解釋了。張女士沒看清楚嗎?

3. 「不區分婚前、婚後」是張女士自己認為的。證據在哪裡呢? 我的反駁怎麼視而不見呢?

4. 那張女士除了提出「一句臆測就可以打發?」這樣的抗議以外,有提出其他的根據嗎?也沒有啊。

5. 我有說過,重點是新約作者是採取什麼樣的標準來判定什麼是porneia。請張女士不要扭曲。如果張女士認為我誤讀了新約作者的用意,妳大可以提出證據來,而不是指責我是臆測或想像就當作證明自己的論點是對的了。

6. 不是想像。「成為一體」本來主要的含意就是有了性關係。

7. 是的。每個文化都有公開嫁娶的習俗或儀式。所以請問經文中的哪個動作是當時公開的結婚儀式?拿帕子蒙上臉那段?還是只有在老僕人和幾個俾女在場的情況下雅各帶利百加進帳篷? 不要忘了。宴客的確是當時的習俗,但是雅各有宴客嗎?

8. 我有提出為什麼Yehudah ben Shomeyr的論證為什麼不嚴謹。很顯然的,張女士看我的文章並沒有很嚴謹的看。

9-10. 張女士很明顯沒有好好讀我的前一篇回應,要不然,我已經清楚的指出,不同的拉比有不同的解釋。重點不在於哪個拉比說什麼,而是他們的論證合不合理。猶太教101的網頁中,只是陳述許多的斷言,並沒有附上論證。而張女士自己引用的Scheib拉比則說,妥拉不但沒有禁止婚前性行為,猶太文化也沒有禁止會進入婚姻的婚前性行為: the rabbinic scholars of the Talmud prohibited prostitution and premarital sex (with no intention of marriage). 換句話說,Scheib認為,猶太文化並不是反對所有的婚前性行為,而是那些沒有打算要結婚的雙方所進行的婚前性行為。結果張女士竟然把他的話扭曲成別的意思。這點張女士到現在都還不願意承認。

張女士斷言兩三百年前的任何人都不可能公開容納婚前性行為。我不問其他的文化,我就單單請問張女士,猶太人是如此的證據在哪裡呢? 難道張女士真的以為性革命只發生在近代嗎?殊不知古代的羅馬,比起現今最前衛最性開放的國家,都還要有過之而不及呢!

11. 張女士還沒細讀,就已經可以斷定我用的是自由神學的高等聖經批判學理論,並加以否定,對我是不是不太尊重?要扣帽子都很容易,重點是張女士是否有辦法實質反駁我在那些文章中寫的內容呢?歡迎張女士另外撰文回應。但是寫在這裡是不是離題了?
另外提醒張女士一下,我在該系列中的第二篇所探討的文本鑑定法,是屬於低等批判學,而不是高等批判學喔。事實上,我這幾篇文章中根本就沒有詳細討論高等批判學。我想張女士是不是連高等批判學指的是哪些東西都沒搞清楚呢?
12. 張女士連訴諸權威的繆誤都沒搞清楚。我並沒有訴諸權威,因為當我指出哪個專家的話(Bruce Malina)出來,我都會把他的論述表達清楚,而不是光把名字拋出來就當作證明我是對的。另外,我提出Daniel Plotkin,並不是要論證我是對的,而是純粹指出不同的拉比也會有不同的觀點。張女士不但自己的文章邏輯不清,而且讀別人的文章也常常讀錯。
張女士大量引用權威? 哪個權威?是那個後來被我證明根本就是被張女士扭曲意思而到現在都不承認的Scheib拉比嗎?

「繼續人身攻擊」
之前就說過了。如果我這樣都算是人身攻擊,張女士不知道人身攻擊我和Rock幾次了。

我想我要表達的和澄清的都差不多了。如果張女士還要再次回應,我相信讀者可以自行判斷誰是誰非。繼續花時間在這上面對我來說意義不大。不過我也要感謝張女士。因為她的關係,我的文章才可以曝光給更多人看到。


發言日期:2013/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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