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張女士引用拉比的部分,不同的拉比對於舊約倫理的詮釋皆不同,所以重點不在於舉出拉比的論證,而是那個論證本身有沒有說服力。在這裡張女士似乎也有訴諸權威的繆誤,所以我需要指出來,事實上也有別的拉比認為婚前性行為並不是罪。比如Daniel Plotkin拉比就認為,根本就沒有所謂的「婚前」性行為這東西,因為性行為的本身,就促使兩個人進入婚姻關係中:"There is no such thing as pre-marital sex, as the act of intercourse is one of the ways to become married according to traditional Judaism." 至於張女士引用的Yehudah ben Shomeyr拉比的文章,論證並不是嚴謹的。他說舊約時期因為大家都很早結婚,所以自然沒有婚前性行為的問題。可是他隨後引用了申命記22:13-17,似乎拿石頭砸了自己的腳。如果當時沒有婚前性行為的問題,何來的洞房時發現新娘不是處女的問題? 文章後面他也提到porneia,結果這位拉比竟然拿這個希臘文單字的英文翻譯,fornication,然後用英文字典給的定義,來說明porneia是什麼意思。這其實是很不嚴謹的論證。為何不能直接從希臘文去討論字義呢?其他拙文已經有解釋,所以不再複述。
張女士宣稱她引用《猶太教101》的其中一段:「雖然妥拉沒有禁止婚前性行為,猶太人的傳統極力譴責不負責的、婚姻範圍外的性行為。」事實上,她給的出處根本就沒有這一段內容。而當她引用《Jewish Virtual Library》Ariel Scheib的文章時,更是斷章取義,把該文原本的意思幾乎做了剛好相反的解釋。張女士宣稱裡面有這一段:「拉比團體,以婚前性行為罪……是違反風俗。」問題是,Scheib寫出拉比團體的看法,目的並不是要說拉比團體說的是正確的。他反而是要表達拉比團體的觀念跟聖經的內容有所不同!他的前文說明的很清楚!前文說:Jewish law prohibits an unmarried, unrelated man and woman from being alone long enough to have sexual relations. But these laws come from the Talmud and the Shulchan Aruch, not from the Torah…. (猶太律法規定還沒結婚的男女單獨相處在一起,不可以超過可以進行性行為的長度。但是這些律法是來自塔木德,還有Shulchan Aruch,而不是妥拉。)這篇文章在稍早更是斷言:I challenge you to find any passage in the Jewish Scriptures that forbids a man from having consensual sexual relations with any woman he could legally marry. It’s just not there! (我挑戰你去找出猶太經典中哪裡有提到一個男人不能夠跟他可以合法結婚的女人發生性行為的篇章。這種規定並不存在!) 所以Scheib並不是要讀者去遵守拉比團體的律法,而是要指出拉比團體的律法並沒有聖經的支持!如果張女士認為猶太拉比自己發明的律法(比如塔木德),基督徒都應該要認同或遵守,那麼請問張女士之前引用的《猶太教101》的網頁中說,塔木德規定,丈夫必需要多少的時間內(具體時間是依照丈夫的工作種類不同)就跟妻子行房一次。請問張女士是否認為基督徒也應該要效法呢?而需要注意的是,Scheib的前文,雖然不在張女士所提供的《Jewish Virtual Library》的網頁之中,卻也出現在張女士之前所引用的Yehudah ben Shomeyr拉比的文章中!事實上,我剛剛提到張女士指稱是來自於《猶太教101》那一段不存在的話,就是來自於Soemeyr拉比的文章中,張女士自己引用錯誤而已。所以張女士不可以推辭說不曉得前文講什麼。
讓我再度重複張女士所引用的話:「拉比團體,以婚前性行為罪……是違反風俗。」現在,我要把重點放在後面那四個字「違反風俗」。從張女士的引用來看,似乎是指拉比團體認為婚前性行為不只是罪,而且還是違反風俗。可是事實上原文並不是這個意思!其實「拉比團體,以婚前性行為罪」跟「是違反風俗」這兩段之間,穿插了很大的篇幅,所以根本就不能把這兩段話拉在一起看。原文是這樣說:In biblical times, a man was not prohibited from having sexual relations with a woman, as long as it led to marriage. The Bible never explicitly states a woman and man may not have sexual intercourse prior to marriage; therefore, no sanction was imposed for premarital sex, but it was considered a violation of custom.(在聖經的年代,一個男人並不會被禁止跟女人發生性關係,只要這個關係會進入婚姻即可。聖經從來沒有明說一對男女在結婚之前不可以有性行為,所以並沒有任何的規條要來禁止婚前性行為,只是婚前性行為算是干犯了風俗。)
我想一般人看下來,應該不會得出作者想要反對婚前性行為或是認為它是罪的結論,可是在張女士的引用之下,卻變成了反對婚前性行為的論證之一。
8. 我有提出為什麼Yehudah ben Shomeyr的論證為什麼不嚴謹。很顯然的,張女士看我的文章並沒有很嚴謹的看。
9-10. 張女士很明顯沒有好好讀我的前一篇回應,要不然,我已經清楚的指出,不同的拉比有不同的解釋。重點不在於哪個拉比說什麼,而是他們的論證合不合理。猶太教101的網頁中,只是陳述許多的斷言,並沒有附上論證。而張女士自己引用的Scheib拉比則說,妥拉不但沒有禁止婚前性行為,猶太文化也沒有禁止會進入婚姻的婚前性行為: the rabbinic scholars of the Talmud prohibited prostitution and premarital sex (with no intention of marriage). 換句話說,Scheib認為,猶太文化並不是反對所有的婚前性行為,而是那些沒有打算要結婚的雙方所進行的婚前性行為。結果張女士竟然把他的話扭曲成別的意思。這點張女士到現在都還不願意承認。